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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監管的通知

2019-11-06 10:31 來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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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監管的通知
農牧發〔2019〕34號

今年4月以來,各地按照我部統一部署,開展了落實生豬屠宰環節非洲豬瘟自檢和官方獸醫派駐制度百日行動,生豬屠宰企業非洲豬瘟防控能力逐步提升,官方獸醫派駐制度全面落實,生豬屠宰管理秩序進一步規範。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小型生豬屠宰場點過多、設施設備陳舊、生産工藝落後、肉品品質檢驗落實不到位、停産企業違規生産、私屠濫宰時有發生等問題。為有效防控非洲豬瘟,維護生豬産品質量安全,現就加強生豬屠宰監管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強化生豬屠宰企業監管

(一)從嚴審批定點企業。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縣為單位計算,只減不增。其餘生豬屠宰企業設立,必須符合發展改革委《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中規定的“設計年屠宰生豬能力不低於15萬頭”和省級人民政府設置規劃要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嚴格審查;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並及時將新建生豬屠宰企業名單報我部公佈。

(二)開展重點地區企業資格復核。各地要按照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12號公佈的名單,重點組織對生豬屠宰企業數量超過10個的縣(市、區)開展自查,堅決關停環保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屠宰設施設備陳舊、屠宰工藝落後等問題企業。在各地自查基礎上,我部將於11月中旬組織專家逐縣開展復核,主要復核生豬屠宰企業資質情況、環保設施設備情況、屠宰設施設備與屠宰工藝匹配情況、動物防疫條件情況以及肉品品質檢驗實施情況等,對問題嚴重的企業,一律予以關停,並向全國通報。

(三)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各地要督促生豬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完善肉品品質檢驗制度,按要求配備肉品品質檢驗員,按規程實施肉品品質檢驗。提供代宰服務的企業要切實落實生豬入場查驗、肉品品質檢驗、出廠檢查、無害化處理以及車輛進出場消毒等要求。對於不按規定實施肉品品質檢驗、代宰戶直接宰殺生豬、出租出借場地等行為的,一經發現,一律予以關停。要嚴格按照我部公告要求,儘快實現生豬屠宰企業名單與動物檢疫證明電子出證系統關聯,從明年1月1日起,凡不在名單內的生豬屠宰企業,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得派駐官方獸醫,嚴禁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二、嚴格屠宰環節非洲豬瘟自檢

(一)規範非洲豬瘟自檢要求。各地要督促生豬屠宰企業建立健全非洲豬瘟自檢制度,按照“批批檢、全覆蓋”原則開展非洲豬瘟檢測。要確保使用我部批准的或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評價後公佈的診斷試劑。要規範檢測操作程序和檢測報告格式內容,明確樣品和檢測記錄、檢測報告保存期限等。

(二)提升屠宰企業檢測能力。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加強對生豬屠宰企業非洲豬瘟檢測實驗室建設的指導,細化採樣規範和檢測技術要求,在11月底前對所有生豬屠宰企業以及承擔生豬屠宰企業委託檢測的單位開展一次比對實驗,不合格的,要立即停業整頓。市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組織對2019年5月1日以來生豬屠宰企業留存樣品按照不少於3%的比例進行抽檢,發現檢測結果不準確的,按照10%比例再行抽檢,對於檢測結果出現嚴重失真的生豬屠宰企業,一律予以關停。

(三)嚴格檢出陽性的後續處置。生豬屠宰企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樣品的,要按規定程序上報並規範處置,嚴禁相關生豬及其産品流入市場。對流通、加工環節檢出的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樣品溯源到的屠宰企業,一律停産15天,經嚴格消毒、檢測評估後恢復生産,對撲殺的生豬、銷毀的生豬産品不予補償。對溯源到的屠宰企業,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將組織開展飛行檢查,檢查情況向全國通報。

三、嚴厲打擊生豬屠宰違法犯罪行為

當前,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紀委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總體部署,切實做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活動中開展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中的生豬屠宰專項整治活動。要壓實地方政府責任,對於不擔當、不作為,在清理關停不符合要求屠宰企業的工作中打折扣、搞變通、降標準,造成食品安全隱患的,要配合紀監部門嚴肅問責。要高度重視當前豬價高企情況下,受高額利益驅使,屠宰環節違法犯罪行為易發高發的隱患,保持對私屠濫宰、注水注藥、屠宰病死豬等違法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要加強日常監管,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環節、重點時間段的巡查、暗訪力度。要健全部門聯動機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線索,並在技術支持等方面全力配合好公安機關辦案。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市場經營環節“兩章兩證”查驗後的確認工作,並做好證章標誌追溯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從嚴處理。

四、進一步規範動物檢疫秩序

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規程開展動物檢疫工作,對符合條件、依法合規調運的生豬和生豬産品,不得以保障本地市場名義拒絕出具跨省調運動物檢疫證明;不得通過暫停動物檢疫出證等方式限制生豬和生豬産品流通;不得違規收費或倒賣動物檢疫證明,擾亂正常市場流通秩序。各地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一經發現上述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進行通報。

附件:重點開展檢查復核縣(市、區)及生豬屠宰企業數量名單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1月4日

附件:農牧發34CEB.CEB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