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廳、水務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規定,促進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現就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加大污水處理收費力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併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準但尚未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未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于2015年底前開徵,並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各地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依法履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專家論證、集體審議等定價程序,確保政府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加大污水處理費收繳力度。對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經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火力發電、鋼鐵等少數企業用戶,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實際排水量計徵;未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按用水量計徵。要重點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繳,對取水設施已安裝計量裝置的自備水源用戶,其用水量按照計量值計算;對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徵收。
三、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各地可結合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差別化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對企業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執行正常的企業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對企業排放污水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對超標排放的污水實行更高的收費標準。各地可根據超標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差別化的收費標準。
四、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各地應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形成合理預期,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積極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服務,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和運營效率。政府應嚴格按照運營維護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確保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鼓勵工業園區(開發區)內污水處理單位與污水排放企業協商確定污水處理收費,提高污水處理市場化程度和處理效率。
五、確保配套措施落實到位。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各地要將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作為公用事業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大投入力度。國家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及其它財政專項等現有渠道支持城市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二是強化行業監管。嚴格排水許可制度,監督污水排放企業達標排放。加強污水處理企業監管,保證出水水質和污泥處置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對城鎮污水處理企業超標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罰。限期關閉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自備水井,防止偷採偷排。三是做好低收入保障。要提高對低收入家庭補貼標準,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而降低。
六、做好信息公開和宣傳。各地要向社會公開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情況;制定或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要公開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結果;重點排污單位要公開污水排放等指標;污水處理企業要定期公開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出水主要指標和企業運營情況等信息。要加強污水處理和收費的宣傳解釋,通過報紙、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宣傳我國水環境污染的狀況,徵收和調整污水處理費、促進污水處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儘快提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提高污水處理收費力度的實施方案,並於每年底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對各地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對不按規定落實相關政策的,將予以通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