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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委召開發佈會介紹《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並答問

2018-09-07 17:37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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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2018年9月7日
    地 點:委機關2號樓新聞發佈廳
    主持人:宋樹立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傳司副司長 新聞發言人
    嘉 賓:郭燕紅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局副局長
            張金宏  江蘇省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處長
            羅禮生  江西省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處長
            孫 陽  中日友好醫院院長
            申衛星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

宋樹立:

各位媒體朋友,大家上午好。不久前,國務院頒布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條例》頒布後,媒體作了一些報道,比較充分,大家非常關注,還不斷的向我們要求邀請一些負責同志、一些專家就《條例》做進一步的解讀。所以,我們今天利用這場例行新聞發佈會的機會,請來了有關單位、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向大家進一步的介紹條例有關的情況,同時就大家感興趣的問題和大家溝通交流。

下面我介紹一下今天在發佈臺就坐的嘉賓。他們是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江蘇省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處長張金宏、江西省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處長羅禮生、中日友好醫院院長孫陽、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星,歡迎各位嘉賓的到來。下面我們首先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局郭燕紅副局長向大家通報有關情況。

郭燕紅:

各位媒體朋友們,大家上午好。今天非常高興借這個機會和大家介紹一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有關情況。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患糾紛化解、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工作。2013年以來,我委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在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等方面多措並舉,各省結合實際,在制度建設、機制完善方面勇於實踐,其中11個省(市)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取得顯著實效。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把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並將人民調解這一成功做法加以規範和推廣,形成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下面,結合《條例》和實際工作,有關情況介紹如下:

一、從取得的成效來認識當前醫患關係的形勢

近年來,我委會同相關部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民為中心,連續打出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組合拳,重點完善工作機制,健全法制,堅持兩手抓:一手抓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長效機制建設,一手抓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十八大以來,在全國診療服務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醫療糾紛數量和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數量實現連續5年“雙下降”的良好勢頭,醫療執業環境和患者就診秩序得到持續有效改善。總的來看,我國醫療糾紛發生率低,醫患關係主流是好的。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醫療糾紛和涉醫違法犯罪持續下降。2013年以來,全國醫療糾紛總量累計下降20.1%;涉醫案件累計下降41.1%。2018年1-8月份仍保持持續下降的趨勢。2017年全國門診人次81.8億,住院人次2.4億,同診療服務量相比,醫療糾紛發生率較低。二是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已經形成。超過85%的二級以上醫院設立投訴專門管理部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成為主要渠道,每年超過60%的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化解,調解成功率達到85%以上。三是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基本確立。全國有11萬餘家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北京、江蘇等20余個省份建立調保銜接工作模式,為處理醫療糾紛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從醫學特點及社會需求來理解《條例》出臺的背景

隨著人民群眾健康需求的不斷增長,我國醫療服務量持續增長,醫療技術和醫療質量持續提升。由於醫學本身具有未知性、風險性、複雜性等特點,以及患者高期望值與醫學本身局限性之間的矛盾,醫療糾紛時有發生,部分醫療糾紛矛盾激化甚至引發激烈衝突,損害了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此外,國際上一些國家在醫療糾紛處理上也都有不同程度存在解決週期冗長、患者獲賠困難、醫患對立加劇等問題。《條例》的出臺,有利於平衡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關口前移,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暢通醫患溝通渠道,從源頭預防和減少糾紛;有利於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導以柔性方式化解醫療糾紛,促進醫患和諧。

三、部門聯動為處理糾紛提供了有力組織保障

醫療糾紛涉及到多個方面,化解醫療糾紛也需要多個部門的通力合作。自2007年以來,依託國家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工作小組,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動的協調工作機制。各級政法部門將平安醫院建設作為平安中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部署推進;各級人民法院促進多元化解決醫療糾紛,通過判例積極引導人民群眾理性維權;司法部門指導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紮實開展醫療糾紛調處化解;保險監管部門積極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並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為醫患雙方營造安全的診療環境。因此,為充分發揮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條例》明確規定了縣級人民政府的領導責任,明確衛生、司法、公安、財政、民政、保險等有關部門的職責。

