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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16:55: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8-00064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03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發〔2018〕11號 發佈日期: 2018年05月08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8-00064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03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發〔2018〕11號

發佈日期:

2018年05月08日


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8〕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職業技能培訓是全面提升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緩解技能人才短缺的結構性矛盾、提高就業質量的根本舉措,是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內在要求,對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進製造強國建設、提高全要素生産率、推動經濟邁上中高端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就業創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五”規劃綱要相關要求,現就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適應經濟轉型升級、製造強國建設和勞動者就業創業需要,深化人力資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著力提升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大支撐。

(二)基本原則。

促進普惠均等。針對城鄉全體勞動者,推進基本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普惠性、均等化,注重服務終身,保障人人享有基本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全面提升培訓質量、培訓效益和群眾滿意度。

堅持需求導向。堅持以促進就業創業為目標,瞄準就業創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確定培訓內容,加強對就業創業重點群體的培訓,提高培訓後的就業創業成功率,著力緩解勞動者素質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不相適應、結構性就業矛盾突出的問題。

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職業技能培訓市場化、社會化改革,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建立培訓資源優化配置、培訓載體多元發展、勞動者按需選擇、政府加強監管服務的體制機制。

堅持統籌推進。加強職業技能開發和職業素質培養,全面做好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選拔、使用、激勵等工作,著力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形成有利於技能人才發展的制度體系和社會環境,促進技能振興與發展。

(三)目標任務。

建立並推行覆蓋城鄉全體勞動者、貫穿勞動者學習工作終身、適應就業創業和人才成長需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實現培訓對象普惠化、培訓資源市場化、培訓載體多元化、培訓方式多樣化、培訓管理規範化,大規模開展高質量的職業技能培訓,力爭2020年後基本滿足勞動者培訓需要,努力培養造就規模宏大的高技能人才隊伍和數以億計的高素質勞動者。

二、構建終身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四)完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和組織實施體系。面向城鄉全體勞動者,完善從勞動預備開始,到勞動者實現就業創業並貫穿學習和職業生涯全過程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以政府補貼培訓、企業自主培訓、市場化培訓為主要供給,以公共實訓機構、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職業培訓機構和行業企業為主要載體,以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創新培訓為主要形式,構建資源充足、佈局合理、結構優化、載體多元、方式科學的培訓組織實施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五)圍繞就業創業重點群體,廣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持續開展高校畢業生技能就業行動,增強高校畢業生適應産業發展、崗位需求和基層就業工作能力。深入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春潮行動”,將農村轉移就業人員和新生代農民工培養成為高素質技能勞動者。配合化解過剩産能職工安置工作,實施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計劃,全面建立職業農民制度。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對即將退役的軍人開展退役前技能儲備培訓和職業指導,對退役軍人開展就業技能培訓。面向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農村“低保”家庭、困難職工家庭和殘疾人,開展技能脫貧攻堅行動,實施“雨露計劃”、技能脫貧千校行動、殘疾人職業技能提升計劃。對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開展以順利回歸社會為目的的就業技能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務院扶貧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全面加強企業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將企業職工培訓作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重點,明確企業培訓主體地位,完善激勵政策,支持企業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鼓勵規模以上企業建立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職工培訓,並積極面向中小企業和社會承擔培訓任務,降低企業興辦職業培訓機構成本,提高企業積極性。對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推動企業健全職工培訓制度,制定職工培訓規劃,採取崗前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脫産培訓、業務研修、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能競賽等方式,大幅提升職工技能水平。全面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度,對企業新招用和轉崗的技能崗位人員,通過校企合作方式,進行系統職業技能培訓。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健全校企合作制度,探索推進産教融合試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適應産業轉型升級需要,著力加強高技能人才培訓。面向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職業(工種),大力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給。深入實施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緊密結合戰略性新興産業、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等發展需求,開展技師、高級技師培訓。對重點關鍵崗位的高技能人才,通過開展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等方面培訓以及技術研修攻關等方式,進一步提高他們的專業知識水平、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和創新創造能力。支持高技能領軍人才更多參與國家科研項目。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大力推進創業創新培訓。組織有創業意願和培訓需求的人員參加創業創新培訓。以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科技人員、留學回國人員、退役軍人、農村轉移就業和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等群體為重點,依託高等學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創業培訓(實訓)中心、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網絡平臺等,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新素質培養、創業項目指導、開業指導、企業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創業創新能力。健全以政策支持、項目評定、孵化實訓、科技金融、創業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創業創新支持體系,將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學生在校期間開展的“試創業”實踐活動納入政策支持範圍。發揮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和職工創新工作室作用,開展集智創新、技術攻關、技能研修、技藝傳承等群眾性技術創新活動,做好創新成果總結命名推廣工作,加大對勞動者創業創新的扶持力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務院扶貧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強化工匠精神和職業素質培育。大力弘揚和培育工匠精神,堅持工學結合、知行合一、德技並修,完善激勵機制,增強勞動者對職業理念、職業責任和職業使命的認識與理解,提高勞動者踐行工匠精神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廣泛開展“大國工匠進校園”活動。加強職業素質培育,將職業道德、質量意識、法律意識、安全環保和健康衛生等要求貫穿職業培訓全過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深化職業技能培訓體制機制改革

