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企業審批不再難 立法助力促改革——山西立法推進“放管服”改革樣本解析

2019-06-05 16:02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太原6月5日電 題:企業審批不再難 立法助力促改革——山西立法推進“放管服”改革樣本解析

新華社記者 王子銘

“從項目立項到開工,只用一週就辦妥了,之前想都不敢想!”在山西省晉中市政務大廳,前來辦理民辦幼兒園施工許可證的閆先生,言語中透著驚喜。

作為企業部門經理,閆先生告訴記者,如今他們只需按照政府制定的標準作出承諾,在一週內提供相關材料,簽訂承諾書即可開工。“承諾後,一個月內補齊施工許可證辦理手續,邊補手續邊開工,節省了大量成本!”

審批效率的提高,離不開山西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經過近兩年的改革實踐,今年5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以地方立法鞏固改革成果,破除改革障礙,促進山西高質量轉型發展。

“再不用拎著兩大袋材料來審批”

改革先行先試,為立法進行實踐探索,積累制度經驗。

在暫停執行並修改有關法規基礎上,2017年下半年,山西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試點啟動,率先在省內10個開發區和晉中市落地,隨後逐漸在全省推開。

所謂“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是指對山西省政府確定範圍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政府統一服務、企業信用承諾、監管有效約束”,統一清單告知、統一平臺辦理、統一信息共享、統一收費管理,對企業承諾的事項,政府不再事前審批的辦理模式。

“之前可能跑十趟八趟也辦不完,現在一網通辦,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紙質材料一次提交,再不用拎著兩大袋材料來審批了。”山西奇美廚櫃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高樹珍感慨道。

山西省發改委主任姜四清坦言,傳統報建審批模式,事前審批時間過長。改革將原來由企業“跑腿”來辦理的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等14項審批,調整為政府提供統一服務。

企業需要承諾什麼?晉中市發改委主任張曉平介紹,企業對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證核發前置條件等事項,按政府制定的標準作出書面承諾,用企業信用約束代替了政府事前審批,並對失信企業採取監管和懲戒措施。

“已有一家企業上了我們的失信黑名單,不僅不再允許該企業參與承諾制,還將對其投資、年檢産生消極影響。”張曉平説。

據介紹,經過近兩年的改革實踐,山西企業原來需要逐個辦理的28個報建審批事項,現在最多只需辦理6項,辦理時間平均縮減4個月。

立法推動改革破障前行

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在地方立法權限範圍內,山西省通過立法鞏固和深化改革成果,堅持問題導向,破除改革障礙,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經多次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對草案反復修改,5月30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

立法直面改革中的痛點難點:

事前審批少了,事中事後監管如何跟上?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等方式,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此外,基層不少幹部在推進承諾制時心存顧慮,擔心因工作失誤被問責,不敢放手實施,影響改革順利進行。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趙建平告訴記者:“大家希望立法對改革者‘容錯’,但‘容錯’不是法律語言,不宜直接寫入法條。”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經反復研究,認為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看,立法既然為改革者設定了“推進改革”的義務,也要賦予其“試錯”的權利。

為此,規定明確,在推進承諾制過程中,出現工作失誤,但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合法;勤勉盡責且未牟取私利;及時校正工作失誤,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條件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這既符合法治精神,又掃清了改革障礙。”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鈞説,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導向作用,營造鼓勵創新的改革氛圍,激發了改革活力。

改革立法助力高質量轉型發展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的出臺,是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以立法推進“放管服”改革,助力山西高質量轉型發展的縮影。

近年來,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了《關於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範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山西省開發區條例》等法規。今年還將自主起草多部鞏固改革的地方性法規。

“下一步,我們將圍繞促進産業轉型,制定健康産業促進條例、支持和保障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等政策法規。”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郭迎光表示,省人大常委會將“1+X”作為改革立法任務,“1”是以《山西省加快創新驅動促進高質量發展條例》為統領,“X”是系統制定一系列推動山西深化改革,實現高質量轉型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今年是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40週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在法定權責內,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權,保障改革進程、校準改革方向,助力地方發展邁向高質量。”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相宏説。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