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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補短板再出實招 銀監會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

2018-01-06 09:4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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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記者 李延霞)為防風險治亂象,在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補齊制度短板的監管安排也在持續發力。中國銀監會5日發佈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健全穿透式監管框架,對主要股東行為、股東資質、信息披露等進行規範。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當前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參股或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但一些亂象也隨之發生,如違規使用非自有資金入股、代持股份、濫用股東權利等,辦法旨在規範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將監管重點聚焦主要股東,防止其濫用權利、掏空銀行等行為,要求主要股東披露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並限制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數量,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辦法同時要求主要股東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得違規干預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等。

為解決利益輸送等問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對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單個主體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對單個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的合計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

當前信託産品、證券公司資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等金融産品已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投資者。為規範金融産品入股商業銀行,辦法規定,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産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

股東信息的全面、真實、準確,是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的基礎。針對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辦法明確了主要股東信息報送責任、商業銀行信息核實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最終認定責任。

對違法違規股東有何監管措施?辦法規定,監管部門將對違規不改正的股東採取限制股東權利,責令商業銀行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等措施。同時,通過信息披露、聯合懲戒等方式,借助市場力量做好股權監管工作。

辦法施行後如何對現有存量股東進行規範?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按照“依法合規、分類處置、穩妥推進、保持穩定”的原則,下發通知對現有存量股東進行規範,區別不同情形給予不同的過渡期。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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