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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印發《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2018-01-06 11:33 來源: 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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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範商業銀行股東行為,彌補監管短板,銀監會印發《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的制定和發佈是銀監會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金融工作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重大舉措,也是整治金融市場亂象、彌補監管短板的重要規制。針對違反規定未經批准持有銀行股權、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自有資金要求、違規代持、股權結構不清晰、違規開展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以及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銀行利益等現象,《辦法》旨在規範商業銀行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行為,加強股東資質的穿透審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維護股東合法利益,從而保障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包括總則、股東責任、商業銀行職責、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共五十九條。《辦法》突出問題導向,重點強調以下內容:

一是建立健全了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重點解決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問題。股東信息的全面、真實、準確,是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的基礎。針對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辦法》明確了主要股東信息報送責任、商業銀行信息核實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最終認定責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

二是明確主要股東範圍,加強對主要股東行為的規範,重點解決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干預銀行經營等問題。重點將主要股東界定為“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在信息披露、入股數量、持股期限、資本補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對主要股東提出明確要求,切實防範大股東違規干預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現象。

三是強化商業銀行與股東及相關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重點解決利益輸送、掏空銀行等問題。《辦法》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納入商業銀行的關聯方管理,覆蓋商業銀行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類關聯交易類型,防止股東通過同業投資、資管計劃等渠道轉移、侵佔商業銀行資金行為。

四是明確金融産品入股商業銀行規則,重點解決利用金融産品入股問題。考慮到當前信託産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和保險資管計劃等金融産品已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投資者,《辦法》規定了金融産品入股商業銀行規則。即金融産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産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産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五是強化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監管手段。《辦法》貫徹分類監管原則,將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主要股東作為監管重點。設立專章規定監管部門在股權管理方面的監管職責和手段,重點加強穿透監管、對違規不改正的股東採取限制股東權利,責令商業銀行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同時,通過信息披露、聯合懲戒等方式,借助市場力量做好股權監管工作。

為配合《辦法》實施,銀監會將印發通知,重點解決存量股東規範問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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