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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發文為內部審計機構“擴權”

2018-01-22 16:5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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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 劉紅霞)審計署22日發佈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更新版,把境外資産和境外經濟活動等方面納入內部審計職責範圍。

所謂內部審計,是指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新修訂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要履行12項職能,與2003年發佈的規定相比,增加了6項。

具體而言,新增職能分別是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審計,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審計,自然資源資産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審計,境外機構、境外資産、境外經濟活動審計,協助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指導監督下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拓展內部審計職責範圍的同時,新規還就進一步增強內部審計獨立性作了規範。新規指出,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應當在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要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彙報,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制、問題整改和隊伍建設等方面的管理。

為確保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性,新規還出臺一套約束和保護制度,既規範內部審計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忠於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又確保他們在遭受打擊、報復、陷害時享受相應保護措施。

新規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還專門對加強內部審計結果運用作了明確規定。比如,單位內部要加強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建立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等,把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任免幹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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