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關於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意見

2017-09-27 16:34 來源: 民政部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關於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意見
民發〔2017〕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編辦、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編辦、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社會救助事關困難群眾衣食冷暖,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是黨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發揮著兜底性基礎作用。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斷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持續加強各項救助政策的落實力度,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薄弱問題仍很突出,一些困難群眾的救助需求沒有及時被發現,急難個案得不到及時救助,一些地區審核把關不嚴,人情保、騙保、錯保時有發生,社會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發揮得不夠充分。為切實增加社會救助服務有效供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激發社會力量活力,推動政府轉變職能和政務服務效能提升,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為根本,以強化社會參與、創新服務機制、拓展服務內容、統籌救助資源、提升服務效能為重點,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努力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及時、高效、專業的救助服務,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政府主導。發揮政府在購買社會救助服務中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財政保障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績效評估和全過程監管,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二是堅持市場選擇。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將市場機制引入社會救助服務供給,構建公開、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務供給體系,推進簡政放權、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離。三是堅持質量為本。把服務質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學的質量評價機制,避免因單純追求“價低者得”而損害服務質量,確保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困難群眾提供更好、更高質量的救助服務。四是堅持便民惠民。立足滿足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基本需求,綜合利用社會資源,增進部門協同,優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難群眾,打通民生保障“最後一公里”,使各項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實處。

(三)目標任務。“十三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全面推行,相關政策機制進一步健全,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困難群眾對社會救助服務的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

社會救助服務直接面向困難群眾,需求多樣,類型複雜。通過政府購買的方式提供社會救助服務,不僅可以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滿足基本救助需求,而且可以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激發經濟社會活力,不斷提高社會救助服務的水平和效率。

(一)明確購買主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可購買社會救助相關服務。

(二)規範購買內容。向社會力量購買的社會救助服務主要包括事務性工作和服務性工作兩類。事務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層經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服務時的對象排查、家計調查、業務培訓、政策宣傳、績效評價等工作;服務性工作主要是指對社會救助對象開展的照料護理、康復訓練、送醫陪護、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資源鏈結等服務。應當由政府直接承擔的行政管理性事務,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救助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虛化和公共資源閒置。

(三)界定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生産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産管理制度。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積極探索建立事業單位財政經費與人員編制協調約束機制。各地可在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和社會救助服務類別確定具體條件並及時充分地向社會公開,確保社會力量公平參與競爭。

(四)完善購買機制。各地要合理設置購買項目,將社會救助服務納入相關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範、標準明確、結果可控、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選定承接主體時,要以滿足服務質量、符合服務標準為前提,不能簡單以“價低者得”作為選擇標準。建立以項目選定、信息發佈、組織購買、實施監管、績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範化購買流程,分類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服務標準,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問效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

(五)落實經費保障。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要列入財政預算,從各級既有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等預算中統籌安排,各地要結合實際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資金投入力度。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科學有效。

(六)加強績效評價。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就服務成效、項目管理、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內容,加強對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的績效評價。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側重服務對象對救助服務的滿意度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並作為以後年度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七)嚴格監督管理。各地要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監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明確部門職責,依法實施綜合監管,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範有效。上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購買主體要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並主動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承接主體應主動接受購買主體的監管,健全財務報告制度,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服務轉包。要建立承接主體退出機制,制定臨時接管預案。在承接主體發生不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情形時,及時啟動預案,確保救助對象的正當權利不受影響;對承接主體存在違背合同、弄虛作假等行為,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進行處罰,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執行,依法禁止相關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

三、切實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

基層經辦服務能力直接關係各項社會救助政策的落實,關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採取多種措施,切實加強基層經辦服務能力,儘快形成一門受理、協同辦理、資源統籌、綜合施救的社會救助工作格局。

(一)加強窗口建設。推動跨部門救助事項的業務協同,依託現有政務大廳,在鄉鎮(街道)層面普遍設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窗口,或結合綜合服務窗口,統一受理、轉辦(介)社會救助申請事項,讓“群眾來回跑”變為“部門協同辦”。加快健全社會救助綜合服務平臺,建立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理等制度,並不斷優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二)落實經辦人員。綜合考慮轄區內社會救助服務事項、服務範圍、對象數量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縣鄉兩級開展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所需工作人員,科學整合縣(市、區)、鄉鎮(街道)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社會救助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現有社會救助工作人員不足的地區,可鼓勵社會力量承擔相關工作,由其向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村(社區)或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派遣工作人員。被派遣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優先考慮具有社會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會工作職業資格人員。

省級人民政府要統籌研究制定按照社會救助對象數量、人員結構等因素配備相應工作人員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三)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作用。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救助對象困難排查、發現報告,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公示監督,救助對象動態管理、信息報送,救助政策諮詢、宣傳引導等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要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給予支持。探索建立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

(四)加快信息化建設。要加強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依託國家統一的政務網絡和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加快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用共享。加快推進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提高基層甄別核實救助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慈善救助幫扶資源對接信息平臺,實現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的有機結合。

(五)加強人員培訓。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基層社會救助工作人員黨性教育,切實增強“四個意識”,特別是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執行社會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決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樣。加強教材開發和日常業務培訓,採取政策解讀、專家授課、經驗介紹、案例分析、互動參與等形式,切實增強基層工作人員對社會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培養一批社會救助骨幹人才。

四、強化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是對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的重大創新,是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服務供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製作用,定期研究社會救助領域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及時發現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要強化監督管理和政策落實情況評估,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各地大膽探索、擔當盡責,對工作推進不力或不能履職盡責的,要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本文件出臺後半年內,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二)健全工作機制。儘快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加快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政府購買社會力量服務工作。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和績效評價;編制部門負責指導基層加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和職能轉變;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經費安排和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基層加強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的銜接,鼓勵吸納更多的高校畢業生從事社會救助經辦服務。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重要意義、主要任務、重點內容和實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讀,加強正面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的積極性,增強社會各界的認同與支持,為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

民政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9月1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