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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體育總局關於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

2017-03-08 11:29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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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
教體藝[2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體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體育局:

根據健康中國建設的決策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産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學校體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6〕27號)精神,進一步深化學校體育改革,強化學生課外鍛鍊,積極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學生和社會開放,有效緩解廣大青少年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與體育場館資源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促進全民健身事業的繁榮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當前我國面臨著體育場館的教學屬性和社會健身要求不相匹配,學校體育場館設施的資源不足、使用效益不高與學校、社會需求之間的供求矛盾;面臨著教學時間和社會開放時間衝突,服務運行的盈利性和公益性難以平衡及責任的認定難以區分等嚴峻形勢。各地要提高認識,把學校體育場館開放作為貫徹落實《“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和《全民健身條例》的重要舉措,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積極、穩妥、逐步創造條件推進開放工作,不斷提高學校管理及體育工作質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統籌,多方參與。以政府為主導、以學校為主體,加強部門協作,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形成加快推動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政策體系。

堅持因地制宜,有序推進。根據地方、學校實際情況,加強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分批分階段推動實施,形成健康有序的學校體育場館開放格局。

堅持校內優先,安全為重。學校體育場館要首先保證本校師生的教育教學需要和日常活動需求,優先向青少年學生和社會組織開放,加強安全管理,明確安全職責,形成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的安全保障機制。

堅持服務公眾,體現公益。明確服務對象,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範,立足公益,積極探索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多元化的成本補償機制。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建設一批具有示範作用的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典型,通過典型示範引領,帶動具備條件的學校積極開放,使開放水平及使用效率得到普遍提升;基本建立管理規範、監督有力、評價科學的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制度體系;基本形成政府、部門、學校和社會力量相互銜接的開放工作推進機制,為推動全民健身事業,提高全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做出積極貢獻。

二、開放範圍

根據《全民健身條例》要求,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場館,公辦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鼓勵民辦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

三、開放辦法

(一)明確場館開放學校的基本條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學校要積極推進體育場館開放:

1. 學校體育場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範,明確的責任區分辦法和完善的安全風險防控條件、機制及應對突發情況的處置措施和能力。

2.學校體育場館在滿足本校師生日常體育活動需求的基礎上,還應有向社會開放的容量和時間段。

3.學校體育場館區域與學校教學區域相對獨立或隔離,體育場館開放不影響學校其他工作的正常進行。

4.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國家安全、衛生和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

5.學校有相對穩定的體育場館設施更新、維護和運轉的經費,能定期對場館、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

(二)明確場館開放時間。學校的體育場館開放應該在教學時間與體育活動時間之外進行。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優先向學生開放,並在保證校園安全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可實行定時定段與預約開放相結合。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時間應與當地居民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學校體育場館應適當延長開放時間。開放具體時段、時長由各地、各校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三)合理確定開放對象。學校體育場館開放主要面向本校學生、學區內學生、學校周邊社區居民和社會組織。根據體育場館面積、適用範圍和開放服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開放對象範圍和容量。

(四)確定開放場館名錄。學校室外場地設施,如操場、球場、田徑場跑道等要先行開放,室內場館設施開放由各校提出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對於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場地,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開放名錄。

(五)實施開放人群準入制度。場館開放的具體實施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建立開放對象信息登記和發放準入證件制度,提出健康管理和安全使用場館設施的基本要求,明確各方責任。可以要求開放對象持證入校健身,做好身份識別。

(六)明確開放的收費標準。學校體育場館根據不同對象可採取免費、優惠或有償開放方式,有償開放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根據《全民健身條例》規定,學校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設施的開放人群收取必要的費用,收費標準應經當地物價部門核準,並向社會公示。對青少年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原則上實行免費。

(七)形成穩定的運營模式。學校要積極探索體育場館開放的運營方式,建立適合當地需要的運營模式。鼓勵學校開展以校管理為主的運營模式,探索建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第三方專業組織運營的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各地要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統籌和規劃,積極為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創造條件。教育部門要按照《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中小學校體育設施技術規程》及《高等學校體育工作基本標準》要求,加大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力度。體育部門要將公共體育設施盡可能建在學校或學校周邊。

(二)加快場館開放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各地教育、體育部門要對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管理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學校要組織體育教師和相關管理人員,積極參與場館開放活動服務工作。體育部門要引導社會體育指導員主動服務場館開放學校。積極鼓勵具有特長的社區居民參與場館開放工作的志願服務,發揮其在活動組織、技術指導等方面的優勢。高等學校要加強體育場館管理人才的培養,為體育場館開放工作提供人才儲備。

(三)積極推進風險防控和安保機制建設。各地教育、體育部門要協調當地公安、醫療等部門建立健全有關加強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安全保衛方面的工作機制,加強場館開放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學校要協調周邊社區和街道制定具體場館開放的安保實施方案和突發事故緊急處置預案,落實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加強開放時段治安巡查,做好場館開放後的校園安全保衛工作。要嚴格按照《教育部關於印發〈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暫行辦法〉的通知》(教體藝[2015]3號)要求,根據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管理,防範和消除安全隱患。推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開放學校購買專項責任保險,鼓勵引導學校、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購買運動傷害類保險。

(四)加大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經費投入。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大學校場館設施建設與開放的經費投入,多途徑籌措經費,不斷改善學校體育場館設施條件,支持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各地體育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必要的資金,支持學校體育場館對外開放所致場館日常運轉和設施設備維修。可利用彩票公益金加大對開放學校的補貼,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場館開放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經費。開放場館學校所收取的費用,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進行規範管理,主要用於補貼設施運營等。

(五)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體育場館開放。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冠名、合夥制、捐贈等形式參與學校體育場館建設和開放工作,充分發揮其在資金、技術、項目、運營、評估等方面的優勢。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競標等方式對學校體育場館開放進行市場化、專業化運營,為開放對象提供優質、低價或免費的服務。

(六)積極推進體育場館開放信息化建設。要加強體育場館開放的信息公開工作,通過多種方式,公開場館開放的時段、區域、項目和相關服務,公告使用體育場館的程序、途徑和辦法。建立場館開放信息統計和上報制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供體育場館開放有關信息。各地要充分發揮“互聯網+場館開放”技術創新,建立體育場館開放的信息化綜合平臺,使信息採集、信息共享、動態監控、用戶評價等多種功能一體化,實時顯示體育場館開放工作情況。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工作,建立健全由教育或體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和社會力量參與的場館開放工作協調機制,主動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積極發揮社區、街道的管理作用,研究制定當地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工作規劃或實施方案,並抓緊落實。

(二)堅持分類指導。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的新政策、新機制和新模式,不斷完善場館開放服務體系,持續提高場館開放服務能力。要統籌考慮各地經濟發展、學校體育條件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推進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在不同區域的實施和發展。

(三)強化宣傳推廣。加大對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相關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引導更多的學校實施體育場館開放工作。把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工作納入群眾體育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選範疇,及時總結和交流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的做法和經驗,對模式新穎、績效突出的地方和學校加大宣傳和進行表彰獎勵,不斷強化示範效應,積極營造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的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教育部 國家體育總局
2017年2月3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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