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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發佈

2019-01-03 14:12 來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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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施行以來,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行政執法推進條例落實,取得了積極成效。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執法實踐中的示範指導作用,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組織開展了“無線電行政執法典型案例評選公眾網絡投票活動”。2018年12月13-21日活動期間,共有27368人次通過微信參與投票。綜合參考網絡投票結果和專家評審意見,以下案例入選“無線電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排名不分先後):

一、河南省三門峽市某單位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干擾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案

二、河南省平頂山市某單位擅自設置調頻廣播電臺案

三、河北省某商鋪擅自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干擾公眾移動通信案

四、湖南省某公司擅自使用手機信號屏蔽器干擾公眾移動通信案(依法組織聽證)

五、山東省牟某在二級建造師考試中利用無線電設備作弊案

六、山西省喬某擅自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干擾鐵路無線電業務案

七、寧夏某單位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案

八、江西省無人值守黑廣播案

九、上海市某工廠擅自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干擾公眾移動通信案

十、新疆某商行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案

案例詳情:

一、河南省三門峽市某單位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干擾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案

案例概述:

2017年10月,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三門峽無線電管理局在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要求開展河南省調頻廣播頻率核查整頓工作中發現河南省三門峽市某單位違規使用調頻廣播頻率,危及航空飛行安全。三門峽無線電管理局立即組織人員進行立案調查,經現場檢查及後期詢問確認該單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

該單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以及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規定,對航空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三門峽無線電管理局于2018年5月25日向該單位下發了限期改正通知書。涉事單位對此予以積極配合,並及時提交了整改情況説明。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三門峽無線電管理局考慮到涉案單位能夠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排除干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設備,並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法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陳訴、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當事人自覺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民航飛行安全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而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的安全使用是民航飛行安全的重要前提之一。隨著我國無線電臺(站)總量的增加,以及民航機場、航線、航班數量的日漸增多,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遭受干擾的機率也隨之增加,維護航空無線電頻率使用安全已成為無線電管理機構一項長期且重要的任務。本案中河南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執法過程中高效排查,處理迅速,適用法律準確,案卷規範,處罰適當,為本類案件的查處提供了優秀範例。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加強部門間的相互協作,加大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保護力度,共同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更好地保障民用航空飛行安全。

二、河南省平頂山市某單位擅自設置調頻廣播電臺案

案例概述:

2018年7月25日,河南省平頂山市無線電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在市區內收聽到頻率為96.8MHz的不明調頻廣播信號,播放內容中有醫藥廣告,疑似違法電臺,請求核查。在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核查後,平頂山市無線電管理局發現該頻率確實存在舉報事實,且未在無線電管理局登記備案,決定予以立案調查。7月31日,河南省平頂山市無線電管理局派出執法及技術人員于汝州市某地一平房內查獲某單位涉嫌擅自設置、使用的調頻廣播一套。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了拍照、錄像取證,並依法對發射設備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經進一步詢問調查,確認該單位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的事實,涉案單位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該單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以及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規定,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産生有害干擾的同時也擾亂了正常的無線電通訊秩序。

河南省平頂山市無線電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設備,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該單位已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未提出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該案辦結。

案例點評:

近年來,違規設置使用調頻廣播電臺事件頻發。今年五月開始,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公安部、廣電總局等相關部門開展了打擊治理偽基站、黑廣播違法犯罪和集中整治違規設置使用調頻廣播電臺專項行動。本案是河南省依法查處的一起違規設置使用調頻廣播電臺的典型案件。在該案調查中,河南省平頂山市無線電管理局對群眾舉報高度重視、高效處理,開展了細緻的查證工作,保證了辦案質量。在行政執法中,切實做到了依法查處,辦案程序與處罰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在實體與程序方面的要求。無線電管理工作離不開群眾的支持和配合,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加大《無線電管理條例》宣傳力度,在管理部門與群眾之間形成良性的聯動機制,保證無線電業務頻率使用安全。

三、河北省某商鋪擅自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干擾公眾移動通信案

案例概述:

