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9-06 10:0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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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9月6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6日發表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白皮書。全文如下: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
(2015年9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錄

    前言

    一、舊西藏的黑暗與落後

    二、走上發展進步道路

    三、符合國情的政治制度

    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五、大力增進人民福祉

    六、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七、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結束語

    前言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是根據當地民族關係、經濟發展等條件,並參酌歷史情況而確定的。目前,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據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面積的大小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行政地位分別相當於省、設區的市和縣。

    在中國,西藏是一個藏族佔多數的民族聚居區,目前總人口317.55萬,其中藏族佔92%以上;除藏族外,西藏還有漢族、蒙古族、回族、納西族、怒族、獨龍族、門巴族、珞巴族以及僜人、夏爾巴人等40多個民族成分。根據中國憲法,國家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區,並設有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鄉,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政治權利。

    自1959年實行民主改革和1965年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西藏不僅建立起全新的社會主義制度,而且實現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性跨越。西藏成功地走上了與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團結奮鬥、共同平等發展、共同繁榮進步的光明大道。藏民族作為中華民族大家庭的一員,實現了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成為管理西藏地方社會事務、主宰自己命運的主人,成為西藏社會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創造者和享有者。

    雖然西藏自治區從成立至今只有50年,但帶來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化。今日的西藏,是其歷史上最為輝煌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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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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