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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解讀:要重視發現和培養社會文化人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29日 10時05分   來源:新華社

十七屆六中全會《決定》解讀:為什麼要重視發現和培養社會文化人才,
對非公有制文化單位人員評定職稱、
參與培訓、申報項目、表彰獎勵同等對待

    新華社北京1月29日電 社會文化人才是我國宏大文化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決定》關於重視發現和培養社會文化人才的總體要求,我們要從以下3個方面加深認識。

    第一,重視發現和培養社會文化人才,是新形勢下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客觀需要。五千多年來,中華各民族人民緊密團結、自強不息,共同創造出源遠流長、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我們黨始終堅持文化發展依靠人民,就是在社會生活中重視發現社會文化人才,在文化改革發展實踐中重視培養社會文化人才。在新世紀新形勢下,要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僅靠專業文化工作者不夠,還必須調動成千上萬社會文化人才的積極性。為此,《決定》在部署建設宏大文化人才隊伍時強調,“重視發現和培養紮根基層的鄉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鼓勵和扶持群眾中涌現出的各類文化人才和文化活動積極分子,促進他們健康成長、發揮作用”,為深刻認識社會文化人才重要作用明確了方向。我們必須重視和統籌社會文化人才資源開發,重點關注民營文化企業和民間文化人才,形成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生動局面,為廣大群眾成為社會主義文化建設者提供廣闊舞臺,充分發揮蘊藏於人民中的文化創造活力。

    第二,充分發揮非公有制文化單位在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中的作用,必須在體制環境和人才制度方面一視同仁。《決定》在部署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時,強調發揮非公有制文化單位和社會文化人才的積極作用,提出一系列新舉措,一是深化文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動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理順政府和文化企事業單位關係;二是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等形式支持和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三是在國家許可範圍內,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産業;四是健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加強行業組織建設,健全仲介機構。上述改革措施,將深入涉及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文化單位所有制關係格局調整及文化管理體制創新,《決定》的一大政策創新,是對非公有制文化企業在投資核準、信用貸款、土地使用、稅收優惠、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貿易和申請專項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營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體制和法制環境。為此,在非公有制文化單位人才資源能力建設上,也迫切需要相應的政策配套。

    第三,重視發現和培養社會文化人才,實施相應的同等對待政策,體現了激發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的現實需求。在全國文化領域現有1400萬人才資源總量中,納入統計的民營文化企業和民間文化人才資源約佔2/3,若加上其他各類社會文化人才,業已形成一支龐大的人才隊伍,這是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持續迸發的重要力量。特別是在我國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新的文化産業格局的新形勢下,國有文化單位的貢獻將集中體現為發揮骨幹作用和確保核心競爭力等方面,而文化領域的非公有制企業和新社會組織,越來越成為激勵大批社會文化人才就業創業的廣闊天地,這些文化單位要想吸引和用好人才,關鍵在於事業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勢必需要國家政策更多支持。為此,《決定》強調“對非公有制文化單位人員評定職稱、參與培訓、申報項目、表彰獎勵同等對待”,其中文化領域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職稱評審改革的深化、表彰獎勵制度的完善,都應涵蓋社會文化人才,政府實施的文化人才培養計劃及工程項目,也須統籌考慮社會文化人才。這是具有長遠意義的一項舉措,應當儘快落實。今後,評價考核各級黨委政府樹立人才是第一資源思想、全面貫徹黨管人才原則的實效,也要看是否將社會人才資源開發擺在應有的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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