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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負責人就處罰兩家機動車生産企業答記者問

2018-01-09 14:20 來源: 環境保護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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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近日通報了對山東凱馬汽車製造有限公司和山東唐駿歐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制度的行政處罰決定。針對社會關心的問題,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就兩家企業的違法行為、處罰依據、如何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環境保護部對兩個機動車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是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後國家層面對汽車生産企業的第一單,涉及處罰金額巨大。請問兩家企業主要違法事實有哪些?環境保護部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2016年1月,我部組織開展柴油車專項監督檢查,按標準規定要求抽取山東凱馬汽車製造有限公司和山東唐駿歐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凱馬、唐駿歐鈴)車輛進行了實驗檢測。第三方檢測結果顯示,山東凱馬生産的車輛型號為KMC1033A25D4(發動機型號4L18CF)的輕型柴油貨車排放的碳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過《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階段限值要求。涉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間生産的該型號車輛8輛,違法所得12786.80元,貨值金額257279.76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關於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我部責令山東凱馬改正生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786.80元,並處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514559.52元,罰沒款合計527346.32元。

經調查,發現山東凱馬生産的車輛型號為KMC1042LLB33P4(發動機型號4DW93-84E4)的重型柴油貨車的OBD系統功能性檢測不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標準要求,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産品出廠銷售。涉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間生産的該型號車輛318輛,違法所得718194.05元,貨值金額15248281.26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五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我部決定責令該公司針對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産品出廠銷售的違法行為停産整治,沒收違法所得718194.05元,並處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30496562.52元,罰沒款合計31214756.57元。

經調查,發現唐駿歐鈴生産的車輛型號為ZB1020ADC0F(發動機型號4L18CF)的輕型柴油貨車排放的碳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過《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階段限值要求。涉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間生産的該型號車輛109輛,違法所得為112502.48元,貨值金額為3461907.58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關於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我部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生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2502.48元,並處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6923815.16元,罰沒款共計7036317.64元。

問:這兩起行政處罰案件經過了什麼樣的程序?如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答:兩個案件的辦理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處罰程序,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聽證告知、召開聽證會、法律審查、決定、送達等程序,今後還要督促處罰決定的執行。

為查明案件事實,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我部先後兩次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2017年5月22日,應山東凱馬和唐駿歐鈴的申請,我部依法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2017年8月29日,應山東凱馬的申請,再次舉辦行政處罰聽證會。

聽證會前,我部向兩公司下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起草聽證會流程。為更好依法行政,邀請我部法律顧問北京市金杜(廣州)法律顧問事務所的律師擔任聽證員。會前,我部對案情、調查情況和證據進行了梳理核實,對申請人可能質證、辯論的問題準備了應對方案。

聽證會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要求舉行。我部環監局主持聽證會,調查人員陳述了現場調查情況、查明的違法事實和證據,並提出了初步處罰建議;山東凱馬和唐駿歐鈴的代表進行了陳述和申辯;各方就事實認定、證據、法律依據等方面進行了辯論和質證。聽證會保障了山東凱馬和唐駿歐鈴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查明了有關案情,實現了預期目標。

問:兩家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是如何發現的?如何開展調查的?

答: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賦予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産、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的法定職權。

我部根據在用車環保定期檢驗、路檢路查超標車輛統計數據和相關車輛生産企業信息公開情況,以及行業、市場反映的突出問題,成立了柴油車打假專項工作組,組織開展柴油車打假專項行動。專項工作組通過在市場銷售環節委託第三方購置新車、在企業生産現場隨機抽樣的方式按標準要求抽取車輛,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並出具第三方檢測報告。根據檢測結果,專項工作組對超標車輛生産企業通報情況,請生産企業對車輛和檢測結果予以確定,並按照行政執法要求完成現場勘驗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之後,確定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進駐相關企業,出具審計報告,最終確定了兩個企業違法所得和貨值的具體數額,為實施行政處罰提供了明確、充分的事實依據。

問:山東凱馬案中,凱馬公司生産的重型柴油車OBD系統功能性檢查不合格的違法行為能否認定為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柴油車車載診斷系統(OBD)是不是屬於車輛污染控制裝置?

