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募集資金運用調查
第六十七條 歷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取得發行人歷次募集資金驗資、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調查發行人募集資金是否真實投入股東大會決議的項目,並通過現場觀察、取得産權證書資料等,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形成的資産情況。取得募集資金項目的核算資料,比較歷次募集資金實際效益和預期的使用效益是否存在差異,並分析差異原因。
核查歷次募集資金剩餘情況。未全部使用的,需核查其未使用的資金數額、佔所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未全部使用的原因以及發行人是否已作出相關的安排。
取得發行人歷次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相關決策文件、變更後項目的審批或備案文件,核查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原因及其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是否經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後的項目效益是否良好。
第六十八條 本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通過查閱發行人關於本次募集資金項目的決策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政府部門有關産業目錄等方法,根據項目的環保、土地等方面的安排情況,結合目前其他同類企業對同類項目的投資情況、産品市場容量及其變化情況,對發行人本次募集資金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環保要求、技術和市場的可行性以及項目實施的確定性等進行分析;分析募集資金數量是否與發行人規模、主營業務、實際資金需求、資金運用能力及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相匹配;取得發行人關於募集資金運用對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影響的詳細分析,分析本次募集資金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項目能獨立核算的,核查發行人是否審慎預測項目效益,是否已分別説明達産前後的效益情況,以及預計達産時間,預測基礎、依據是否合理;項目不能獨立核算的,核查發行人對募集資金投入後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所産生影響的分析是否合理。
調查發行人募集資金是否用於主營業務,是否存在盲目擴張,是否存在導致發行人未來經營模式發生重大變化的風險。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是否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質控制人産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産生不利影響。跨行業投資的,應調查發行人在人員、技術和管理等方面所具備的條件及項目實施面臨的風險和問題。
募集資金用於擴大現有産品産能的,結合對發行人現有各類産品在報告期內的産能、産量、銷量、産銷率、銷售區域,項目達産後各類産品年新增的産能、産量、銷售區域,以及行業的發展趨勢,有關産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等情況的調查結果,對發行人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作出獨立判斷。
募集資金用於新産品開發生産的,結合對發行人新産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行業發展趨勢、技術保障、項目投産後新增産能等情況的調查結果,對發行人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作出獨立判斷。
發行人原固定資産投資和研發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資金將大規模增加固定資産投資或研發支出的,調查發行人固定資産變化與産能變動的匹配關係,並分析新增固定資産折舊、研發支出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成果的影響。
募集資金擬用於向其他企業增資或收購其他企業股份的,應取得擬增資或收購的企業最近一年及一期經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調查增資資金折合股份或收購股份的評估、定價情況,增資或收購前後持股比例及控制情況,增資或收購行為與發行人業務發展規劃的關係。實地考察相關企業,調查被收購對象資産質量和效益水平情況,分析相關業務是否與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相一致,發行人是否有能力管理、控制收購對象。
募集資金擬用於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應了解合資或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註冊資本、主要股東、主要業務,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投資規模及各方投資比例,合資或合作方的出資方式,合資或合作協議的主要條款以及可能對發行人不利的條款。擬組建的企業法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設立、註冊資本、主要業務,組織管理和控制情況。不組建企業法人的,應了解合作模式。
募集資金擬用於收購資産的,應獲得擬收購資産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調查擬收購資産的評估、定價情況,擬收購資産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係。
若收購的資産為在建工程的,還應取得工程資料,了解已投資情況、還需投資的金額、負債情況、建設進度、計劃完成時間等。
取得發行人董事會關於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的文件,核查發行人是否已在銀行開立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第六十九條 募集資金投向産生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募集資金投向涉及與關聯方合資或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應取得相關項目或交易對象的詳細資料,並判斷其對發行人的影響。涉及評估、審計的,應取得相關資料並予以核查;涉及項目合作或設立合資公司的,應取得公司設立或批准文件等,調查發行人對該項目或公司是否具備控制能力和經營能力以及有關協議、合同的訂立情況及已履約情況和審批手續;涉及收購資産或購買股權的,應調查交易的定價依據是否充分、公允,判斷收購資産是否為發行人必須的經營性資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