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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釋疑
1、問:銀監會為什麼要制定《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
答:中國銀行業經過2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外部環境和內部機制都有了很大變化。尤其是通過近年來的股份制改革,商業銀行在資産質量、資本充足率、公司治理結構、人才儲備以及風險管理等方面都有顯著提高,銀行業整體狀況有了明顯的改善。同時,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金融創新的市場需求也迅猛增長。當前,隨著改革進程的加快和改革成果的顯現,中國銀行業在客觀上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創新條件,在主觀上也形成了很強烈的創新動力。
基於這樣的認識,銀監會把提高商業銀行金融創新能力作為現階段一項非常重要的監管工作內容,經過一年多的調查研究和起草工作,適時推出《商業銀行銀行金融創新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以鼓勵、支持和指導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活動。
《指引》的制定和發佈,正逢中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之際。因此,《指引》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資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都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我們非常歡迎外資銀行把國際上先進的銀行經營理念和風險管理技術帶到中國來,把適合我國經濟發展需要和滿足廣大企業居民金融需求的創新産品帶到國內市場來。我們相信,更多的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將促進市場的良性競爭,有助於形成良好的創新氛圍。同時,我們希望中資銀行既要正視自身在創新能力上與國際活躍銀行的差距,急起直追,也要善於發現和利用自身的競爭優勢,堅定信心,要在學習中競爭,在競爭中發展。作為銀行業監管部門,我們鼓勵中外資銀行展開平等而充分的市場競爭,通過金融創新增強核心競爭力;我們也鼓勵中外資銀行在競爭中開展深層次、多領域的合作,實現資源互補和優勢互補,共同促進創新市場的發展,實現市場參與各方的共贏。
2、問:《指引》中對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提出了規範性要求,尤其是銀行要堅守合法合規的創新原則,這會不會阻礙銀行創新?
答:現有的規範銀行業經營活動的法律法規都是基於一定歷史條件而制定的,其中一些限制性的規定是為了解決當時市場上和銀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當市場發生了新的變化、銀行取得了新的進步、公眾産生了新的需求時,有些規定是可以有所突破的。但這種突破不是盲目的、任意的,而是要在合規的情況下,在法律的總體框架內,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實現。作為監管部門,銀監會也將繼續全面了解市場信息,深入分析市場變化情況,認真研究銀行的創新需求,跟蹤評價已制定的監管規章和政策,及時修訂不適應金融創新的法律法規,積極創造有利於金融創新的制度和法律環境。
銀監會在鼓勵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同時,也十分重視創新活動的規範性和商業銀行的自我約束,二者並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輔相成的。金融創新的目標是為銀行增加收入、減少成本、降低風險,是不斷滿足廣大企業和城鄉居民的金融需求。不規範的創新活動不但不能實現上述目標,反而會給銀行、銀行客戶以及國家金融體系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這在國內外金融發展史上都有很多例子,教訓也是非常深刻的。因此,我們在《指引》中提出了國際銀行業普遍遵守的關於創新的基本原則。這些規範性要求不應當被看作是對銀行的約束和限制,而是保障銀行創新質量的前提和基礎,應當成為我國商業銀行在創新領域積極主動向國際先進銀行學習的重要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説,指導商業銀行按照這些規範性要求去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恰恰是銀監會鼓勵創新這一思想的最好體現。
3、問: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廣大金融消費者與投資者能從中獲得哪些益處?