四、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是源頭預防的重要措施

強化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是保障患者權益、預防醫療糾紛的重要措施。近年來,我委貫徹實施《醫療質量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質量安全控制與持續改進體系,強化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管理,不斷提升醫療風險防控能力,醫療質量持續提升。國際著名雜誌《柳葉刀》今年5月發佈全球195個國家醫療質量和可及性排名,我國由2015年的第60位提升到2016年的第48位,1年時間提升12位,是進步最快的國家之一。通過持續開展改善醫療服務行動,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改進服務模式,使看病就醫更加便捷,群眾獲得感不斷增強。2017年數據顯示,全國三級醫院門診滿意度89.45,住院患者滿意度95。《條例》從加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加強醫療服務中的醫患溝通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就是要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

五、系統多元的處理途徑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

《條例》規定的自願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訴訟等醫療糾紛處理途徑和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是對近年來實踐經驗的總結並上升為制度,是解決醫療糾紛的系統性方案,為患者提供了更多渠道,最大程度的為醫患雙方處理醫療糾紛提供便利。其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費用、公信力較高以及專業性較強等優勢,已成為醫療糾紛處理的主渠道。近年來,我們大力推進院內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與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相結合的“三調解一保險”模式,有效化解醫療糾紛:一是完善醫療機構內部處理機制。強化醫療機構投訴處理管理,力爭把醫療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要求醫療機構要公佈醫療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聯絡方式,為患者提供便利。醫療機構在發生醫療糾紛時,積極引導患方依法處理。二是深入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實踐表明,人民調解是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一個有效途徑,緩解了醫患對抗,有利於促進醫患和諧。同時,目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達到6400余個,基本實現縣級區域全覆蓋。指導各地做好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確保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三是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積極探索建立涵蓋醫療責任、醫療意外以及無過錯補償等風險分擔和全覆蓋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此外,為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我們堅持對涉醫違法犯罪“零容忍”,會同公安部等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這一內容在《條例》中也有明確體現。借這個機會我從這五個方面和大家簡單的通報和介紹一下《條例》的有關情況。謝謝大家。

宋樹立:

謝謝郭局長。正如郭局長剛才所説,這部條例實際上也反映了近些年來各地、各部門的工作經驗。我們今天也請來了江蘇和江西兩個省衛生計生委的醫政醫管處處長,請他們介紹一下當地開展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經驗。首先,我們請江蘇省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張金宏處長介紹情況。

張金宏:

各位媒體的朋友們,大家上午好。很高興有這樣一個機會介紹一下江蘇省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方面的工作情況,同時也向大家作一個彙報。

即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國務院《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對於推動醫患雙方依法解決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具有重大意義。江蘇省堅持先行先試,積極探索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法治化建設。

一、頒布《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2017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這是我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醫療糾紛處理的重要成果。我省《條例》的特點是:突出預防為主,突出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突出人民調解主渠道作用,突出醫療鑒定符合醫學規律,突出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風險互助金並存,突出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同時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職責,為依法處置醫療糾紛提供強有力法治保障。

二、堅持兩手抓

一手抓醫療糾紛預防。制定《江蘇省醫療質量管理實施辦法》,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案例點評和醫療質量檢查,創新監管手段,建成江蘇省醫療服務綜合監管系統,推進醫療質量安全實時監測和全覆蓋、全過程監管,今年上半年發生的醫療糾紛較去年同期下降10%。

一手抓打擊涉醫違法犯罪。陸續開展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號販子和網絡醫托、掃黑除惡等專項行動,加強與政法公安機關協作,建立涉醫信息共享和聯合督辦機制,對傷醫、醫鬧、辱醫等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今年上半年發生擾亂醫療秩序事件和傷害醫務人員案件數量較去年同期分別下降9%和28%,醫療秩序持續好轉。

三、健全三項機制

一是建立部門聯動機制。以平安醫院創建平臺為依託,建立了由綜治、公安等18個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定期會商解決困難和問題,對重大信訪事件、重大醫療糾紛、重大涉醫案事件實行會辦和現場督辦,去年以來,聯合開展3次專項督導、2次專項考核,形成“黨政領導、綜治推進、衛生牽頭、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為依法處置醫療糾紛提供強有力組織保障。

二是創新人民調解機制。出臺《江蘇省醫患糾紛調解體制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推廣建立“一站式”醫患糾紛調處服務模式,打造專業化調解隊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成功率達95%以上,重大疑難糾紛80%通過人民調解解決。推進人民調解與醫療責任保險有效銜接的工作模式,基本實現一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療責任保險全覆蓋,徐州市試點開展醫療風險互助金制度,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險,較好地發揮保險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中的保障作用。

