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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答記者問

2018-01-06 10:23 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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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債券市場參與者的關切和市場的不同解讀,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發佈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我國債券市場不斷發展,部分逐利動機較強、內控薄弱的市場參與者,在場內、場外以各種形式直接或變相加杠桿博取高收益。同時,還有市場參與者採用“代持”等違規交易安排,規避內控風控機制和資本佔用等監管要求、放大交易杠桿,引發交易糾紛,這些不審慎的交易行為客觀上使得債券市場脆弱性上升,潛藏較大風險隱患。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等提出的“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明確要求,針對債券市場存在的一些不規範交易行為,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共同研究制定《通知》,旨在督促各類市場參與者加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健全債券交易相關的各項內控制度,規範債券交易行為,並將自身杠桿操作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通知》適用於哪些投資者?

《通知》適用對象包括場內、場外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以及非法人産品的資産管理人與託管人;適用範圍包括現券買賣、債券回購、債券遠期、債券借貸等符合規定的債券交易業務。

三、對於市場參與者的內控機制都有哪些要求?

《通知》明確了市場參與者建立內控制度及風控指標的有關標準,進一步強調了對前臺部門的業務劃分及有效隔離、對中後臺部門的統一管理及職責,並對從業人員提出了一定要求。同時,引導市場參與者實施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避免以人員挂靠、部門承包等方式放鬆管理,造成行為扭曲和過度投機。

四、哪些行為是明確禁止的?

通過梳理已發佈的相關文件要求,在《通知》中再次重申了針對市場參與者的有關禁止性規定,如相互租借賬戶、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內控或監管等。

五、對於債券交易,都有哪些規範措施?

《通知》著重強調市場參與者在債券市場開展債券交易均應在指定交易平臺線上達成並簽署相關交易合同和主協議,同時還明確了市場參與者要按照實質大於形式的原則,對於約定由他人暫時持有但最終須返售、或者為他人暫時持有但最終須由其購回的債券交易,應通過買斷式回購交易達成,按照相應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並以此計算風控指標,統一管理。

六、如何理解《通知》對杠桿比率的要求?

《通知》要求市場參與者根據審慎展業的原則,合理控制自身債券交易杠桿比率。金融機構的總杠桿水平往往由多種金融産品和交易共同構成,債券回購是常用的加杠桿工具之一。《通知》將債券交易的杠桿比率主要作為監測整體杠桿的觀測指標,要求市場參與者的債券交易杠桿比率超過一定水平時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以引導市場參與者審慎經營,切實加強風險防控意識。

七、在《通知》下發後,如何引導市場完成平穩過渡?

為實現平穩有效降低債券市場風險的目標,《通知》規定了一年時間為過渡期,引導市場參與者在過渡期內,完善內控風控機制建設與管理,規範債券交易行為,有效控制債券交易杠桿比率等。此前應按未按買斷式回購處理的交易,在過渡期內可以按合同繼續履行,但不得續作,並納入表內規範,由此造成相關指標不達標的可以在過渡期予以豁免。過渡期結束後,對於仍不符合《通知》有關要求的市場參與者,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等將對其進行後續處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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