答:OBD(On-Board Diagnostics)即車載診斷系統。這個系統能夠從發動機的運行狀況隨時監控汽車是否尾氣超標,一旦超標,會馬上發出警示,故障(MIL)燈或檢查發動機(Check Engine)警告燈亮,同時將故障信息存入存儲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V 階段)》(GB17691-2005)第3.33條“車載診斷系統(OBD)指排放控制用車載診斷(OBD)系統。它必須具有識別可能存在故障的區域的功能,並以故障代碼的方式將該信息儲存在電控單元存儲器內”。由此可見,OBD系統屬於污染控制裝置,是監控車輛是否達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控制車輛達標排放的最關鍵部件。根據標準要求,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均應裝備車載診斷系統(OBD)或車載測量系統(OBM),用以監測使用中的排氣污染物。

山東凱馬案中,我部抽檢的3輛重型柴油車及後處理裝置不能通過車載診斷系統讀取車輛信息,不能對堵塞EGR進氣管故障進行報警,均不滿足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要求,檢驗報告判定結論為車輛OBD系統不合格。OBD系統作為污染控制裝置在汽車排放控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國際上看,任何企業或個人在産品上裝載功能缺失或失效的OBD系統均屬於以次充好、弄虛作假。山東凱馬對OBD系統不合格車輛,已打印出廠合格證並出廠銷售,可以認定為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産品出廠銷售。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生産排放超標的機動車和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的要“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此次環保部對兩個公司處以貨值金額兩倍的罰款是如何考慮的?

答:這兩個案件事實認定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程序合法,應當依法對兩家企業實施行政處罰。

在我部2014年以來開展的機動車環保達標監督檢查工作中,多次發現這兩家公司存在故意造假、生産不達標車輛行為,在行業中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機動車排放標準升級效果,環保部對兩公司進行了約談,要求立即整改。本次抽檢山東凱馬、唐駿歐鈴各3輛輕型柴油車進行排放測試,測試結果均不合格,超標情況嚴重。山東凱馬車輛氮氧化物是標準限值的5.7-5.9倍,碳氫+氮氧化物是標準限值5.6-5.7倍,顆粒物是標準限值的1.1-1.5 倍;唐駿歐鈴車輛氮氧化物是標準限值5.4-5.9倍,碳氫+氮氧化物是標準限值5-5.5倍。本次抽檢山東凱馬3輛重型柴油車OBD 檢驗不符合標準要求,屏蔽部分主要功能,屬 “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檢驗合格産品出廠銷售”行為,存在主觀故意,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此次調查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在行政處罰聽證會上,兩家企業陳述了其具有減輕處罰情節。唐駿歐鈴表示得知該型號的車輛排放不達標後,立即採取了停售、召回的措施,防止了損害的進一步發生和擴大。山東凱馬公司表示對重型柴油貨車産品進行了全部檢查,查明問題原因後立即做了整改,落實了監控防範措施,排放不達標發動機一律不裝配。

按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相關規定,嚴格遵循“過罰相當”原則,綜合考慮環境違法行為的手段、方式、損害後果,當事人改正情況等因素,我部決定對兩家公司的罰款處罰按貨值金額二倍處以罰款。

問:環保部下一步對案件有何後續措施?如何建立機動車環境監管的長效機制?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要求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實施新生産機動車環保達標監管,改變了過去監管部門不明確、職責劃分不清、處罰依據不足的問題。為確保新生産機動車環保達標,我部將嚴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採取更積極、更主動的措施,持續加大新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産企業監督檢查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機動車環境監管的長效機制。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事前的信息公開制度、事中的達標監管制度、事後的環保召回制度“三位一體”的機動車環境監管體系。在新生産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制度和在用車定期檢驗制度的基礎上,建立機動車環保達標監督檢查制度、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監督管理制度,配合質檢總局研究建立環保召回制度,配合交通運輸部加快建立機動車檢驗/維修制度。將機動車環境管理納入環境保護監測和監管執法體系,確保機動車環保檢測數據質量。

二是加快推進監控平臺建設,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實現對新車環保達標管控。我部建立了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依法要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産、進口企業向社會公開其生産、進口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等環保信息,並配備了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為社會公眾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實現了車輛環保配置、檢驗信息全面公開,有助於全社會監督,確保車輛符合環保要求。2017年年底,全部在用車定期檢驗機構已完成國家、省、市三級聯網,目前正在加快推進遙感監測網建設和數據聯網,利用聯網平臺進行大數據分析篩選超標車輛,為實現對新車生産企業精準化監管奠定基礎。

三是加強部門協調配合,進一步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繼續強化新生産機動車環保達標監管,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基本原則,對整車生産企業、發動機生産企業、後處理生産企業及其他環保關鍵零部件生産企業加大監管力度,常態化、不定期組織開展新車生産、銷售環節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篡改、屏蔽車載診斷系統(OBD)軟體弄虛作假、未按要求進行環保信息公開等各類違法行為,並依法從快、從重處罰,建立整車企業、發動機企業及後處理企業等違法行為黑名單,實行多部門聯合懲戒。

下一步,我部將對有關違法企業違法處罰信息通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並積極督促地方環保部門對違法企業履行行政處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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