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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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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56個民族的認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歷代統治階級推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政策,甚至把許多歷史上早已公認的民族都説成是漢族的宗支,致使許多少數民族隱瞞、更改了自己的族稱,中國的民族成份一直處於模糊不清的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黨和國家實行民族平等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當家做主的權利,激發了少數民族的民族意識,長期被壓迫的許多少數民族紛紛公開他們的民族成份,提出自己的族名。到1953年,匯總登記的民族名稱有400多個。為了使我國各少數民族真正實現民族平等,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充分發揮各族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使他們的經濟文化迅速發展,有必要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民族識別。

    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大體可劃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4年第一次全國人口普查。經過深入細緻的實地考察和科學研究,這一階段首先認定了(包括歷來公認的)蒙古、回、藏、滿、維吾爾、苗、彝、壯、布依、朝鮮、侗、瑤、白、哈尼、哈薩克、傣、黎、傈僳、佤、拉祜、高山、水、東鄉、納西、景頗、柯爾克孜、土、羌、撒拉、錫伯、塔吉克、烏孜別克、俄羅斯、鄂溫克、鄂倫春、保安、裕固、塔塔爾等38個少數民族。

    第二階段:從1954年至1964年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在第一階段取得的經驗和成果基礎上,進一步把民族識別工作引向深入。本階段對上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的所剩族體名稱(183個)進行逐一研究,新確定了15個少數民族,即土家、畬、達斡爾、赫哲、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龍(後改名為德昂)、獨龍、京、毛難(後改名為毛南)、門巴;同時,將普查中自報的74個族體分別歸併到已確定的53個少數民族中。

    第三階段:從1965年至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這一階段中,1965年認定了西藏珞瑜地區的珞巴族,1979年認定了雲南基諾山的基諾族。至此,我國民族大家庭的成員增加到56個。

    第四階段:從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至今。本階段的民族識別工作除繼續為一小部分族體的認定進行調查研究外,主要進行民族成份的恢復、更改和某些族體的歸併工作。據統計,自1982年以來,全國恢復、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數在1200萬人以上。

    我國民族識別工作的順利進行,解決了民族工作中一個艱巨而複雜的問題,為黨和國家制定民族政策提供了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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