三是建立醫療損害鑒定機制。會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研究制定出臺《江蘇省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與省司法廳分別確立醫學會和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作為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組建全省統一的包括醫學、法醫等在內的鑒定專家庫,制訂專家庫管理辦法,堅持實行同行評議原則,保證鑒定的科學、專業、公平、公正。全省醫療鑒定工作更加規範有序,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法院對鑒定意見的採信率高,為處理醫療糾紛提供科學依據。

通過依法治理,我省發生的醫療糾紛數和嚴重擾亂醫療秩序事件明顯下降,醫療機構安全防範能力、醫療糾紛調處能力、醫療質量安全水平、住院患者滿意度、從業人員信心明顯提高。

宋樹立:

謝謝張處長。下面請江西省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羅禮生處長介紹江西的情況。

羅禮生:

尊敬的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好。根據安排我就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相關情況作一個簡要的介紹。

近年來,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將其納入“平安江西”建設整體規劃和考核體系之中,緊扣醫療糾紛“預防、處置、調解”三個環節,注重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第三方調處機制,形成了“黨政領導、綜治牽頭、部門聯動、專業調解、打防結合、法制保障、保險分擔”的新格局,醫療機構防範能力不斷增強,體制機制逐步健全,法治水平明顯提高,醫療秩序安全平穩。2017年與2013年相比,醫療糾紛總量下降了44.2%、擾亂醫療秩序事件下降了95.3%、信訪總量下降了87%,呈現逐年下降趨勢。

我省醫療糾紛堅持法治化建設。建立了“一個體系”和“五大機制”。

(一)建立了完整的法制體系。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江西省人大於2014年3月27日審議通過了《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江西條例》),同年5月1日起施行,成為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糾紛處理法規,解決了當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律地位未定、現場處置難、維權渠道不暢等重大難題,為醫療糾紛預防處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時,為貫徹落實《江西條例》,先後出臺了《江西條例》釋義、《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流程》、《異地患者就醫引發醫患糾紛的實施意見》、《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責任追究辦法》等配套文件,形成了《條例》與配套文件“1+5”完整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法規制度體系。

(二)建立了五大長效機制。

一是注重糾紛防範,建立健全源頭預防機制。著重抓服務改善。我省從2014年率先開展了“改善群眾就醫體驗”主題活動,今年又啟動了“人民至高無上,患者是我親友”專項教育活動,不斷提高群眾對醫療服務的滿意度,積極營造親友般的就醫環境。著重抓內涵建設。江西大力推進以質量、安全、服務、管理為重點的第三週期醫院創評工作,促進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持續改進;以臨床實踐技能培訓與大比武為抓手,提升基本技能。著重抓缺陷管理。堅持每年組織專家對醫療糾紛典型案例進行分析預警、吸取教訓,近年來我省共通報典型案例500余起,狠抓問題整改。

二是注重依法維權,建立健全人民調解機制。我省始終堅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主渠道地位:一是落實有機構辦事。全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省、市、縣的覆蓋率達到了100%,均具有獨立辦公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二是落實有經費辦事。各地醫調委開辦、運行和專家調查等經費全部由同級財政部門解決,全省每年共安排資金1300余萬元。三是落實按規章辦事。建立了專家諮詢和醫療鑒定制度,全省選聘人民調解員1100余名、醫學及法律專家5000余名。索賠金額2萬至10萬的醫療糾紛必須進行專家諮詢,對索賠10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進行醫療鑒定、定責賠償。

三是注重打擊醫鬧,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我省堅持對涉醫違法犯罪零容忍,涉醫違法犯罪處置工作規範有序。出臺了《江西省患者異地就醫引發醫療糾紛的實施意見》,對患者異地就醫引發的醫療糾紛處置做到有章可循;出臺了《江西省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公告了患方七類禁止性行為,公安機關執法依據更加明確;出臺了《江西省醫療糾紛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流程(試行)》,將醫療糾紛突發事件分四級響應,各部門、單位的責任、處置流程和措施具體可行。公安機關做到了出警及時、處置有效,一次出警成功處置率達到95%以上。

四是注重統籌統保,建立健全風險共擔機制。將醫責險為法定要求,並納入平安醫院考核內容,全省各地以設區市為單位全面落實了醫責險統保工作,建立健全了調保結合風險共擔機制。截至目前,全省100%的二級以上公立醫院、1/2以上基層醫院均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醫保賠付結案率達95%以上。