2018年5月8日,張家口無線電管理局接到中國電信張家口分公司舉報,稱該公司位於張家口市橋西區電力賓館的基站受到干擾,影響用戶通話,請無線電管理部門協助查找干擾源。經調查,張家口無線電管理局執法人員最終確定橋西區某商鋪設置使用的手機信號放大器為干擾源。

該商鋪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以及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規定,對公眾移動通信造成嚴重干擾。

張家口無線電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及《河北省無線電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試行)》中《基準裁量》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設備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其認真學習並遵守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對處罰提出異議,並自覺履行了處罰決定,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本案是河北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查處的一起擅自設置使用手機信號屏蔽器干擾公眾移動通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河北省無線電管理機構高度重視日常監測工作,在發現可疑信號後迅速處理,積極調查,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準確、處罰得當。通過以案釋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警示教育,同時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進行了較好的宣傳,為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日常監測工作及執法工作提供了優秀的範例。

四、湖南省某公司擅自使用手機信號屏蔽器干擾公眾移動通信案(依法組織聽證)

案例概述:

2018年4月27日,長沙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中國移動長沙分公司舉報,稱長沙縣安沙鎮某村自2017年4月起移動信號質量差,無法正常撥打電話或上網,造成基站無線信號運行異常、業務流量下降,請無線電管理部門協助查處干擾源。經長沙市無委辦對長沙縣安沙鎮某村周邊展開電磁環境測試,查實干擾為某公司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信號干擾器所致。

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以及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規定,對公眾移動通信造成嚴重干擾。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設備,並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法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陳訴、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于法定期限內向湖南省經信委申請依法組織聽證。湖南省經信委應當事人要求依法組織了公開聽證。經聽證,湖南省經信委採納了聽證會建議,維持原行政處罰。當事人自覺履行了行政處罰,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本案是湖南省針對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信號干擾器進行查處的一起典型案例。本案認定的違法事實清楚、調查取證工作細緻、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是本類案件查處的有益借鑒。同時,本案依法組織聽證,通過公開、合理的程序將行政處罰決定建立在合法適當的基礎上,避免行政處罰決定給當事人帶來不利或不公正的影響,是行政執法能力提升的體現。

五、山東省牟某在二級建造師考試中利用無線電設備作弊案

案例概述:

2017年5月20日,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日照管理處在二級建造師考試保障期間兩次監測到715.07MHz不明信號,疑似數傳作弊信號。監測人員在多次排查後將信號源鎖定在考點東南側某賓館內,並配合公安在隨後的篩查中抓獲逃跑中的作弊嫌疑人牟某。執法人員在牟某隨身攜帶的筆記本電腦中發現作弊軟體,同時在其登記入住的房間搜查到無線電發射設備一套。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日照管理處決定對其立案調查。經調查,牟某在考試時間內違法使用無線電設備向考場內傳送答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牟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於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利用無線電臺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鋻於牟某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日照管理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其作出沒收設備的行政處罰。因證據材料不足,難以認定違法所得,因此處罰決定中不涉及違法所得的沒收。當事人主動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出行政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為防範和打擊利用無線電設備作弊的行為,維護考試秩序,保障考試公平公正,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已建立考試保障長效機制。本案是山東省依法查處的利用無線電設備在考試中作弊的典型案件。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日照管理處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通過與公安部門聯合執法,形成協作機制,有效防範了考試作弊行為,為本類案件的查處提供了有益借鑒。

六、山西省喬某擅自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干擾鐵路無線電業務案

案例概述:

2018年3月6日,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接山西省無線電監測站報告,稱其在排查鐵路干擾過程中發現一頻點與鐵路頻段重合,經排查最終確定信號源在太原市某招待所內。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調查,在檢查中發現該招待所使用的手機信號放大器涉嫌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頻率,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臺。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依法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處理。經調查確認該招待所負責人喬某為解決地下室手機信號弱問題,擅自設置、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證據確鑿,事實清楚。

喬某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電線電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以及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規定,對鐵路的運輸安全造成威脅。

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結合本案中喬某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主觀態度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設備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對此無異議,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步伐不斷加快,鐵路無線電安全保障任務不斷增多,已成為無線電管理部門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在本案查處過程中調查充分、處理高效,執法過程符合法律規定,適用法律充分考慮了行為的違法性及危害性,做到了依法處罰,是同類案件處理的有益借鑒。

