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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發佈——杜絕授信“壘大戶”

2018-05-07 08:06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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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快速發展,銀行對客戶的授信方式日趨多元化,客戶集中度風險呈現出一些新特點。比如,在授信過程中存在的“壘大戶”等現象,多家銀行通過多種形式對單一客戶授信,會造成風險過度集中。一旦出現經濟下行,風險集中爆發,可能引發嚴重後果。

5月4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對外發佈《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是針對商業銀行授信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集中度風險的監管。《辦法》提及的大額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超過其一級資本凈額2.5%的風險暴露。

大額風險暴露監管也是審慎監管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2014年4月份,巴塞爾委員會發佈了《計量和控制大額風險暴露的監管框架》,在全球範圍內對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提出了統一監管要求。從國內情況看,目前我國對集中度風險的監管要求散落于《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規中,尚未出臺統一、規範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則。

“雖然各家商業銀行一般在風控上也有相關要求,但出臺專門針對集中度風險的監管在國內尚屬首次,也説明我們的監管水平更加專業、更加精準。”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研究員高玉偉對記者表示。

具體來看,《辦法》包括六章47條以及六個附件,明確了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標準,規定了風險暴露計算範圍和方法,從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內部限額、信息系統等方面對商業銀行強化大額風險管控提出了具體要求,並明確了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

據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目前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所有授信業務具體包括六大類:一是貸款、投資債券、存放同業等表內授信業務;二是資産管理産品或資産證券化産品投資業務;三是債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場外衍生工具、證券融資交易;五是擔保、承諾等表外業務;六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信用風險由商業銀行承擔的其他業務。

《辦法》實施後,以上所有授信業務均被納入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框架,可以説是不留死角。另外,根據不同業務的經營模式和實際特點,《辦法》對各類業務的風險暴露計算方法都作出了詳細規定。

據介紹,國內絕大多數銀行目前已經達到《辦法》要求的監管標準,《辦法》實施不會抑制銀行對實體經濟的信貸投放。例如,對於非同業關聯客戶,《辦法》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20%。現行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規定,集團客戶授信餘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辦法》規定的關聯客戶風險暴露監管要求較現行要求更為寬鬆,主要考慮到傳統授信以貸款為主,但目前企業融資方式更加多元化,適度放寬監管要求有利於銀行加強對實體經濟的金融支持。

“《辦法》的出臺主要是出於防範風險考慮。”高玉偉説,對於非同業單一客戶,《辦法》重申了《商業銀行法》貸款不超過資本10%的要求,同時規定包括貸款在內的所有信用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15%。這主要考慮銀行授信業務日趨多元化,不再局限于傳統信貸。

《辦法》實施有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的質效,有助於推動商業銀行提升集中度風險管理水平,降低客戶授信集中度,有效防控系統性風險。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提高了單家銀行對單個同業客戶風險暴露的監管要求,有助於引導銀行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弱化對同業業務的依賴,將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明確了單家銀行對單個企業或集團的授信總量上限,有助於杜絕授信過程中“搭便車”“壘大戶”等現象,提高中小企業信貸可獲得性,改善信貸資源配置效率,降低系統性風險。

另外,《辦法》同時設定匿名客戶達標過渡期,商業銀行應于2019年底前達到匿名客戶風險暴露集中度要求。與此前徵求意見稿相比,多設置了一年的過渡期,以便於緩解銀行達標壓力。(記者 陸敏)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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