五是注重工作落實,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我省強化了各部門、各單位在處置醫療糾紛中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了責任追究機制。四年來,對醫療糾紛處理中不作為和慢作為的部門(單位)責任追究3起、約談4人、一票否決1個縣,責令醫療機構整頓180余家,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中存在過錯的醫護人員進行了誡勉談話、經濟處罰、暫停處方權或手術權等處理。

盼望已久的國務院《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出臺,為全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提供了法律遵循,我們要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條例,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切實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為健康中國建設貢獻力量。

宋樹立:

謝謝羅處長。下面進入提問環節,按照慣例,提問前通報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體。

中央廣播電視台中央電視臺記者:

請問孫陽院長,《條例》的頒發和出臺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作為醫院如何從源頭上減少和緩解這种醫療糾紛?在發生醫療糾紛後,醫院如何處理這种醫療糾紛的?謝謝。

孫陽:

非常感謝您關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條例。

近日,國務院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強調了醫療糾紛的預防,規範了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明確了人民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在糾紛預防方面重點指出醫院應該強化患者安全管理,加強醫患溝通。

中日友好醫院在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幾點做法,跟媒體的朋友介紹一下。

一、 加強醫患溝通,強化患者安全管理,預防醫療糾紛

《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條例》起草的總體思路之一,就是要關口前移,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暢通醫患溝通渠道,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醫療糾紛。

首先,重視醫患溝通和病情風險告知。中日友好醫院自2014年就開展重大手術知情告知見證工作。在手術前科室通知醫務處參加術前談話,患方相關直系家屬到場,共同聽取患者病情、替代醫療方案、手術方式、手術風險、術前準備情況以及預案、費用等等情況,加深了醫患之間的理解。參與見證的500余個病例,大多數患者診療效果良好,無1例發生醫療糾紛,糾紛防範效果顯著。

其次,加強醫療風險評估和控制工作。因此從患者住院開始就需要做跌倒、墜床等風險評估,標注風險級別,做好宣教提醒和防範。

另外靜脈血栓栓塞症風險評估等也很重要,高危患者要採取干預措施,防止圍手術期發生肺栓塞、腦梗、心梗等意外事件。另外圍手術期也是患者安全容易出問題的高風險環節之一,很多醫療糾紛就是因為圍手術期管理不到位導致。例如在術前手術風險評估方面,很多患者術前存在高齡、高血壓、糖尿病以及其他心腦血管基礎疾病或高危因素,是否耐受手術,必要時請專科會診,充分評估手術風險,並與患者和家屬做好充分溝通和風險告知。

為避免差錯,嚴格執行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手術室護士三方手術安全核查,分別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和患者離開手術室前,共同對患者身份和手術部位等內容進行核查。避免發生開錯刀、弄錯手術部位、紗布等異物遺留體內等差錯事件發生。

另外,醫務處加強重點指標質控考核,例如18項核心制度落實情況、抗生素使用情況、低風險死亡、非計劃再手術、投訴與糾紛等。

第三,加強患者安全不良事件的報告與管理,及時發現隱患,提前介入處理,將醫療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2011年醫院建立了不良事件報告制度及醫院內部直報系統,整合了醫療、護理、藥學、輸血、醫工、後勤等各類事件,統一上報平臺。2017年醫院再次完善報告制度及建立新的內部報告系統,年報告數量1000余件。督促整改並進行大數據分析與通報,典型案例全院分享,建立持續改進和學習型的不良事件報告與管理文化,保障患者安全。

第四,注重醫療風險防範和患者安全教育與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每年對新員工、住院醫、進修醫、護士、研究生等開展達20余場培訓。對部分高風險科室開展一對一精準培訓,切實提高醫務人員的風險防範和患者安全保障意識。

第五,加強院內急救體系建設,提高突發急症患者搶救成功率。院內患者突發心梗、猝死、過敏性休克等突發意外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加強突發急症患者的救治能力,爭取早發現早干預,努力提高搶救成功率顯得至關重要。在這方面向世界先進的醫院學習,加強院內急救體系建設,特別是圍手術期患者的心電監護異常報警及反應能力建設。

