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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7-06-16 18:07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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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2宗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2宗內幕交易案,1宗仲介機構違法違規案。

2宗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中,一是馬永威、曹勇於2016年7月5日至7月18日期間,利用資金優勢,通過連續買賣、在漲停板大量申報買單維持漲停價格、虛假報撤單、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福達股份”股價,獲利共計約2,288萬元。馬永威、曹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馬永威、曹勇違法所得約2,288萬元,並對馬永威處以約4,577萬元罰款,對曹勇處以約2,288萬元罰款。二是廖山焱于2015年11月25日至12月23日期間實際控制並利用廖某山、廖山焱等9個自然人名下期貨賬戶,以連續買賣或者自買自賣的方式交易“普麥1601”期貨合約,影響“普麥1601”合約價格和交易量,沒有違法所得。廖山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3條、第40條規定,構成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71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廖山焱處以60萬元罰款。

2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馮玉露係中科英華高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科英華)擬收購山東天業房地産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東天業黃金礦業有限公司90%股權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馮玉露在獲悉內幕信息後將內幕信息洩露給王宇勤,王宇勤利用本人證券賬戶買入“中科英華”1,403,000股,盈利約419萬元;蘇建朝與馮玉露關係密切,雙方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通話聯絡,且蘇建朝控制使用“蘇建朝”等7個證券賬戶交易“中科英華”,共計盈利約877萬元。馮玉露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76條規定,構成洩露內幕信息行為。王宇勤、蘇建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1)沒收王宇勤違法所得約419萬元,並處以約419萬元罰款;對馮玉露處以10萬元罰款;(2)沒收蘇建朝違法所得約877萬元,並處以約877萬元罰款。二是劉國武全程參與北部灣旅遊股份有限(簡稱北部灣旅)公司收購長島渤海長通旅運有限公司65%股權的合同談判,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劉國武利用本人證券賬戶買入“北部灣旅”50,100股,賣出50,000股,沒有違法所得。劉國武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劉國武處以15萬元罰款。

1宗仲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中,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簡稱天元所)作為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九好辦公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九好集團)重大資産重組項目的法律服務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未按規定對九好集團銀行存款進行查驗,導致未能發現九好集團3億元定期存款處於質押狀態;未按規定將實地調查情況作成筆錄;未按規定對查驗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查驗計劃未完全落實或不能實現查驗目的,也未説明原因或者採取其他查驗措施和方法;出具的《法律意見》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天元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20條、第17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2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天元所業務收入150萬元,並處以75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史振凱、劉冬、于進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活動進行嚴厲打擊,依法維護資本市場運行秩序,切實防範資本市場風險,有效促進資本市場規範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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