答:銀監會發佈《指引》的根本目的,是通過鼓勵和規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活動,使廣大社會公眾享受到更加優質便捷的金融服務。金融創新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普通百姓從金融創新中感受到的好處也是實實在在的。
第一,《指引》倡導商業銀行優化創新發展戰略,構建高效的運行機制,拓寬業務領域,整合內部資源,釋放創新能量,提高創新效果,更好地滿足廣大金融消費者與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隨著商業銀行創新水平的持續提高,當前創新産品同質化現象嚴重、産品層次較低、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將會得到顯著改善,金融市場上將不斷出現更豐富多樣的、符合市場需要的、個性化的金融産品,廣大金融消費者也將享受到更高水準、更加完備和便捷的現代金融服務。
比如説,建設銀行目前正與美國銀行合作開展零售網點轉型項目。這一項目是以方便客戶為出發點,實施建行網點功能由結算型向服務型轉變,簡化網點的後臺運營功能,減少交易中客戶填寫事項,建立客戶驅動的業務流程,減少客戶等待時間和排隊現象,併為客戶提供差別化服務。此外,商業銀行在消費領域內設計和推出的銀行卡和個人消費貸款之間、以及各種個人賬戶之間的混合性、複合性産品,在住房信貸領域的非傳統性住房抵押貸款等服務也都極大地方便普通百姓的消費行為。
第二,《指引》規範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提出了很多嚴格的要求。銀監會已經注意到,目前商業銀行在創新業務活動中,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還不到位,銀行客戶對此投訴和反映的問題很集中,有的問題甚至已經引發訴訟。《指引》中專門有一章闡述商業銀行如何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保護消費者利益,尤其強調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對客戶的盡職責任。商業銀行向客戶銷售創新産品時,必須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産品所蘊涵的各種風險,風險提示要放在銷售合同的顯著位置,要幫助客戶理解産品的風險特徵,確保客戶購買到與自身實際需求、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産品。
4、問:《指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指引》共有七章四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闡述了《指引》制定的目的和適用範圍,金融創新的概念和意義。第二章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主要倡導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要遵循國際通行的慣例和原則。第三章金融創新的運行機制,主要側重於引導商業銀行建立適合自身的金融創新內部管理和運行機制。第四章金融創新的客戶利益保護,主要側重於要求商業銀行遵守職業道德標準和專業操守,履行對客戶應盡的義務,加強信息披露。第五章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主要側重於引導商業銀行建立和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管理制度,提高風險自我處置能力。第六章金融創新的監督管理,提出銀監會對鼓勵創新和防範風險的監管思路。第七章附則,對《指引》的生效日期進行説明。
5、問:《指引》是如何體現銀監會鼓勵金融創新與加強創新監管的思路的?
答:主要體現在四個方方面:
一、鼓勵商業銀行在審慎經營的基礎上開展各種創新活動,資本充足率要達標,公司治理結構運行良好,執行嚴格的內控制度,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審慎要求,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違法行為。
二、鼓勵商業銀行在新産品立項、設計、投産、銷售等各個環節加強與監管部門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的溝通,使監管部門儘早了解商業銀行創新意願,避免創新的盲目性。
三、強調商業銀行要加強風險的自我管控,董事會和高管層負責管理創新風險,並將創新風險管理納入到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中;要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制定風險管理政策,採用現代風險管理手段,提高風險處置能力。
四、為適應當前銀行業創新發展的需要,銀監會將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實現監管創新,在控制好風險的前提下簡化準入審批程序、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
6、問:《指引》對商業銀行金融創新中的風險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始終與風險相伴隨,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實行的是以風險為本的監管,通過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從而提高商業銀行的風險承受能力,是銀行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隨著創新業務活動的日益國際化和複雜化,除了傳統的信用風險之外,操作風險、市場風險、信息科技風險等商業銀行傳統業務中不很明顯的風險都將日益凸現。《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的自我控制,通過完善自我約束機制,提高創新業務風險的管控能力。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要求:
一、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充分認識金融創新活動帶來的各類風險,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和其他傳統業務的風險進行統一管理,制定恰當的風險管理程序和風險控制措施。
二、商業銀行應制定完善的政策和風險限額,確保各類金融創新活動能與本行的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相適應。
三、商業銀行應通過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架構,充分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金融創新活動帶來的風險。
四、商業銀行應採取措施加強對創新業務的合規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的管理。
7、問:《指引》從哪些方面體現了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要求?
答:主要在以下5個方面:
一是商業銀行要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審慎盡責的原則,開展創新業務;
二是商業銀行要遵守行業行為準則,向客戶準確無誤地進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風險;
三是商業銀行向客戶銷售有關産品時,要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引導客戶理性投資與消費,向客戶銷售適宜的投資産品;
四是商業銀行開展創新業務時要區分銀行資産和客戶資産,對客戶的資産進行充分的保護;
五是商業銀行要妥善處理好金融創新引發的各類衝突,建立有效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機制。
8、問:《指引》中為什麼強調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時要做到“四個認識”?