二、在醫療糾紛處理方面,依法依規,多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首先,醫院領導要高度重視患者安全工作。我任院長以後,親自批示投訴、信訪案件,每月查看投訴/糾紛記錄,將投訴和糾紛納入考核。醫院的醫療委員會要進行醫療糾紛內部討論、分析、定責。另外,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部分案件律師及時參與醫療糾紛處理,依法依規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其次,建立多元化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暢通糾紛處理渠道。除了院內協商、醫調委調解、法院訴訟外,另外法院還委託醫調委、其他第三方調解機構參與訴前調解,加強訴調銜接。

第三,重視平安醫院建設。平時建立醫療糾紛處理臺賬,掌握每件糾紛的處理進展情況,重點案件重點跟進,與患方保持密切溝通,防止發生不穩定事件。加強醫院重點區域安防能力建設,門診護士站及診室、住院護士站安裝一鍵報警裝置,保證保安3分鐘之內到場。

第四,嚴格依法依規處理醫療糾紛,建立公正文化。《條例》對病歷書寫與管理、臨床醫療技術應用、患者安全管理等方面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更加凸顯依法依規、公平公正處理醫療糾紛的重要性。要在醫院建立公正文化,對於魯莽行為、個人嚴重不負責任等行為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建立犯了錯誤就要受到懲罰的公正文化,而且強化科主任、醫療組長的管理責任。

最後,重視醫療糾紛問題整改,避免重復發生,做好閉環管理。每件賠償醫療糾紛都要求科室提交整改措施,並追蹤評價整改效果;重大醫療糾紛提交醫療委員會討論,分析問題,明確整改措施及責任人,科室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親自至院長辦公會彙報整改情況,醫院周例會上對典型案例進行通報宣教防範糾紛等等。

總之,《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強調了醫療機構在患者安全管理、預防醫療糾紛方面的主體責任,明確了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為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謝謝。

中國家庭報記者:

醫療糾紛是世界難題,各國也都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請問申衛星院長,我們這個《條例》中的一些亮點主要有哪些?謝謝。

申衛星:

此次頒布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總結起來應該説有如下幾個亮點。

一,以患者為中心,預防醫療風險。《條例》明確將預防的理念納入立法目的之中,並且專設第二章“醫療糾紛預防”,強調以患者為中心,恪守職業道德;制定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並且形成閉環反饋。嚴格執行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的進貨查驗、保管等制度。這對促使醫院堅持以患者為中心,嚴格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相關規範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實現診療目標、保障患者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多部門合作共治,將醫療糾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條例》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立部門分工協作機制,督促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隨著醫療糾紛愈演愈烈,醫患矛盾日益成為社會的重要矛盾之一,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也從過去簡單的民事糾紛的問題,逐漸演變成事關社會治安的大問題,因此需要各部門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互相協調,全面推進醫療糾紛的綜合治理。同時,《條例》明確了公安部門依法出警的義務,規範了新聞媒體對於醫療糾紛信息的報道。

三,發揮人民調解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主渠道作用。近年來的醫療糾紛處理實踐表明,人民調解是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一個有效途徑,它以相對柔性的方式解決糾紛,緩解了醫患對抗,有利於促進醫患和諧。同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費用、公信力高以及專業性較強等優勢,已逐漸成為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中的主渠道。《條例》將這一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通過具體制度進一步引導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解決醫療糾紛,此外,此次條例明確規定了醫療糾紛解決的五種途徑,包括雙方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法院訴訟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為醫療糾紛的處理開拓了更廣泛的多元化渠道,進一步完善了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體系。

四,醫療損害鑒定堅持同行評議的原則。鑒定意見屬於科學證據,強調具有科學性和公正性兩重屬性,公正性可以通過制度設計來保障,專業的問題只能由同行專家進行評議。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損害鑒定應當由鑒定事項所涉專業的臨床醫學、法醫學等專業人員進行。同時,條例對諮詢專家的選取也作出了規定:不論是人民調解還是行政調解,需要諮詢專家時,可以從同一專家庫中選取專家。醫療糾紛案件處理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諮詢,同樣堅持了同行評議的原則。

五,建立了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在第七條中規定,“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險。”醫療責任保險是轉移風險的國際通行做法,如美國、日本便是主要通過行業協會與保險公司來解決醫療糾紛。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醫療損害責任及賠償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因此醫療責任保險投保的主體也應當是醫療機構。醫療意外保險保障的則是患者本人,是患者自願購買的一款保險,若在診療活動中發生保險範圍的醫療意外情況,保險公司就按照相關條款向患者給付保險金。構建完整的風險分擔機制,有助於醫患糾紛的解決。

