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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申報情形例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9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例解九

    小衛2006年有以下幾項收入:

    1、2006年度承包某市A服裝廠,分別在6月、12月兩次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60000元,預繳個人所得稅11000元、12000元。

    2、當年被評為地級市勞動模範,獎金30000元;

    3、個人儲蓄存款賬戶孳生利息2000元。

    則2006年度終了小衛該如何申報?

    答:(一)取得每筆收入時

    1.承包收入年終匯算清繳

    (1)稅款的計算

    全年應納稅額=(50000+60000-1600×12)×35%-6750

    =25030元

    年終應補稅額=25030-(11000+12000)=2030元

    (2)申報內容:《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表略)等

    按照《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納稅取得應稅收入,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報送《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年度申報表》。

    (3)申報地點:A服裝廠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申報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後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2.地市級獎金收入

    因地市級獎金收入不屬於稅法規定的免稅範圍,故應由發放獎金的部門在發放獎金時,按“偶然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30000×20%=6000元

    3.儲蓄存款利息收入

    儲蓄存款利息由銀行結付利息時,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2000×20%=400元

    (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1.年所得的計算

    對小衛而言,全年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三個項目。所以,

    年所得=年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年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年偶然所得

    按照《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在計算年所得時,其中:

    (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年所得=經營利潤

    =50000+60000=110000元

    (2)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年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00元

    (3)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年偶然所得=30000元

    綜上,

    2006年衛某的年所得=110000+2000+30000=142000>120000元

    因此,2006年度終了後,小衛除進行上述第一項收入的申報外,還應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2.申報內容:《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申報表填寫略)和身份證複印件等。

    按照《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應當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並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3.申報地點:A服裝廠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按照《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申報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按照《辦法》第十五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註釋

    經過上述分析後,小衛在2007年1月1日—3月31日期間,除了要進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外,還應該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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