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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回傳和校核糾錯工作的通知

2017-08-18 14:03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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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信息回傳和校核糾錯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17〕8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吉林省、海南省金融辦: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精神,做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必要信息共享與回傳和校核糾錯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必要信息共享與回傳工作。各有關登記管理部門應保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必要信息共享與回傳的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在完整性方面,需要登記管理部門共享與回傳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必要字段總計22項,其中,工商部門應至少共享與回傳字段18項;民政部門已建成完整業務系統的應提供18項字段,未建成完整業務系統的應最大化提供共享與回傳字段;編辦機構對機關以及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團應共享與回傳8個字段,對事業單位應共享與回傳11個字段(詳見附件)。在及時性方面,各有關登記管理部門應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優化完善登記管理信息系統,減少信息流轉中間環節,爭取實現登記業務完成後實時將必要信息共享與回傳;在準確性方面,各有關登記管理部門應保證必要信息共享與回傳的真實、規範、有效,對不實信息及時修正。

二、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校核糾錯機制。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會同登記管理部門儘快建立“誰賦碼、誰糾錯”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校核糾錯機制。各級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將每日校核時發現的重錯碼問題當日反饋給同級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問題後,及時完成糾錯整改工作,並回傳更正後的信息(編制部門更正後的信息由中央編辦統一回傳)。

三、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月報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月報》形式,定期向各有關登記管理部門通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必要信息完整性、信息回傳準確性和及時性、重錯碼情況和糾錯及時性等方面內容。各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會同各有關登記管理部門定期對本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必要信息共享與回傳和校核糾錯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四、發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信用建設中的作用。各省(區、市)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加強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必要信息共享與回傳和校核糾錯工作的協調指導,會同各有關部門在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信息與信用信息的關聯映射關係,實現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主體標識的公共信用信息關聯互通,推動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共信用信息在各部門共享共用。

附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回傳必要字段列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中央編辦綜合司
民政部辦公廳
工商總局辦公廳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7年5月15日

附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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