六,強化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條例在知情同意告知、醫療風險防範應急預案和新技術準入管理以及病歷資料封存、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等工作環節上,要求醫療機構依法開展工作。

七,統一賠償標準。《條例》第44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僅規定給予患方一次性經濟補償,這也就是通常所説的“只補不賠”。2002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承認患者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並且明確規定了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但與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相比,存在標準過低的問題。本次條例修訂,明確醫療損害賠償的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的確定,實際上意味著醫療損害賠償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相同的賠償標準。

中國人口報記者:

現在醫療糾紛有很多種解決方式,人民調解已經成為一個主渠道,我剛才看了羅處介紹裏也有提到人民調解相關的內容,請您具體介紹一下江西在工作中如何發揮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謝謝。

羅禮生:

人民調解在醫療糾紛當中,在江西是一個主渠道的作用。80%以上通過人民調解得到了解決,並且調解的成功率達到了90%以上,怎麼真正發揮人民調解在醫療糾紛中的作用?江西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從2008年開始,江西就開始探索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的辦法,到目前為止,已經做到了全覆蓋,也就是説省市縣做到了百分之百的覆蓋,做到了場地、人員、經費的三落實。有益於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它有便捷、公正、柔性以及免費的特點,所以在江西推動這項工作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基本上形成了有醫療糾紛先找人民調解這麼一個理念,比較深入人心。

我們江西主要是這麼幾個方面,簡單和大家介紹一下。

第一,落實好“三個到位”,做到了中立、可信。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在江西的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當中明確規定,它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地位,是一個第三方的中立機構。

第二,條例明確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由相關的活動,受到法律的保障。在辦公場所、人員配備和辦公經費的落實方面,全部由同級財政落實,使我們人民調解就做到了免費、公正,全部都是由同級財政進行落實。另外,調解程序做到了規範有序。人民調解跟司法是有一致之處,但是它又有比較柔性,在合法的情況下,有合情合理的成份。江西省探索了一系列的制度,包括專家諮詢制度,包括鑒定制度,包括人民調解員的選定,都是由嚴格的規定。江西規定兩萬元以內的可以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兩萬到十萬元的要通過專家諮詢,十萬元以上的要通過鑒定,鑒定在先、定責定賠,人民調解有章可循、有規可循,使調解工作真正做到了合法、合情、合理。這次國務院預防和處理條例在這個方面也是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統一制度、程序規範、標準統一等等方面進一步規範,它的公信力將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三,加強宣傳引導,形成共識。醫療糾紛處理途徑是多方面的。人民調解實踐證明是醫療糾紛處理的一個很好的辦法,也是我們的主渠道,所以希望全社會加強這方面的宣傳,特別是總結推廣醫療糾紛在人民調解當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好的做法,進一步形成社會的共識,引導醫療糾紛通過中立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構建一個更加和諧的醫患關係,讓醫務人員安心的看病,讓我們的患者和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環球財經記者:

請問郭局長,關於醫療損害的鑒定機構,特別是保持獨立性,要有第三方的公信力的話,請問這方面的建設都有哪些成就?謝謝。

郭燕紅:

醫療損害鑒定要堅持同行評議,才能體現它的科學性和專業性的特點。通過制度設計和程序設計,堅持同行評議,達到科學、專業、公平和公正的目的。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制度設計中,是統一和規範了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活動,還包括了專家諮詢的問題。要根據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能力的現實情況,從鑒定、標準、程序和專家庫等方面進行統一要求。明確了鑒定事項由所涉專業的臨床醫學、法醫學等專業人員進行。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如果沒有相關專業人員的,應當從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設立的專家庫當中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進行鑒定,來保證它的同行評議的專業性和科學性。同時,在這個條例當中,為了細化相應的程序和規範,也授權了衛生健康委和司法部共同來制定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來細化和實化相關措施。

中國衛生雜誌記者:

我有一個問題請問郭燕紅副局長。郭局,您剛才的講話提到,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需要衛生、司法、民政等多個部門的聯動,就國家衛生健康委來説,下一步將採取哪些具體措施來確保《條例》的落實呢?謝謝。

