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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申報情形例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9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例解十

    F先生為外籍人員,于2006年6月1日受其境外僱主P公司派遣,來華擔任P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S公司的經理,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F先生僅由於工作在中國境內居住,按有關稅收規定仍屬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兩個月,其餘時間均在中國境內居住;在此期間,其取得下列所得:

    1、每月從中國境內的S公司取得工資收入2萬元人民幣(以下稱第一項所得);

    2、每年年末從境外P公司取得獎金折合人民幣20萬元(以下稱第二項所得);

    3、每年從境外取得境外房産出租收入折合人民幣10萬元(以下稱第三項所得);

    4、每年從境內銀行取得外匯存款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幣1萬元(以下稱第四項所得)。

    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如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一)F先生在中國境內任職期間取得所得時的稅務處理

    1、F先生取得的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所得,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應在取得所得時,由所得支付人按照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F先生取得的第三項所得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且不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98號)的有關規定,F先生僅就其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以後仍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納稅年度取得的該項所得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即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取得的第三項所得,可僅就屬於2013年的部分按中國稅收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十八條規定,該項應納稅款應由F先生在2013納稅年度後30日內,向F先生在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F先生在中國境內任職期間各納稅年度末的稅務處理

    1、儘管F先生在2006、2012和2014三個納稅年度取得的年所得已經達到12萬元人民幣,但由於在這三個納稅年度中,F先生在中國境內居住均不滿一年,根據《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F先生在這三個納稅年度可免予按照《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2、由於F先生在2007-2011年間各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均滿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均已達到12萬元人民幣,F先生應按照《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即F先生應在各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其任職、受雇的S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但根據《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F先生申報的年所得不含第三項所得。

    3、由於F先生在2013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已達到12萬元人民幣,F先生應按照《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即F先生應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其任職、受雇的S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由於F先生在2007-2011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均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在2012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90天,F先生在申報2013年的年所得還應包含其在該年度取得的第三項所得。

    例解十一

    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資收入分別為140000元、160000元。同時,F省的小王轉讓一所住房500000元,由於缺乏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當地稅務機關按1%的比例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樣,H省的小李轉讓房屋取得600000元,當地稅務機關按2%的比例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則小王和小李的房屋轉讓所得在“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中如何換算年所得?2006年度小王和小李應申報的年所得額如何計算?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採取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徵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計算年所得時,要將“財産轉讓所得”按上述方法換算後與工資所得合併計算年所得 :

    1、小王年所得計算

    (1)小王轉讓房屋收入換算的年所得

    財産轉讓所得項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

    (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資所得和房屋轉讓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2、小李年所得計算

    (1)小李轉讓房屋收入換算的年所得

    財産轉讓所得項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2)小李全年取得了工資所得和房屋轉讓所得:

    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例解十二

    2006年,小明和小東都是某公司職員,兩人在業餘時間炒股。小明轉讓滬市股票3次,分別取得收益8萬元、1.5萬元、-5萬元,小東轉讓深市股票5次,分別取得收益-2萬元、2萬元、-6萬元、1萬元、4萬元。此外,小明2006年取得工資所得9萬元,並已扣繳稅款;小東2006年取得工資所得12萬元,並已扣繳稅款。2006年度小明和小東應申報的年所得額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第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後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後為負數的,按“零”填寫。因此,小明、小東應申報的年所得為:

    (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資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別適用於“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産轉讓所得”兩個應稅項目。其中:

    年所得=年工資、薪金所得+年財産轉讓所得

    =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應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

    (2)同樣,對小東而言

    年所得=年工資、薪金所得+年財産轉讓所得

    其中,年財産轉讓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

    =-10000萬元

    根據國稅函[2006]1200號規定,股票轉讓所得盈虧相抵後為負數的,按“零”填報。因此,

    小東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點120000元

    小東年所得12萬元,已達到自行申報標準,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注:以上舉例,如果題目中未標注説明,在計算過程中均不考慮其他稅費、滯納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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