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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曉光在訪談現場
訪談進行中
趙曉光解讀《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趙曉光在解答主持人問題
嘉賓與主持人交談
訪談現場
訪談摘要
 
·條例規定的過渡期限會有長短 但絕不會是“無期限”
·條例對於使用拼裝車或報廢車接送學生的處罰比較重
·校車通行優先權是普遍做法也是行車文明標誌
·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在享受校車政策上沒有差別
·條例對於農村地區的校車問題給予足夠重視
·條例保障安全只規範集中乘坐 7座以上的車是社會共識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暫時沒有考慮做進一步細化的規定
·“專用校車”是相對於小學生和幼兒使用的校車
·取得校車標牌車輛應配備統一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是否符合校車安全技術條件是判斷標准校車的關鍵
·條例允許個體運輸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基於三方面考慮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所管轄範圍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
·條例從制度上為校車資金來源提供很好的保障
·條例沒有排除幼兒乘坐校車的問題恰恰明確提出要求
·從長遠看就近入學最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
·在制度上保證校車安全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共同做法
·起草部門對十幾個國家校車管理制度進行比較研究
·起草部門實地考察校車運行情況聽取基層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