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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0年度)

文號

內容及解讀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69號)

  為鼓勵創新,促進專利事業發展,《決定》規定了以下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減少了有關收費項目;二是放寬了當事人享有優先權的限制;三是改進了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

  ·法制辦就《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答記者問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制辦就《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答記者問

  ·新聞辦介紹《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頒布實施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

  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産,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法制辦 審計署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審計署總審計師孫寶厚談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公佈新審計法實施條例 六大看點值得關注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72號)

  2010年3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72號令,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決定》針對近年來知識産權海關保護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五個方面對2003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95號令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進行了修訂。

  ·海關總署解讀修訂後的中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73號)

  本條例所稱消耗臭氧層物質,是指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並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
  《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佈。

  ·法制辦就《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發佈《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公告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74號)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將第九十九條修改為:“衛生檢疫機關應當阻止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外國人入境。”

  ·法制辦就取消對患有艾滋病等外國人入境限制答問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75號)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將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76號)

  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法制辦、統計局就《全國人口普查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民政部召開貫徹《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新聞通氣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國務院令第578號)   現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規定,經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並依照本條例規定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義務兵和士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國務院令第579號)   本規定所稱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依法採取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措施,對無線電波的發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古生物化石發掘、收藏等活動以及古生物化石進出境,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制辦就《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國務院令第581號)

  當事人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承諾履行法律義務,海關為當事人辦理海關事務擔保,適用本條例。

  ·法制辦、海關總署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2號)
  本條例所稱武器裝備,是指實施和保障軍事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
  武器裝備以及用於武器裝備的計算機軟體、專用元器件、配套産品、原材料的質量管理,適用本條例。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産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法制辦就《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
  外國企業申請辦理代表機構登記,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5號)

  新《處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將對經營者串通漲價行為的處罰規定單列一條,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二是對惡意囤積的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並加大打擊力度;三是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新情況,增加應受監管和處罰的對象;四是增強政府採取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執行保障力度。

  ·發展改革委、法制辦就新修改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答記者問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第586號)

  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決定對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處修改: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二是調整了工傷認定範圍;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傷待遇標準;五是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等。

  ·法制辦就《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答記者問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587號)

  《發票管理辦法》根據新情況,增加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發票的,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和運輸;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並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法制辦、稅務總局、財政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修訂有關問題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