七、寧夏某單位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案

案例概述:

2018年7月,寧夏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吳忠市管理處)執法人員在查處另案時獲悉該市利通區某單位涉嫌未辦理銷售備案手續擅自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吳忠市管理處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在利通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協同下,對涉案單位進行調查,經核實該單位原涉案名稱已登出,實際銷售單位名稱已變更且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寧夏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吳忠市管理處)遂決定對涉案單位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涉案單位未辦理過銷售備案手續並前後2次售出共計2台手機信號干擾器(貨值共計2000元),共獲利650元。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不得銷售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規定,屬於未辦理銷售備案手續且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行為。

鋻於當事人無主觀惡意,在無線電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後能積極整改、主動交代、有明顯悔罪態度,且貨值總額較低(低於1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同時參考《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建議研究報告>的通知》,寧夏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吳忠市管理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共計:650元),並處貨值(共計:2000元)5%的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罰沒合計750元,涉案手機信號干擾器已另案查處)。當事人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無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該案是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查處的一起未辦理銷售備案手續且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典型案件。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當事人的主觀惡意及危害程度,正確適用法律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通過以案釋法,在教育警示當事人的基礎上,也為當地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工作進行了宣傳。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積極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協作,不斷加強對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工作。

八、江西省無人值守黑廣播案

案例概述:

2018年3月9日,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接九江市無線電管理局報告,稱在日常監測時發現市區某小區101.4MHz頻點出現不明信號,經解調分析後判定疑似“黑廣播”信號,請求進行立案查處。經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立案調查,確認信號源為瑞昌市武山銅礦附近某通信基站上正在工作的“黑廣播”設備,當事人身份不明。

該不明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以及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規定,對正常的廣播信號造成干擾。

鋻於本案當事人不明,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通過其官網公告案情並通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到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受調查處理。在認定依法登記異地保存的黑廣播設備為無主物品後,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的決定。

案例點評:

“黑廣播”是指未經批准設置、非法佔用無線調頻廣播頻率的無線電發射電臺,播放內容多以虛假醫藥廣告為主,嚴重擾亂廣播電視秩序,危害國家安全。每年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查處的“黑廣播”案件中大部分為無主案件,本案是江西省依法查處無人值守黑廣播的典型案件之一。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在本案執法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調查處理,執法嚴謹,處置得當,使用法律準確,切實維護了空中電波秩序,保障了無線電安全。

九、上海市某工廠擅自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干擾公眾移動通信案

案例概述:

2018年8月,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收到“12345”市民服務熱線轉送單,反應嘉定區某工廠內安裝了某天線,導致無法撥打手機。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隨即組織技術人員開展調查,經多次摸排,最終確定該廠區安裝的天線為手機信號放大器,造成了對電信基站的干擾。

該工廠擅自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以及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規定,對公眾移動通信造成嚴重干擾。

2018年8月21日,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設備,並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法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陳訴、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當事人于8月28日到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作出陳述申辯,經審核,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認為陳述申辯理由和證據不充分,最終決定維持原行政處罰。當事人自覺履行了行政處罰,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設置、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干擾公眾移動通信的違法行為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無線電技術的進步日益增多,侵害了手機用戶的正當通信權益。本案是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針對此類案件進行查處的一起典型案例。在本案執法中,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認定違法事實清楚,取證工作細緻,案件的處罰結果與當事人行為的危害性相適應,是該類型案件處罰的有益借鑒。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切實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賦予的監管職能,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加大監管力度,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十、新疆某商行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案

案例概述:

2018年3月14日,新疆喀什市無線電管理局檢查人員在對喀什地區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市場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某商行涉嫌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經調查,該商行銷售的四台無線電對講機未查詢到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

該商行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不得銷售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屬於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行為。

鋻於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喀什市無線電管理局對其作出沒收設備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無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該案是新疆地區依法查處的一起非法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典型案例。喀什市無線電管理局在執法過程中法律適用正確,執法程序規範,案卷規範完整,對該類違規行為的查處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行政執法中要準確把握行政執法標準的統一性,嚴格執法程序,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切實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科普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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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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