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4月21日電(記者 黃安琪)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了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停泊于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馬跡山港的226434噸“BAOSTEELEMOTION”貨輪。 1988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中威輪船公司、陳震、陳春訴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案(“中威案”)和大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熙生的合法繼承人及該公司股份所有人林麗珠等人訴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案(“大陸案”)兩案。 上海海事法院經多次開庭審理,于2007年12月7日對兩案作出一審判決:“中威案”判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陳春、陳震損失2916477260.80日元,約合人民幣2億元;“大陸案”判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林麗珠等人損失9478937.12美元,約合人民幣7000萬元。 中威輪船公司、陳震、陳春以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不服“中威案”一審判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不服“大陸案”一審判決,分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0年8月6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各方當事人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生效後,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于2010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終審判決生效後,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林麗珠等人就“大陸案”,陳震、陳春就“中威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後,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與兩案的申請執行人就執行和解進行多次協商。2013年2月4日,林麗珠等人以與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達成案外執行和解,並已收到和解協議項下的和解款項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上海海事法院于2013年5月6日裁定終結“大陸案”的執行。“中威案”雖經多次協商,但因各方提出的賠償數額差距較大,未達成一致意見,執行和解未果。2013年12月,陳震、陳中威(已故陳春之子)以雙方當事人和解談判破裂為由,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下發裁定,對到達浙江省嵊泗馬跡山港的被執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BAOSTEELEMOTION”貨輪實施了扣押。法院執行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向船長宣佈了《扣押船舶命令》,並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限期履行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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