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13.堅持依法行政,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依法理順和規範各級政府職責,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進一步簡政放權,合理確定市和區縣政府管理職責。強化市政府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區縣政府執行職責。理順部門職責,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負面清單、責任清單制度,實現“一份清單管邊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區縣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做到“一顆印章管審批”,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堅持“一個部門管市場”,強化對生産、流通、消費領域全過程統一監管。加強社會徵信體系建設,加快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實行“一個平臺管信用”。 14.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規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主體、權限、程序和責任。嚴格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擴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度,推行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民意調查制度。提高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質量,有序引入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參與風險評估。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完善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審查制度,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健全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推行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制度,注重評估結果運用。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15.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執法效能和水平。按照減少層級、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推進執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深入推進綜合執法,減少區縣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産、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務、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民政、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探索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完善市和區縣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完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處理機制。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全面推進街鎮綜合執法,加強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切實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挂鉤。逐步推行行政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16.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對立案、檢查、調查取證、行政決定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推行行政執法標準化,制定執法細則和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改進執法方式,注重語言規範、行為規範,推行理性文明執法。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切實落實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建立行政執法督辦制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責令限期糾正。建立市和區縣兩級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對執法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17.完善制度體系,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運用和規範互聯網監督,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實行“一套體系管權力”,運用“制度加科技”辦法管權管事管人,形成從標準到程序、從外部監督到信息監管的完整體系。健全行政程序制度,規範行政行為的主體、權限、方式、步驟和時限。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産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強化行政復議監督,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完善糾錯問責機制,明確問責主體,健全問責方式和程序,建立被問責人申辯、核查和救濟程序,規範重新任用機制。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重點加強對公權力大、資金密集領域和環節的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産、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加強日常審計監管,加快推進聯網實時審計。強化市審計機關對區縣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18.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實現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確保行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明確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和內容,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市和區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行政職權、權力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加快建設行政權力運行基礎平臺和行政權力監察平臺,完善動態調整機制。建立行政規範性文件目錄年度公佈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公佈。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 五、切實保證公正司法 19.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維護司法權威。制定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干預司法機關執法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健全行政機關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嚴格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或受委託的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制度。健全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辦理、督促、反饋制度。懲治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建立行使司法管理權全程留痕制度,加強對行使審判、檢察管理權的約束和監督。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20.優化司法職權配置,促進公正高效司法。健全監督管理、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完善司法體制,穩步推進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統一刑罰執行、統一管理司法機關人財物、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重大改革事項。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積極推進濱海新區司法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完善行政訴訟機制,健全指定管轄、提級管轄、集中管轄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制定落實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辦法。落實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確保審級獨立。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産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完善司法責任制,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深化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健全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機制,規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範圍和程序,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 21.推進嚴格司法,保障司法權力規範運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健全適用法律規則體系,深化量刑規範化改革,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加強類型案件適用法律的指導與監督。推進專業化審判,規範自由裁量權。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推進司法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合理劃分司法環節,健全司法人員工作職責、流程和標準等制度,完善網上錄入、流轉、辦理、審核和監督考評等機制。嚴格案件質量控制,健全審判質效分析、常規案件類型化處理、典型案件通報、庭審觀摩評議、裁判文書評價和抽查制度,完善落實案件質量評查、司法業績檔案和專項督察等制度。健全錯案評價標準和問責機制,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22.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健全保障群眾參與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工作機制。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健全優化選任、退出機制,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範圍,完善隨機抽取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深化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傚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説理,建立健全生傚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深化審判機關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公開平臺建設,建立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制度,健全公安機關執法信息、流程、內容公開機制,落實監獄機關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依法公開制度。 23.健全人權司法保障,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拓展訴訟服務功能。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嚴格執行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與社會徵信體系對接,健全執行聯動威懾機制。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推行網上信訪、視頻接訪,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24.加強對司法活動監督,切實保證司法公正。加強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細化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環節的法律監督措施。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健全司法與社會溝通機制,完善接受和處理群眾諮詢、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健全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制度規定,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洩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堅決懲治司法領域腐敗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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