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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印發《公共租賃住房資産管理暫行辦法》

2019-01-21 08:55 來源: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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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印發《公共租賃住房資産管理暫行辦法》
不得將公租房資産用於抵押擔保

為規範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資産(以下簡稱“公租房資産”)管理,近日,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佈《公共租賃住房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建設單位不得將公租房資産作為融資抵押物,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以公租房資産進行擔保。

根據暫行辦法,公租房資産,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持有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資産包括公租房項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産(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建築物)。企業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業單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質的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公租房資産管理的原則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規範處置;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公租房資産配置方式包括建設(含改擴建)、購置、調劑、接受捐贈等。公租房資産配置依據主要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或年度計劃、公租房實際需求公租房資産存量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政府財力及債務狀況等。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産配置計劃。公租房資産配置計劃包括當年公租房資産的增減套數、面積、資金需求和來源、上一年度資産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經營維護等情況。公租房資産配置計劃隨同部門預算一同上報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與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公租房資産作為融資抵押物。

在資産使用方面,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制度出租公租房資産。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公租房資産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服務事項,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按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應在購買服務合同中約定承接主體相應的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方面責任和義務,確保公租房資産的合理使用和正常運轉。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區劃的公租房資産建立調劑使用機制,充分發揮公租房資産使用效率。公租房項目配套的非住宅資産對外出租應當通過公開方式進行招租。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用公租房資産進行擔保。

公租房交付使用後,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會計賬簿及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等資料建立公租房資産卡片。公租房因合併、分立、改擴建,資産名稱、賬面價值、套數、建築面積、佔地面積等發生變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及時變更資産卡片相應的信息。

此外,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對保障對象使用公租房資産情況和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經濟變化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同約定使用資産的,按照合同約定收回資産,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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