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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關於加強有關承印、進出口經營單位地圖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02-18 09:23 來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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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 新聞出版署 海關總署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關於加強有關承印、進出口經營單位地圖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發〔2018〕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掃黃打非”辦公室,各有關地圖承印和進出口經營單位:

近期,海關在查驗進出口地圖産品中發現,部分地圖産品存在錯繪我國國界線、漏繪我國重要島嶼等嚴重問題;在2017年全覆蓋排查整治“問題地圖”專項行動中,也發現部分單位進出口的地圖産品未依法履行地圖審核程序,相關地圖産品存在嚴重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承接地圖印刷業務的企業和地圖進出口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地圖承印和進出口經營單位)的地圖管理工作,切實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安全和利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地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正確的國家版圖,是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象徵。地圖是國家版圖的主要表現形式,直觀反映國家的主權範圍,體現國家的政治主張,具有嚴肅的政治性、嚴密的科學性和嚴格的法定性。承印境外印刷品和進出口産品中如出現“問題地圖”,將會給國際社會對我國家版圖及政府立場的認知帶來干擾和混亂,甚至被別有用心者利用和炒作,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政府形象。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本著對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做好地圖進出口管理工作,避免“問題地圖”的産生。

二、嚴格規範承印、進出口單位地圖經營行為

各有關地圖承印和進出口經營單位要嚴格遵照《地圖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開展地圖經營活動。

(一)承印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印刷企業必須具有出版物印刷資質,印刷前必須驗證並收存印刷委託書,並報省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備案。

(二)地圖承印單位接受委託印刷境外涉及地圖的出版物的,應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並經省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准;接受境外委託印刷其他涉及地圖的産品的,應事先向當地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備案。

(三)地圖進出口經營單位在進出口環節,應主動向海關提供地圖産品有關批准單證,並積極配合海關開展查驗、檢查等工作。印刷的境外地圖産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銷售)、散發。

三、健全地圖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各地自然資源、新聞出版、海關、“掃黃打非”等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快速鑒定、聯合執法的聯動機制,在服務保障地圖承印、進出口經營單位健康快速發展基礎上,加強對進出口地圖産品的日常監管。

(一)地圖承印單位印刷的進出口地圖産品,由其委託方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地圖內容進行審核後,送新聞出版部門批准或備案。對涉及地圖産品是否屬於出版物難以確定的,應報上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定。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時效性較強的進出口地圖産品要開通綠色審核通道,加強技術指導。不符合我國公開地圖內容管理規定的印刷品和出版物,禁止印製或進出口。

(二)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從事承印、經營進出口地圖的單位列入雙隨機抽查清單,聯合新聞出版、海關、“掃黃打非”辦公室加大對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地圖印刷經營活動、進出口地圖産品未取得地圖審核批准文件等行為執法檢查力度。海關要加大對一般貿易、加工貿易和保稅物流等業務領域的地圖産品的排查力度,對相關進出口地圖經營單位設置風險參數,提高查驗比例,在郵件、快件渠道對疑似“問題地圖”産品實施100%開箱查驗。

(三)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新聞出版、海關、“掃黃打非”辦公室移交的“問題地圖”線索,應及時組織開展地圖內容鑒定和聯合查處工作。要進一步健全和利用好“掃黃打非”工作機制,加強信息通報和預警,各級“掃黃打非”部門要將“問題地圖”整治作為工作重點,堅決打擊非法出版、印製地圖行為。要聯合面向地圖承印、進出口經營單位開展形式多樣的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普及地圖、國家版圖知識,提升從業人員自覺維護國家版圖、抵制“問題地圖”的良好氛圍。

自然資源部 新聞出版署
海關總署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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