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中央民族幹部學院(以下簡稱民幹院)等4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家民委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國家民委本級和20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民委能夠認真做好對本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及時批復預算,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加強預算和財務管理工作,陸續出臺和修訂了《國家民委財務公開暫行辦法》、《國家民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9項制度;2005年開展了國家民委系統“財務管理和會計基礎工作”檢查,加強了財務管理。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無預算支出1 968.92萬元。
國家民委于2005年底將以前年度財政專項經費結余 1 968.92萬元作為“民族頻道”項目前期費用,撥給中國民族報社,該項支出沒有列入國家民委2005年度預算。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的規定。
(二)委屬民幹院違反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申報程序,申領財政基建資金2 048萬元。
民幹院未按規定報經批准,興建並於2003年完工交付使用1、2號學生宿舍(專家公寓),2004年11月以新開工項目的名義,向國家民委申報2005年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國家民委納入2005年部門預算向財政部申報並獲批准。民幹院取得財政基建撥款2 048萬元以後,用於償還一期工程拖欠工程款1 544.75萬元,剩餘503.2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於編制2005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於“部門預算的各項數據要做到準確、可靠,確保部門預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規定。
(三)部分所屬單位擠佔、挪用、截留財政專項資金1 969.08萬元。
1.中國民族報社挪用財政專項資金1 030萬元。該社于2005年底收到國家民委撥來的“民族頻道”項目前期費用1 968.92萬元之後,將其中1 030萬元用於墊付下屬北京民族印刷廠的各種欠款。
2.民族畫報社侵佔、截留財政基建專項資金115萬元。國家民委2004年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220萬元用於民族畫報社購買德國海德堡彩色無版印刷機。民族畫報社在與設備銷售方商談並確定價格的情況下,為了達到截留差價的目的,先將220萬元支付給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再讓該公司以“服務仲介費”的名義將差價款115萬元返給北京萬疆民族文化經濟諮詢有限公司(由民族畫報社代管的民族攝影藝術出版社與外商的合資公司,簡稱萬疆公司),隨後萬疆公司以歸還欠款和借款的形式轉入民族畫報社88萬元,餘款27萬元未使用。因民族畫報社沒有從事印刷業務的資格,該設備自2005年6月以來一直閒置。
3.民幹院虛列支出,挪用財政專項設備購置費366.5萬元。2004年,民幹院以購置設備名義列支財政專項設備購置費共計366.5萬元,支付給北京某建築集團有限公司,其中200萬元用於償還以前年度基本建設項目拖欠的工程款,另外166.5萬元由該公司以退設備款的名義歸還給民幹院。2005年,民幹院在無車輛政府採購預算的情況下,用該筆資金中的97.33萬元購置了兩部轎車和一部旅行車。
4.民幹院虛列支出,截留財政專項資金88.24萬元。2004年,民幹院通過虛構3個培訓班、虛列考察費用支出的方式,向蘇州農村幹部學院支付財政專項經費58萬元;通過虛構5個幹部培訓班、虛列考察費用支出的方式,從財政專項經費列支30.24萬元,納入本單位餐飲收入。
5.民幹院採取虛列支出等手段,挪用財政專項資金176.14萬元。2004年12月,民幹院根據國家民委機關服務局上交款項的要求,採取虛編《國家民委接待培訓班費用明細表》的辦法,以“付民委服務局2004年各種培訓班交通費等”名義,用財政專項經費支付國家民委機關服務局123萬元,機關服務局將其作為事業收入。該院于2004年10月違反財政專項經費預算支出範圍,購買“柯斯達”客車一輛,支出53.14萬元。
6.民幹院出國考察培訓班支出擠佔財政專項資金193.2萬元。2004年10月至2005年11月,民幹院共組織“西部民族地區領導幹部城鎮建設與環境保護研討班”等5個出國考察培訓班。根據規定,出國費用由國家民委、中央統戰部和國家外國專家局承擔一部分,出國人員單位自籌(理)一部分。實際是這5個班315.09萬元的考察培訓費用全部由財政專項經費列支;該院共收取學員出國費193.2萬元,其中2004年36萬元,2005年157.2萬元,作為其他收入入賬。
上述1至6項的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於“各單位必鬚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無預算支出的問題,要求國家民委辦理增加支出預算手續,同時責成中國民族報社將挪用的1030萬元追回;對違反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申報程序、申領財政基建資金的問題,責成民幹院將剩餘的基建專項資金進行清理,並要求國家民委今後杜絕此類問題再發生;對民幹院、民族畫報社截留、挪用、擠佔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責成民幹院、民族畫報社分別作上繳財政、歸還原渠道、衝轉有關賬目、增加財政專項經費結余等處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國家民委應進一步加強預算、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科學合理地編報預算,按規定處置結余資金,統一規範所屬單位會計核算,切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清理下屬公司,明確産權關係。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家民委及相關所屬單位對本次審計高度重視。國家民委專門召開會議,責成有關部門積極落實審計決定,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強調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財務管理工作,強化依法理財的觀念,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貫徹落實經濟責任制,促進財務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確立將在民委系統財務工作會議上傳達國家民委上述會議精神,通報審計有關情況,研究改進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的措施。對審計查出的違規問題,國家民委各單位正在積極整改落實。對於挪用、截留的財政專項資金,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追回或上繳財政;對於不符合財經法規的違規行為,正在進行清理和糾正,要求今後嚴格內部管理,杜絕此類問題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