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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出臺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規定

2019-08-24 11:06 來源: 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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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區出臺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規定
9月1日起正式實施

8月23日,記者從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了解到,為全面規範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徵用、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我區制定了《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三項制度規定》,並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

根據《規定》,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地公開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後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規定》指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採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其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文字記錄是以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音像記錄是通過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包括利用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實時記錄。行政執法機關對查封扣押財産、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産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進行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剪接、刪改原始音像記錄,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佈音像記錄信息。

《規定》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記者 週一青)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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