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浙江:為改革擔當者撐腰鼓勁

2016-12-08 10:45 來源: 浙江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如何推動廣大幹部改革創新、幹事創業?如何解決一些幹部不擔當、不敢為等問題?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改革創新容錯免責機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實行改革容錯免責,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允許試錯、責任豁免的機制。

  去年以來,我省已有多地對幹部容錯免責進行探索。這次我省出臺的《若干意見》對幹部容錯如何細化?對容錯免責的程序和內容作了哪些規定?日前,記者採訪了《若干意見》起草部門省委組織部的有關負責人。

  倡導革新——

  探索容錯免責機制

  台州市路橋區蓬街鎮小伍份村村民蔣仙明沒想到,為了讓自己住上新房子,時任副鎮長的羅林華差點被問責。

  去年,有群眾反映,在路橋區一項目徵地拆遷中,羅林華違規為蔣仙明安排了一處宅基地。路橋區紀委立即進行了核查。經查,蔣仙明拆遷的房屋因為歷史遺留問題沒有辦理産權證,按照拆遷安置政策,無法安置宅基地。可是,考慮到蔣仙明年老體弱等實際情況,經鎮村兩級集體商量,適度放寬政策要求,為其安置了一處宅基地。

  調查組調查後認為,羅林華處理此事的方式方法是妥善合理的,既綜合考慮了實際情況,又保障了工程順利推進以及群眾的切身利益,體現了敢於擔當、敢於負責的精神。為此,調查組作出了對其免責的決定。

  容錯,對於許多人來説還是個不太熟悉的詞。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提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早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已提出,要鼓勵地方、基層和群眾大膽探索,加強重大改革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寬容改革失誤。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既要鼓勵創新、表揚先進,也要允許試錯、寬容失敗,強調要堅持“三個區分”,形成改革者上、不改革者下的用人導向,以勇於自我革命的氣魄、堅忍不拔的毅力推進改革。

  浙江省委歷來大力倡導改革創新,2013年出臺的全面深化改革再創體制機制新優勢的決定、2015年出臺的激勵幹部幹事創業治理為官不為的若干意見和今年省委十三屆九次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補短板的若干意見,都提出要建立改革創新容錯免責機制。省委十三屆十次全會作出的《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  從嚴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決定》中提出,要認真落實我省《若干意見》,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健全糾錯機制,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幹部負責。

  “這次制定這一《若干意見》的立足點和出發點,就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一系列要求精神,進一步推動廣大幹部改革創新、幹事創業,著力解決一些幹部不擔當、不敢為等問題,大力推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説。

  釋放信號——

  鼓勵幹部幹事創業

  《若干意見》針對一些地方及幹部存在的怕出錯不敢為、改革推進難等問題,對完善改革創新容錯免責機製作出了原則規定。

  “《若干意見》主要有4個方面特點。”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第一個特點是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若干意見》通篇貫穿全面從嚴治黨主線,一方面要求幹部在守規矩講紀律前提下大膽幹、大膽改革、大膽創新,激勵幹部守規創業、守紀幹事;另一方面要求嚴明紀律要求,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照《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等進行嚴肅問責。

  第二個特點是傳遞改革創新擔當有為的鮮明導向。該負責人説,《若干意見》突出改革創新的基調,不是簡單為容錯而容錯,為免責而免責,更多的是樹立一個導向、傳遞一個理念、釋放一個信號。明確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承擔政治責任,支持和保護敢抓敢管、不謀私利的幹部,傳遞幹部為改革擔當、組織為幹部擔當的信號。

  第三個特點是重點解決“不敢為”問題。“目前,為官不為主要有不想為、不敢為、不會為等表現。如果説健全幹部能上能下機制主要是解決不想為問題,那麼《若干意見》主要是解決不敢為問題,通過完善改革創新容錯免責機制,打消幹部思想顧慮,充分調動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主動性積極性。”該負責人説。

  第四個特點是給基層留出較大探索空間。“先幹不評論,先做不議論,時間做結論”,是我省30多年改革發展的一個鮮明特點。《若干意見》更多是從改革創新容錯免責的基本要求、工作目標等方面作出規定,各地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進一步積極探索。目前,我省已有6個市和35個縣(市、區)出臺相關文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效果也比較好。

  細化條件——

  問責免責辯證統一

  《若干意見》對容錯免責的情形應該如何把握?

  “在容錯免責情形的把握上,《若干意見》堅持依法依規、服務大局、寬嚴相濟、實事求是的原則。”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説。

  《若干意見》按照“三個區分開來”明確容錯免責情形,強調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若干意見》細化了容錯免責的基本條件。明確具備符合黨章、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精神;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精神;有利於推進改革和創新發展;按照相關規定程序進行決策;沒有為本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等條件的,可以容錯免責。

  同時,《若干意見》充分體現依規依紀嚴肅問責與改革創新容錯免責的辯證統一,規定對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到位,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安全生産事故,群體性事件處置不力等情況不予容錯免責。要區分改革試錯失誤和違紀違法,堅決防止借機搞法治“例外”、紀律“鬆綁”、作風“減壓”。

  《若干意見》還明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有關情形已有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容錯免責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負責實施,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以及其他具有問責職能的部門各負其責,並對調查核實、組織認定、單位和個人申請等環節作出了規定。

  《若干意見》還對容錯免責作了相關配套性規定,提出建立健全澄清保護機制,對故意誣告、干擾改革的行為嚴肅查處。完善改革風險防範和糾錯機制,實施重大改革創新項目和有較大突破、探索的工作,按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和論證,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工作偏差或失誤要主動採取應對措施及時糾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