郭燕紅: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在今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為了保障這個條例的順利實施,我委將指導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的工作。主要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充分認識這個《條例》的重要意義。《條例》不僅僅涉及到衛生行政部門,更涉及到整體的行業,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更涉及到全社會。因為它涉及到每一個患者的權益,涉及到醫方的權利和義務。條例體現了依法治國、體現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總體的思路,對於依法處理醫療糾紛、妥善化解醫患矛盾、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通過長效機制的建設,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將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在我們深化醫改和推進健康中國建設過程中,《條例》所發揮的重要性和基礎性的保障作用,希望行業和全社會都要充分認識到這個《條例》的重要意義。

第二,全力做好《條例》的宣貫工作。一是進行全社會的宣傳,要引導好老百姓、人民群眾、患方能夠依法解決所涉及到的醫療糾紛,需要正確解讀宣傳好《條例》,為《條例》順利實施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增加醫患雙方的法律意識、依法維權。二是培訓,《條例》涉及到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所有的衛生服務人員,要針對不同的對象,抓好培訓的工作,讓全行業都能夠全面、準確、深入的理解、掌握和踐行條例。全力做好《條例》的宣貫工作,包括了既要有宣傳,也要有培訓。

第三,一定要關口前移,來從源頭上防範醫療糾紛。出了醫療糾紛,患方不願意看到,醫方也同樣不願意看到,關口前移非常重要。醫療行業有“三高”:一是高技術;二是高風險,每天和生命打交道;三是高情感,醫療活動與患方都經歷著重生、生命挽救,有高興、有悲傷。所以面對這樣一個高技術、高風險和高情感的特點,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就必須要注重醫療質量安全、服務特別是人文關懷。所以,關口前移的工作,也是我們貫徹落實《條例》包括在醫療行業中加強質量安全管理的一個重中之重。

在防範醫療糾紛的過程中,我們還要做好醫療糾紛發生後的規範及時處置,比如對一些小的投訴的暢通渠道,及時回應,及時處理,對一些小的一些糾紛能夠化解在萌芽狀態,即便是一些比較難處理的醫療糾紛,能夠通過有效的機制和渠道,引導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能夠順暢化解。

第四,完善相關保障措施。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貫徹實施《條例》的組織領導,要結合本地的實際,要拿出具體的實施方案,抓好《條例》在各個地方的貫徹落實。同時,我委也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相關的配套文件,細化相關的制度設計。二是加強對實施條例情況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通過我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夏季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的落實程度,來保障各司其則、各負其責,推進《條例》能夠在各地的貫徹落實。三是加強信息溝通,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能夠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來加以解決。

醫學界記者:

請問郭局長,之前各地出臺了關於醫療糾紛處理有一個規定,如果索賠超過2萬元不能私下調解,我們新《條例》10月1日出臺以後,對這方面有什麼指導意見沒有?謝謝。

郭燕紅:

《條例》當中給了大家多種的解決途徑,包括院內的醫患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訴訟。前期一些地方的法規規章中有一個非常好的經驗,把它進行了數額的限定,有的地方規定了2萬,有的規定是1萬,使得院內協商的裁量權能夠減少到一個最可控的範圍內。《條例》更要關注各地的差異性,很難用一個限額的標準來框定院內協商和引入院外人民調解的界限。所以,《條例》規定不能夠畸高或畸低來表述,既尊重地方實踐又不在國家的層面上設定一個簡單的數額,更有利於這個《條例》在多種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中所發揮得效率。

南方都市報記者:

請問郭局長,在處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曾經有一章專門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是在已經發佈的規定當中,把這一條取消了,為什麼這種立法思路改變了?這兩個條例是什麼關係?

郭燕紅:

這位記者關注到了我們在一年多前網上徵求意見的過程稿,而且還對這方面有思考。所以,我覺得社會的、媒體的朋友們關注醫療糾紛,關注醫療糾紛解決的一個法律規定的出臺,真的是值得我們非常高興的事情。

《條例》在反復修訂過程中,無論是社會、行業和法學界都貢獻了很多的智慧經驗。目前《條例》是一個聚焦于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的,關注點更多的是醫療糾紛。對於醫療糾紛它的預防和處理之外的內容,在其他的法律法規中予以規定。現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仍然有效,主要用於行政處理。

宋樹立:

感謝今天到場的各位嘉賓,也感謝各位記者積極的提問,今天的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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