(十)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市場化社會化發展機制。加大政府、企業、社會等各類培訓資源優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訓供給能力。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大力發展民辦職業技能培訓。鼓勵企業建設培訓中心、職業院校、企業大學,開展職業訓練院試點工作,為社會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積極參與行業人才需求發佈、就業狀況分析、培訓指導等工作。政府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全部向具備資質的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開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評價機制。健全以職業能力為導向、以工作業績為重點、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職業道德養成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建立與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相銜接、與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相適應的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完善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評價方式,促進評價結果有機銜接。健全技能人才評價管理服務體系,加強對評價質量的監管。建立以企業崗位練兵和技術比武為基礎、以國家和行業競賽為主體、國內競賽與國際競賽相銜接的職業技能競賽體系,大力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積極參與世界技能大賽,拓展技能人才評價選拔渠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中國殘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質量評估監管機制。對職業技能培訓公共服務項目實施目錄清單管理,制定政府補貼培訓目錄、培訓機構目錄、鑒定評價機構目錄、職業資格目錄,及時向社會公開並實行動態調整。建立以培訓合格率、就業創業成功率為重點的培訓績效評估體系,對培訓機構、培訓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結合國家“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於互聯網的職業技能培訓公共服務平臺,提升技能培訓和鑒定評價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電子檔案,實現培訓信息與就業、社會保障信息聯通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勵機制。支持勞動者憑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待遇相統一的激勵機制。指導企業不唯學歷和資歷,建立基於崗位價值、能力素質、業績貢獻的工資分配機制,強化技能價值激勵導向。制定企業技術工人技能要素和創新成果按貢獻參與分配的辦法,推動技術工人享受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政策,鼓勵企業對高技能人才實行技術創新成果入股、崗位分紅和股權期權等激勵方式,鼓勵憑技能創造財富、增加收入。落實技能人才積分落戶、崗位聘任、職務職級晉陞、參與職稱評審、學習進修等政策。支持用人單位對聘用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比照相應層級工程技術人員確定其待遇。完善以國家獎勵為導向、用人單位獎勵為主體、社會獎勵為補充的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公務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職業技能培訓基礎能力

(十四)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服務能力建設。推進職業技能培訓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為勞動者提供市場供求信息諮詢服務,引導培訓機構按市場和産業發展需求設立培訓項目,引導勞動者按需自主選擇培訓項目。推進培訓內容和方式創新,鼓勵開展新産業、新技術、新業態培訓,大力推廣“互聯網+職業培訓”模式,推動雲計算、大數據、移動智慧終端等信息網絡技術在職業技能培訓領域的應用,提高培訓便利度和可及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教學資源建設。緊跟新技術、新職業發展變化,建立職業分類動態調整機制,加快職業標準開發工作。建立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制度,促進職業技能培訓規範化發展。支持彈性學習,建立學習成果積累和轉換制度,促進職業技能培訓與學歷教育溝通銜接。實行專兼職教師制度,完善教師在職培訓和企業實踐制度,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可根據需要和條件自主招用企業技能人才任教。大力開展校長等管理人員培訓和師資培訓。發揮院校、行業企業作用,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教材開發,提高教材質量,規範教材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基礎平臺建設。推進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技能交流傳承基地。加強公共實訓基地、職業農民培育基地和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逐步形成覆蓋全國的技能實訓和創業實訓網絡。對接世界技能大賽標準,加強競賽集訓基地建設,提升我國職業技能競賽整體水平和青年技能人才培養質量。積極參與走出去戰略和“一帶一路”建設中的技能合作與交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要求,把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作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任務,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就業和人才發展總體規劃,制定中長期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並大力組織實施,推進政策落實。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有關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不斷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力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單位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做好公共財政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實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發揮好政府資金的引導和撬動作用。合理調整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結構,保障培訓補貼資金落實到位。加大對用於職業技能培訓各項補貼資金的整合力度,提高使用效益。完善經費補貼撥付流程,簡化程序,提高效率。要規範財政資金管理,依法加強對培訓補貼資金的監督,防止騙取、挪用,保障資金安全和效益。有條件的地區可安排經費,對職業技能培訓教材開發、新職業研究、職業技能標準開發、師資培訓、職業技能競賽、評選表彰等基礎工作給予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審計署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多渠道籌集經費。加大職業技能培訓經費保障,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投入機制,通過就業補助資金、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社會捐助贊助、勞動者個人繳費等多種渠道籌集培訓資金。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職業教育的捐贈,依照稅法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鼓勵社會捐助、贊助職業技能競賽活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全國總工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進一步優化社會環境。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宣傳,創新宣傳方式,提升社會影響力和公眾知曉度。積極開展技能展示交流,組織開展好職業教育活動周、世界青年技能日、技能中國行等活動,宣傳校企合作、技能競賽、技藝傳承等成果,提高職業技能培訓吸引力。大力宣傳優秀技能人才先進事跡,大力營造勞動光榮的社會風尚和精益求精的敬業風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國務院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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