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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解讀《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9-01-25 10:24 來源: 文物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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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專項資金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解讀《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近日,財政部、國家文物局聯合修訂印發了《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文〔2018〕178號,以下簡稱《辦法》)。為更好地貫徹和執行《辦法》,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修訂背景

文物是中華文明、中國革命的精神標識和文化標識,是國家象徵、民族記憶的情感依託和物質載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産保護傳承”。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政府在文物保護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要求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健全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提高防護能力。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關於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見》,強調全面深化文物領域各項改革,完善革命文物保護傳承體系,完善文物保護投入機制。

中央財政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的決策部署,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扶持政策,積極支持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有序開展。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支持文物保護的主要資金渠道,為適應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和財政預算管理改革的要求,財政部、國家文物局結合文物保護項目審批改革和文物保護工作實際情況,以及《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3〕116號)的執行情況等,在認真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出臺了《辦法》。

二、修訂總體思路

《辦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是,認真貫徹中央關於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加強文物工作的部署,充分體現文物保護項目審批改革和財政預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努力遵循文物保護活動規律,注重突出革命文物、文物安全等重點領域,適當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傾斜,明確支持文物保護由搶救性保護向搶救性保護與預防性保護並重轉變,推動我國文物保護利用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發展。

三、修訂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共7章40條,主要包括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分配辦法、申報與審批、資金使用管理、資金監管與績效評價等具體內容和流程。與116號文相比,主要變化內容包括:

(一)調整支持範圍。《辦法》修訂前,區分文物保護單位級次,中央財政主要通過國家文物保護資金支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通過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統籌支持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結合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和“兩會”代表委員所提建議,將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等從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調整到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加強文物保護資金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之間的統籌安排,並對部分具體支出內容進行了規範,推動文物保護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

(二)優化分配方式。根據文物保護項目審批改革的要求,國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審批項目立項報告,改為集中審批年度項目計劃,並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保護項目技術方案的責任。為適應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和預算管理的新要求,專項資金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方法,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兩部分。其中,重點項目應當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由國家文物局批復保護方案或項目申報單位隸屬於中央部門。重點項目補助實行項目法分配下達,補助金額根據預算評審結果、預算執行情況、申請情況等核定。一般項目補助中央財政對省級財政實行因素法切塊下達,再由省級財政細化到文物保護項目,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績效因素和財力因素,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各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對基本因素分配金額進行調整,再按照基本因素佔40%、業務因素佔30%、績效因素30%計算補助數額。在具體因素選取上,基本因素主要體現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數、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數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數;業務因素主要體現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立項數、文物安全和預防性保護指標;績效因素主要體現為專項資金執行率、項目質量和項目完成率。

(三)完善管理機制。《辦法》明確,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一般項目預算評審,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重點項目預算評審,並對一般項目進行指導監督。具體項目預算評審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組,根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保護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開展。《辦法》調整規範了年度決算和財務驗收的程序,要求項目實施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實施監管。對於單位擠佔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和內部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明確要求予以追責。同時,對資金申報下達程序、時間節點、實施期限等條款進行了規範。

(四)強化績效導向。《辦法》突出了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將績效情況作為一般項目資金的測算因素,推動基層單位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