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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全面加強農村水電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2018-11-08 10:04 來源: 水利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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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全面加強農村水電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水電[2018]2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水利局:

農村水電點多、面廣,關乎公共安全。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由於監管責任不落實,監管基礎薄弱、能力不足、手段不夠等原因,導致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要求,根據水利部“三定”規定,現就加強農村水電安全監管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以嚴格農村水電安全生産責任制為體制保障,壓實安全監管責任;以農村水電站水庫大壩安全監管為重點,防範化解安全風險;以農村水電安全生産標準化為抓手,提升安全生産水平;以農村水電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為引領,提升安全生産監管信息化水平,加快構建完備的監管體系,推動農村水電安全生産水平再上新臺階。

二、進一步夯實安全生産工作責任

明確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專業監管的農村水電安全生産監管責任,全面落實農村水電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一)明確安全生産領導責任。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原則,明確領導責任,建立權責明確、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産責任體系。

(二)明確安全生産監管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落實水行政主管部門農村水電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依法依規開展農村水電監督管理,將安全生産工作作為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完善法規、標準和政策,加強對行業安全生産工作的指導監督。

(三)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農村水電企業法人對安全生産負主體責任。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履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責任。要督促企業以應急管理、隱患排查治理等風險防控為基礎,以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為核心,完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建立安全生産標準化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産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切實夯實農村水電安全生産基礎,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

三、努力提高安全生産管理水平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農村水電站隱患排查,立查立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治理責任、資金、措施、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儘早消除安全生産隱患。

(一)以農村水電站水庫大壩為重點,加強對已建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要按規定嚴格落實大壩安全鑒定、註冊登記制度。要確保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系統和泄洪閘門、啟閉設備、動力電源等泄洪設施正常,確保能夠按照防洪調度原則和設計規定安全運行。汛期要對水電站大壩近壩庫岸和下游近壩邊坡進行巡視檢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要保證廠壩間通訊設施暢通,應急備用電源靠得住用得上。嚴格執行防汛調度命令和經批准的調度運用計劃,嚴肅防汛紀律,不得違規超汛限水位運行。加強農村水電站水庫的預測預警能力建設,完善報汛設施,並全面接入防汛指揮系統。

(二)以風險防控為重點,加強對在建農村水電站安全監管。嚴禁違反規劃、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農村水電站,未經驗收不得擅自蓄水或投運。在建農村水電站要落實工程施工與安全生産監督“三同時”制度,安全監管的重點是大壩、圍堰、隧洞、泄洪建築物及高邊坡、深基坑等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落實,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保管、放置和使用,特種設備日常管理維護、運行及檢測檢驗等。對跨汛期施工的新建和改擴建農村水電站,要對工地和宿營區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指導落實施工安全度汛措施。

要特別關注報廢停運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全面開展安全影響評估,對於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置,不留隱患死角。

四、全面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

(一)夯實監管基礎。結合行業特點和各地實際,推進農村水電安全生産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定工作,建立監督考核機制,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完善以國家強制性標準為主體的農村水電安全生産技術標準體系。建立農村水電安全監管信息臺賬,包括“三個責任人”情況、電站和水庫相關基礎數據、隱患排查治理等信息,同步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注重與其他相關部門監管信息的對接。指導農村水電企業嚴格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切實做到先培訓、後上崗。

(二)強化監管手段。通過開展“智慧水利”等信息化建設工作,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農村水電安全監管平臺,實現農村水電安全監管信息化,有效開展安全監管全過程的動態監管。利用水利大數據分析當前農村水電安全生産總體態勢,分析共性問題和薄弱環節,為不斷改進安全監管工作提供基礎。要採取“四不兩直”等形式,及時發現問題,不斷提高安全生産監督檢查的效果。對違規水電站和安全隱患突出的水電站,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按規定下達停産或關閉決定,提高監督檢查效力,確保農村水電站生産安全和下游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三)提升監管能力。要完善農村水電安全監管設施設備,將監管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充分發揮農村水電行業相關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的作用,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參與監督檢查工作。鼓勵推廣應用保障安全生産的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推進農村水電安全生産技術進步。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發改能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的密切配合,推動聯合執法。

(四)強化社會和輿論監督。要在農村水電站廠區外設立農村水電安全生産和監管責任人公示牌,通過新聞媒體或新媒體等向社會公告農村水電安全監管和生産責任人名單,公佈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可聘用電站周邊群眾擔任社會監督員等形式,對違規違法建設運行等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實加強農村水電建設管理。今年汛期剛剛結束,各地要在做好水毀工程修復的同時,針對防汛度汛和安全生産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對發現的問題要求限期整改。請各地于12月底前將整改情況、本通知精神的貫徹落實意見及農村水電站“三個責任人”落實情況報送水利部農水水電司。水利部將採取“四不兩直”的方式適時開展農村水電安全生産情況抽查,請各地做好配合工作。

2018年10月1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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