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安蓓、趙超)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5日宣佈,我國將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準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準。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準;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準。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範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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