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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明確“三類股東”企業上市審核標準

2018-01-12 21:3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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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12日電(記者 劉慧 王都鵬)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12日在回應市場關注的“三類股東”問題時表示,監管部門近期明確了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IPO時存在“三類股東”的監管政策。

他介紹,2016年以來,隨著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IPO數量逐步增多,部分企業出現了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産管理計劃、信託計劃等“三類股東”。

鋻於“三類股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層層嵌套和高杠桿,以及股東身份不透明、無法穿透等問題,在IPO發行審核過程中予以重點關注。此前,部分在審企業對“三類股東”採取了主動清理的辦法。

常德鵬説,考慮到“三類股東”問題不僅涉及IPO監管政策,還涉及新三板發展問題,證監會對“三類股東”問題的處理非常慎重,經反復研究論證,近期明確了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IPO時存在“三類股東”的監管政策,具體如下:

一是基於證券法、公司法和IPO辦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穩定性與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明確性是基本條件,為保證擬上市公司的穩定性、確保控股股東履行誠信義務,要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得為“三類股東”;

二是鋻於目前管理部門對資管業務正在規範過程中,為確保“三類股東”依法設立並規範運作,要求其已經納入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

三是為從源頭上防範利益輸送行為,防控潛在風險,從嚴監管高杠桿結構化産品和層層嵌套的投資主體,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發行人提出符合監管要求的整改計劃,並對“三類股東”做穿透式披露,同時要求仲介機構對發行人及其利益相關人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

四是為確保能夠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三類股東”對其存續期作出合理安排。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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