答:“認識你的業務(know your business)”,“認識你的風險(know your risk)”,“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認識你的交易對手(know your counterparty)”,這“四個認識”是商業銀行進行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基礎,是商業銀行開展任何一項金融業務時,尤其是開展較為複雜的創新業務時,應當認真解決的核心問題。做好“四個認識”,可以幫助銀行更加注重經營活動的審慎性,避免在市場競爭壓力和市場利潤誘惑之下盲目開展與自身發展戰略和管理能力不相符合的創新業務。“四個認識”應當成為商業銀行經營理念和管理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首先要認識其重要性,並將其納入經營管理體系中,在全行上下培育起“四個認識”的良好觀念。
“認識你的業務(know your business)”,要求銀行從發展戰略角度明確創新業務的基本特徵和預期的成本收益,確保新業務的拓展符合銀行總體發展的需要;“認識你的風險(know your risk)”,要求銀行全面、及時地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創新活動面臨的各種風險,避免銀行在創新活動中遭受重大損失;“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要求銀行做好客戶評估和識別工作,針對不同目標客戶群,提供不同的金融産品和服務,使所銷售的産品適合客戶的真實需求,同時盡可能避免利用創新業務欺詐銀行的行為發生;“認識你的交易對手(know your counterparty)”,要求銀行在創新活動中涉及投資、交易類業務時,務必認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做好交易對手風險的管理。
9、問:為什麼要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在投資者教育中各自承擔什麼責任?
答:近兩年,我國銀行業不斷加大業務創新力度,多樣化的産品和服務使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需求得到了更好的滿足,銀行業也因此獲益匪淺。
在金融産品與服務種類不斷推陳出新的同時,其複雜性也不斷提高,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之間開始出現這樣一個問題: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知識背景不足以充分理解複雜的金融産品、服務的利益與風險,或者退一步,他們有足夠的知識背景但是沒有從銀行那裏得到足夠的産品信息披露,甚至得到誤導性的信息。這個問題加劇了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地位,危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公眾金融素質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凸現出來。
加強公眾金融素質教育工作,一方面要為消費者、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和培訓,使他們具備理解各類金融産品和服務的知識;另一方面也要使他們接受和遵循“買者自負”這一市場經濟基本原則。
在公眾教育服務工作中,監管機構因為具有較強的公信力,能夠從中立、公正的立場向社會公眾廣泛提供信息和學習材料,同時也能夠以領導者和協調者的獨特身份來配置教育資源。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産品的賣方,不僅應在銷售産品時注意遵循“匹配客戶”的原則,誠實盡職地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還應從對社會負責、對廣大客戶負責、對銀行自身發展負責的角度出發,主動配合監管機構大力開展公眾教育服務工作。
10、問:什麼是“買者自負”?為什麼要強調“買者自負”?
答:“買者自負”是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原則。它的含義是:産品的購買者要從購買行為中獲得利益,當然也要自己承擔決策風險。這也是為什麼目前世界各國通常不會因為股市的漲跌而給投資者提供賠償的原因。
強調“買者自負”的原則包含兩層意思。一方面,金融投資者要加強自我教育,充分認識金融産品與市場中蘊含的風險,對自己的投資決策負責。市場和技術的發展已經使得金融産品越來越複雜,越來越專業,投資者在購買新的金融産品時,不能只關注預期的高收益,還要了解和認識其中的巨大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決策前,要盡可能地對所購買的金融産品進行調查,要問自己三個核心問題:第一,你知道你買的是什麼東西嗎?第二,你知道其中有什麼風險嗎?第三,你確信你能夠應對這些風險嗎?如果對這三個問題的回答存有疑問,那麼這個投資者就應該去諮詢專家,或者自己深入學習。另一方面,“買者自負”也要求産品提供方對産品的已知缺陷和風險做適當的披露,盡可能避免客戶對所購買的産品存在很大誤解。所以《指引》中特別強調了商業銀行在創新活動中承擔的信息披露責任和對客戶的盡職責任,這也是銀監會對商業銀行金融創新進行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