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1月4日發佈 新年伊始,財稅體制改革又推新舉措。1月4日,財政部、民政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發佈《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全面規範政府購買服務基本原則、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等內容,加快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 界定購買承接主體 明確內容目錄規範 “誰來買”和“向誰買”是政府購買服務的兩個重要問題,《管理辦法》就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進行了明確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對購買和承接主體的界定,與正在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管理辦法》明確,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同時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管理辦法》還對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確定及指導目錄的制定進行了規範。“政府購買服務強調的是政府、市場和社會等多元主體之間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動,政府應該明確自己的職能定位。對於公共服務,能夠由市場高效提供的要盡可能向市場購買,不適合由市場提供的,則要由政府直接提供到位。”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主任楊志勇説。 完善購買方式程序 強化績效管理機制 購買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善,直接關係到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能否取得實效。“政府購買服務往往比其他政府採購複雜,尤其是在定價方面受到多重因素影響,如何合理定價難度較大,因此需要用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進行嚴格的激勵約束。”楊志勇説。 《管理辦法》對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管理辦法》根據《預算法》的規定,對資金安排、績效管理作出具體要求: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管理辦法》引入了“第三方評價”制度,要求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有效依託社會力量 根據《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和中央有關要求和規定,《管理辦法》系統、全面地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行規範。 “《管理辦法》將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規範要求上升為部門規章,使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進。”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 據了解,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內涵,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近年來的實踐證明,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在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激發經濟社會活力、促進就業、增加公共服務供給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在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增長放緩的新常態下,多重支出壓力加大。在這種情況下,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有利於緩解收支矛盾,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依託社會力量更好地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白景明説。(記者 曾金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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