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一
年所得中是否包含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三費一金”)可以不計入年所得12萬元之內,具體標準應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標準繳付的“三費一金”應計入年所得範圍內。因此,在計算年所得時,如果工資、薪金收入中含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付的“三費一金”,則在計算年所得時應將其減除;如果工資、薪金收入中不含這部分收入,則不用再減除(以下舉例假設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均不含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且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均按國家規定標準繳納)。
例解二
小李是一個體工商戶,平時除了經營自己在A市B區的服裝店外,沒有其他收入來源。2006年小李全年營業收入120000元,與經營有關的可在稅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費用20000元、營業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預繳個人所得稅3200元。則2006年度終了,小李該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因此,年度終了後,小李應將全年收入匯算清繳。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支出)-1600×12
=120000-(50000+20000+5000)-1600×12
=25800元
全年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25800×20%-1250=3910元
應補繳稅額=3910-3200=710元
申報時,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小李應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即向A市B區服裝店的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申報。
另外,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政策出臺以後,小李應當計算自己是否在申報人員之列。對小李而言,他的收入來源比較單一,全年僅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以,
2006年小李年所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58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不用向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