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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高檔化粧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

2016-10-26 20:33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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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粧品消費稅的徵收對象調整為“高檔化粧品”,稅率從30%降至15%,普通化粧品不再徵收消費稅。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高檔化粧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高檔化粧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

——明確了消費稅抵扣管理事項。《公告》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檔化粧品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粧品為原料繼續生産高檔化粧品,准予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粧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在此次調整化粧品消費稅政策之前,消費稅政策規定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化粧品為原料連續生産應稅化粧品的,准予抵扣消費稅。為了保持政策延續性,《公告》作出了上述規定。”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負責人説。

——明確了消費稅抵扣時間。《公告》規定,納稅人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已稅化粧品用於生産高檔化粧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開具的抵扣憑證,應設立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粧品消費稅稅率計提待抵扣消費稅。此舉有利於納稅人用於連續生産的含稅化粧品得到充分抵扣。

“此次化粧品消費稅改革,順應居民消費升級的需求以及中國經濟特別是化粧品行業快速發展的現狀,並能夠支持這一市場進一步壯大,為消費者提供更多優質實惠的産品,最終讓消費者受益。”西南財經大學教授、西財智庫首席研究員湯繼強説。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高檔化粧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6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化粧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3號),現將高檔化粧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附件2《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填寫説明中“化粧品”相關內容,調整後的表式及填寫説明見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檔化粧品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粧品為原料繼續生産高檔化粧品,准予從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粧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三、納稅人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已稅化粧品用於生産高檔化粧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開具的抵扣憑證,應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粧品消費稅稅率計提待抵扣消費稅,逾期不得計提。

四、納稅人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設立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

五、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0月19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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