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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顯中國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決心——外商投資法草案二審透視

2019-01-29 22:1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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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29日電 題:彰顯中國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決心——外商投資法草案二審透視

新華社記者 于佳欣、安蓓、丁小溪、王卓倫

1月29日下午,外商投資法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繼去年12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該法律草案後的第二次審議。

一個多月的時間裏兩次審議,釋放出外商投資立法按下“加速鍵”的信號,彰顯中國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決心。

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更強調“依法依規”

從“外資三法”到外商投資法草案,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更加強調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促進和保護,其中,涉及內外資企業平等待遇的內容受到關注。此次二審稿有關條款的變化更加突出了“依法依規”。

公平對待內外資企業是我國堅持的政策。十九大報告指出,凡是在我國境內註冊的企業,都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草案二審稿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同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而一審稿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相比之下更加強調了“依法”二字。

二審稿還規定,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並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給予優惠。相比一審稿,“依法依規”的意味更加明顯。

對外經貿大學教授崔凡説,更加強調依法依規,是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法律保障。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既可以享受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也要承擔相應義務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給予優惠要依法依規的規定,崔凡認為,這不僅是對企業,也是對政府的約束和規範,強調了優惠的法定權限,要考慮符合公平競爭、貿易合規審查等要求。

更加強調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考慮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審稿增加了外商投資並購反壟斷審查的規定。即:外國投資者並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晨穎説,對外資並購進行反壟斷審查是全球通行慣例。我國自2008年實施反壟斷法以來,對外商投資者並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一直進行反壟斷審查,並取得很好的執法效果。

“此次外商投資法審議增加相關內容,體現了對反壟斷法和外商投資法兩部法律的協調和銜接。”張晨穎説。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高級研究員張昕説,二審稿增加了反壟斷審查的相關內容,更多是對依法進行反壟斷審查的宣示或重申,也是對外商投資行為相關法律風險進行提示,進一步體現了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原則。

特殊情況下徵收徵用需依法進行並及時公平合理補償

按照憲法關於徵收、徵用的規定,草案二審稿對涉及外商投資徵收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規定“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

同時,二審稿明確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徵收、徵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更加強調了“依照法律規定”,並且公平、合理的補償要“及時”。

根據我國2016年發佈的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産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認為,二審稿的修改正體現了這一意見的精神。徵收、徵用涉及到政府財政救濟補償問題,二審稿在強調給予公平、合理補償的同時,強調補償的及時性,更好體現了國家對境外資産的尊重和保護。

此外,一審稿中規定了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但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如未按要求報送如何處罰,未作規定。二審稿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未按要求報送信息的將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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