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核發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新發佈中央管理的人民檢察院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6]17號)有關規定,現就中央管理的人民檢察院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案件訴訟過程中,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使用人民檢察院提供的紙質或電子介質(如複印紙、磁盤、光盤等)複製案卷材料時,人民檢察院收取案卷材料複製費的收費標準,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1828號)有關規定制定的複製費標準執行。 二、收費單位應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三、收費單位應嚴格按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6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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