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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

2017-12-23 09:33 來源: 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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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銀信類業務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銀信類業務進行規範。

《通知》共10條,分別從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雙方規範銀信類業務,並提出了加強銀信類業務監管的要求。

一是明確銀信類業務及銀信通道業務的定義。《通知》首次明確將銀行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同時納入銀信類業務的定義,並在此基礎上,將銀信通道業務明確為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産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託人承擔的行為。

二是規範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的行為。《通知》要求在銀信類業務中,銀行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穿透原則落實在監管要求中;要求在銀信通道業務中,銀行應還原業務實質,不得利用信託通道規避監管要求或實現資産虛假出表。同時,《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對信託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應根據客戶及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與之相適應的信託公司及信託産品。

三是規範銀信類業務中信託公司的行為。《通知》要求信託公司積極轉變發展方式,立足信託本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通知》明確,在銀信類業務中,信託公司不得接受委託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託方銀行簽訂抽屜協議,不得為委託方銀行規避監管要求或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此外,《通知》要求銀信類業務應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是加強銀信類業務的監管。《通知》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銀信類業務的監管,應依法對銀信類業務違規行為採取按業務實質補提資本和撥備、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並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提高信託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通知》還要求,各銀監局應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銀信類業務的日常監管。

《通知》的實施有利於規範銀信類業務,引導商業銀行主動減少銀信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回歸信託本源。

附件;

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
銀監發〔2017〕5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

近年來,銀信類業務增長較快,其中銀信通道業務佔比較高,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為促進銀信類業務規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銀信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委託人,將表內外資金或資産(收益權)委託給信託公司,投資或設立資金信託或財産權信託,由信託公司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本通知所指銀信通道業務,是指在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作為委託人設立資金信託或財産權信託,信託公司僅作為通道,信託資金或信託資産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託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託人承擔的行為。

二、商業銀行在銀信類業務中,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商業銀行實際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並落實授信集中度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對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銀信類業務進行分類,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據基礎資産的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並結合基礎資産的性質,準確計提資本和撥備。

三、商業銀行對於銀信通道業務,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託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産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佔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託通道將表內資産虛假出表。

四、商業銀行應當在銀信類業務中,對信託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綜合考慮信託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和專業投資能力,審慎選擇交易對手。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和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與之相適應的信託公司及信託産品;在選擇信託産品時,應注意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安排,與自身流動性管理相匹配。

五、信託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不應盲目追求規模和速度,應積極轉變發展方式,通過發揮信託制度優勢和提高專業管理能力,為委託方銀行提供實質金融服務,立足信託本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六、信託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應履行勤勉盡責的受託責任,加強盡職調查,確保信託目的合法合規,不得接受委託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託方銀行簽訂抽屜協議,不得為委託方銀行規避監管規定或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

七、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銀信類業務,應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將信託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産、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産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八、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應持續加強信託産品登記平臺建設,強化信託産品信息披露,促使合同條款陽光化、交易結構清晰化,提高信託業務的透明度和規範化水平,增強市場約束。

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銀信類業務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對業務增長較快、風險較高的銀行和信託公司進行窗口指導和風險提示。依法對銀信類業務違規行為採取按業務實質補提資本和撥備、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銀監會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提高信託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

十、各銀監局應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銀信類業務的日常監管,對銀信類業務中存在的各類問題要及時核查並嚴肅問責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從重處罰,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落實到位,相關情況應及時報告銀監會。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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