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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老年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2019-12-08 09:30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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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老年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9〕8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按照《“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國務院關於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有關精神和部署,為指導規範老年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推進老年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促進老年醫學發展,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我委組織制定了《老年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可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醫政醫管欄目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11月26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老年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規範老年醫學科的建設與管理,推進老年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促進老年醫學發展,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綜合醫院老年醫學科按照本指南進行建設與管理,專科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設置老年醫學科的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三條 設置老年醫學科的綜合醫院應當取得相應的診療科目資質,科室名稱為老年醫學科。有條件的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要開設老年醫學科。

第四條 老年醫學科主要收治患老年綜合徵、共病以及其他急、慢性疾病的老年患者。

第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年醫學科的指導和監督,綜合醫院應當加強老年醫學科的建設與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患者醫療安全。

第二章 設置運行

第六條 老年醫學科應當設置門診診室、病房、綜合評估室。床位數應點20張,每床凈使用面積應點7㎡,床間距宜點1.0m,衛生間面積宜點4㎡。病房設置標準符合國家規定。老年醫學科門診、病區及相關公用場所應當符合老年患者活動場所及坐臥設施安全要求,執行國家無障礙設計的相關標準。

第七條 設置老年醫學科的綜合醫院應當具備與老年醫學科相關的科室設置,包括重症醫學科、醫學心理科(室)、營養科、麻醉科、外科、內科、婦科、腫瘤科、中醫科、康復科(室)、藥劑科、檢驗科、醫學影像科、輸血科(室)等。

第八條 老年醫學科應當具備的基本設備:輪椅、轉運床(或醫用平車)、站立及行走輔助器、坐式體重計;報警系統、供氧裝置、負壓吸引裝置、輸液泵、注射泵等。同時需具有搶救設備:氣管插管設備、簡易呼吸器;心電監護儀、心臟除顫儀等,以及其他與開展老年醫學科診療業務相應的設備。鼓勵有條件的醫院設置輔助洗浴設備、電動護理床、自主轉運裝置等。

第九條 老年醫學科應當以老年患者為中心,採用老年綜合評估常規模式、共病處理模式和多學科團隊工作模式,對老年患者進行醫療救治,最大程度維持和恢復老年患者的功能狀態。

第十條 老年醫學科應當通過醫院與社區衛生中心、醫養結合機構、護理院等中長期照護機構建立固定聯絡,可進行定期遠程會診、聯網培訓,並與基層雙向轉診,實現老年患者的連續治療及全程化連續照護。

第十一條 老年醫學科醫師除本病房患者管理和門診工作外,應當參與其他學科的老年醫學工作,如高風險老年患者術前評估與圍術期管理、會診等。

第十二條 床單元設施配置:按照相應級別綜合醫院標準執行。

第三章 人員配備

第十三條 老年醫學科醫師是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註冊,取得臨床專業執業資格,並經過相關培訓,從事老年醫學專業醫療服務的醫師。老年醫學科護士是經過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護士。

第十四條 老年醫學科每張病床應當配備醫師點0.3名,配備護士點0.6名。老年醫學科醫師配置應當確保三級查房制度。鼓勵有條件的醫院配備康復治療師、營養師、心理治療師、臨床藥師等人員。

第十五條 三級綜合醫院老年醫學科主任應當由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且在老年醫學科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醫師擔任。二級綜合醫院的老年醫學科主任應當由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醫師擔任。

第十六條 綜合醫院應當確保老年醫學科可持續發展,從業人員梯隊完整結構合理,崗位責任分工明確,團隊協作特徵鮮明,服務流程科學,醫療質量規範,信息資料保存完整。

第十七條 綜合醫院應當科學制訂老年醫學科人才培養目標以及崗位培訓計劃,定期實踐考核,不斷提高老年醫學專業人員的素質和水平。

第四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條 老年醫學科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執行相應的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診療規範、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老年醫學科應當制定老年綜合評估技術規範,老年多學科服務模式,老年患者跌倒、墜床、壓瘡及誤吸、安寧療護等技術方案和處置措施。要按照醫療機構患者活動場所及坐臥設施安全要求等行業標準,制定符合老年特點的患者安全保障措施,並做好組織實施。要建立老年患者在院內及與康復、護理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雙向轉診機制。

第二十條 老年醫學科應當遵循《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建立臨床用血安全管理相關制度,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

第五章 質量監管

第二十一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機構作為老年醫學專業醫療質量控制中心,按照《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開展老年醫學專業醫療質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老年醫學專業醫療質量控制中心開展的指導和質控工作予以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指南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指南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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