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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門關於實施“護薪”行動全力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2019-08-03 11:20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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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實施“護薪”行動全力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9〕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高級人民法院、總工會、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工會、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為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解決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調解結案難、調查取證難、裁審銜接難等問題,完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相互協調、有序銜接的多元處理機制,依法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決定實施“護薪”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預防協商工作

(一)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預防工作。創新發展“楓橋經驗”,加大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增強用人單位法治意識和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推動用人單位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做好農民工心理疏導工作。指導企業與農民工建立多種形式的對話溝通機制。推行勞動爭議仲裁建議書、司法建議書制度,積極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

(二)引導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指導用人單位完善協商規則,積極探索建立內部申訴和協商回應制度。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的用人單位,積極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開展協商,達成和解。工會組織要切實發揮在爭議協商中的作用,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二、進一步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調解工作

(一)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積極引導農民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和工會、行業商(協)會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積極參與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調解工作。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提出靈活有效的調解意見,引導當事人選擇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調解方案。加強鄉鎮(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隊伍建設和基礎保障,充分發揮其在勞動爭議調解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加強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信息互通機制。調解成功的案件,調解組織要結合實際引導當事人進行仲裁審查確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要當場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調解不成的案件,調解組織要及時引導當事人進入仲裁程序,可探索建立代收仲裁申請制度。依法落實支付令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支付拖欠工資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農民工可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要依法發出支付令。

(三)妥善調處拖欠農民工工資重大集體勞動爭議。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訂拖欠農民工工資重大集體勞動爭議處理應急工作預案,明確應急措施、程序和保障等基本要求。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集體勞動爭議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時介入,主動約談用人單位,依法促成和解或調解解決。要吸收擅長處理勞動爭議的律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力量參與調解。

三、進一步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仲裁質效

(一)集中辦結超審限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仲裁案件。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訂工作方案,組織轄區內仲裁委員會對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審限未辦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進行全面摸底排查,組織精幹力量採取優先調解、優先開庭、優先裁決等措施加快辦理。要通過倒排時間表、記賬銷號等方式加強督查督辦,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辦結,基本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超審限現象。各地要在10月15日前,將仲裁機構處理超審限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情況統計表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

(二)暢通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仲裁“綠色通道”。仲裁委員會要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實行全程優先處理,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天申請,當天立案,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人員、答辯、舉證、開庭等事項一次性通知當事人。加強庭前調解,可設置專門庭前調解機構、配備專門調解人員,立案時同步開展調解。落實簡易處理規定,對簡單小額案件實行速裁製,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置專門速裁庭。仲裁庭可通過經與被申請人協商同意縮短或者取消答辯期、採用簡便方式送達有關仲裁文書等措施,將審限縮短至三十日內。

(三)增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仲裁處理效果。對農民工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根據農民工的申請依法主動予以收集。對同時涉及拖欠工資和其他仲裁請求的案件,可引導農民工就工資請求先行調解,依法發揮終局裁決、先行裁決、先予執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仲裁終結率。嚴格落實集體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組庭、送達等規定,穩妥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重大集體勞動爭議。對涉及勞動者人數較多、涉及金額較大、社會影響較廣的案件,仲裁機構負責人要掛牌督辦。

(四)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的重點問題,形成類案指導口徑,統一裁審法律適用標準。人民法院在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中,對仲裁庭已依法質詢、質證的證據,除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以外,可不再予以當庭質證;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已自認的事實,在審理中又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對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依法提交或拒不提交的證據,除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人民法院可不予採納。有條件的地區,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仲裁和審理需要,建立相互協助查證制度,以便及時調取、查證相關證據材料。積極推動和落實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之間的案件保全、執行聯動等裁審銜接工作機制建設,確定專人負責,做好案件材料傳遞、信息互通等工作。

四、進一步強化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審判執行工作

(一)完善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審理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暢通立案“綠色通道”,及時審查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農民工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可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糾紛,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審理中,根據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要主動依職權調查。要積極運用和解、調解等方式,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和小額速裁機制及時、簡便、快捷的功能,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減少矛盾衝突、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對符合先予執行法定條件的,要及時裁定先予執行。

(二)加大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執行力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將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作為重點民生案件納入速執程序,優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盡執行措施。要規範裁審執行程序銜接,積極會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一步強化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的執行力度。對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農民工確有生活困難的,要根據當地司法救助規定,及時給予執行救助。

(三)落實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保全規定。切實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辦理財産保全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對農民工追索工資案件申請財産保全的,一般不應要求擔保;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但存在因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産等可能導致仲裁裁決、判決等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對農民工在仲裁階段提出財産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審查並及時作出裁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工作,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社會和諧穩定,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要堅持人民立場,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深刻認識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樹牢“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和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進一步壓緊壓實責任,強化組織保障,持續依法推進,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要區分情況、分類指導,對用人單位法治意識不強的,加強教育引導;對因經營困難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將穩就業、穩企業與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有效結合;對因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的,要協調有關部門推動問題解決。

(二)加強預警監測。深入研判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的工作形勢,密切關注宏觀經濟環境變化、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等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工作的影響,主動採取應對措施,加強風險防控。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多發高發地區的鄉鎮(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對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定期開展預警排查,存在引發群體性事件風險的,要及時向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積極採取措施防範化解。

(三)健全協同機制。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保障監察職責特點和優勢,按照有利於及時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原則,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選擇維權方式。仲裁機構要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加強協調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實互認、情況會商、協調處置等聯動工作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一站受理、首問負責、分類處理等制度。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工會、企業代表組織間的溝通協調,形成齊抓共管、各負其責、互動有力的工作局面,適時對轄區內相關部門的職能發揮、工作機制落實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四)做好便民服務。要積極推行流動仲裁、巡迴審判等改革舉措,方便農民工就近就地維權。加強“互聯網+調解仲裁”服務平臺建設,發揮人民法院互聯網訴訟服務優勢,加強線上線下服務對接,更好為農民工提供“零跑腿”、“網上辦”等服務。進一步加強調解仲裁行風建設,加快建設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不斷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為農民工提供更加公開透明、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五)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重點宣傳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工作經驗做法,特別是做好典型案例宣傳,發揮“處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為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2019年7月26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