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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3月1日施行 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項目

2019-01-19 07:3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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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天津1月18日電(記者 周潤健、郭方達)為了守護“碧水藍天”,天津市十七屆人大二次會議18日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實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制度,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項目。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共8章、84條,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將實施更嚴格的生態環保標準和管理措施。條例規定,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本市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區域,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天津還將推動形成綠色生産生活方式。條例明確,嚴格執行國家産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實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制度,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項目。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淘汰嚴重污染生態環境的産品、工藝、設備的規定,推動落後産能退出。鼓勵和支持企業實施綠色改造,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倡導和鼓勵公眾選擇公共交通等綠色出行方式。

為了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條例還對區域聯防聯控作出了規定:一是建立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定期協商區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項,開展聯合檢查、聯動執法;二是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及時通報重污染天氣、環境污染事故等預警和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三是建立健全跨區域、跨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共同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四是加強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組織開展區域性、流域性生態環境問題研究,推進節能減排、污染排放、産業準入和退出等方面環境標準的統一;五是鼓勵和支持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接壤的相關區域,與北京市、河北省相關地區聯合排查與處置跨區域、跨流域的重點污染企業、環境污染行為、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或者突發環境事件。

此外,條例還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嚴格規定,處罰力度升級,按日連續處罰,且上不封頂。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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