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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告42個部門單位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2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農業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農業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中國水産科學研究院等19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農業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50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2005年,農業部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能夠認真做好對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進一步加強了預算、計劃和財務管理等工作,強化項目資金和資産監管;認真糾正以前年度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決定執行率達到了100%。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年初預算未細化到具體單位或項目6.69億元。

    2005年,農業部行政事業類項目預算中有6.69億元年初未細化到具體單位或項目,導致這類資金到11月才全部分配下達到項目執行單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於“要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將本級部分行政事業類項目財政資金797.41萬元轉入二級預算單位賬戶。

    2005年,農業部將部分行政事業類項目經費797.41萬元撥付至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由各相關單位計入事業收入、撥入專款或預收賬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關於“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向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的規定。

    (三)向非預算單位撥付資金47.5萬元。

    2005年,農業部將由其所屬的全國農業展覽館承辦的中國國際農産品交易會農産品促銷項目資金47.5萬元,直接撥付給該館所屬的匯川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非預算單位)。該公司將其作為營業收入。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的規定。

    (四)中國水産科學研究院的主要問題

    1.將財政資金1849.75萬元隱匿于其下屬單位,形成賬外資金。

    2001至2005年,該院截留系統科學事業費預算資金1849.75萬元,隱匿于所屬漁業工程研究所,形成賬外資金,用於該院自籌基本建設等。截至2005年底,共支出1756.12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2.違規核銷對下屬單位的借款及投資335萬元。

    2004年,該院在其所屬機關服務中心和營口增殖站等單位正常運營的情況下,決定核銷用財政性資金對這些單位的借款及投資33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預算單位清産核資資金核實辦法》關於“中央預算單位對於清查出的各項財産損失應當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或合法手續後,可按規定權限核銷或在辦理資金核實手續時申報核銷處理”的規定。

    3.挪用財政項目資金及基本事業費800萬元,用於單位自籌基本建設等。

    2002年,該院增加對其所屬漁業機械研究所等3個研究所的財政預算撥款(項目資金及基本事業費)800萬元,並要求全額交回。在收到返還的800萬元後,該院將其中698.9萬元用於院部自籌基本建設支出,101.1萬元用於彌補人員經費超支等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挪用”的規定。

    4.自行改變預算資金用途,違規設立“基金”7220.9萬元。

    1995至2005年,該院從財政科學事業費預算中共安排資金7220.9萬元,自行設立“成果轉化項目基金”、“科研基金”和“人才專項基金”。對“成果轉化項目基金”採取有償使用的方式,截至2005年底,已向該項基金使用單位收取資金佔用費854.4萬元。對後兩項基金採取隨年度預算批復所屬各相關單位並撥付資金的方式。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五)所屬單位擠佔、挪用項目資金914.71萬元。

    2002至2005年,全國農業展覽館、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中國水産科學研究院等單位,在“農業博物館運轉費”、“檔案室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審核等前期工作費”、“農作物病蟲害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等項目經費中,列支辦公室傢具購置、租車費、會議費等公用支出914.71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六)所屬單位轉移財政項目資金603.55萬元。

    2003至2005年,農業部質量安全認證中心以簽訂行業産品認證項目委託協議的方式,共撥付給其所屬的種植業産品認證等3個分中心“産品質量認證”項目經費等959.29萬元,並於當年全部列報決算。截至2005年底,3個分中心累計支出545.41萬元,結余413.88萬元。

    2005年,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將“動物疫情防治與監測”項目資金,撥付給其所屬的畜牧獸醫器械測試中心技術服務費15萬元,該中心計提營業稅及附加0.83萬元,結余14.17萬元;撥付給中國農業大學等單位2006年技術服務費、會議費共63萬元;將“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項目資金,撥付給其所屬北京斯泰德動物産品安全中心等內設機構106.5萬元,截至2005年底,用於會議費、專家勞務費等支出9萬元,結余97.5萬元。

    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將“農業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項目預算15萬元,全部轉移到非預算單位——中國漁船漁機行業協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於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和財政 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中“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的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和結果”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年初預算資金未細化的問題,要求進一步做好細化預算的工作,切實將項目資金及時落實到具體單位或項目;對向非預算單位撥款、套取財政資金、設置賬外賬等問題,要求相關單位上繳中央財政,並責成農業部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轉移、擠佔、挪用財政項目資金等問題,要求歸還原渠道,同時,責成農業部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基本建設結余資金未按規定處理的問題,已要求相關單位按規定比例上繳中央財政;對違規向下級單位基本賬戶劃撥資金、擅自改變預算,違規設立基金等問題,已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清理,吸取教訓,杜絕此類問題再發生。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細化部門項目預算;進一步加強對業務司局及部屬單位財政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與檢查力度;加強對國有資産的管理,防範資産流失。

    四、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農業部高度重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召開會議分析審計發現問題,積極部署落實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要求認真對待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逐項制定並落實整改措施,總結、吸取經驗教訓,制定和完善加強財務管理的制度、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對預算不細化的問題,將積極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對向非預算單位撥款、騙取財政資金、設置賬外賬等違紀違規資金,相關單位已按審計要求全部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單位轉移、擠佔、挪用的財政項目資金,已全部歸還原渠道。同時,農業部已對相關單位進行了通報批評,並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先做出了調離工作崗位、誡勉談話等處理。其它問題各相關單位正在逐項落實整改。農業部還採取了積極開展財政、法律、法規等培訓,制定、修訂規章制度,加大內部審計監督檢查和處理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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