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國資委管理的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等22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資委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委本級和42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2005年國資委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能夠認真做好對本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及時批復預算;進一步加強了預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有關制度。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部分項目未按計劃執行,造成513.49萬元財政資金閒置。
2004至2005年,國資委産權交易監測網絡項目和上市公司國有股監測網絡項目未按計劃及時實施,至2005年底預算執行率為26%,資金結余513.49萬元,形成財政資金閒置,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關於“中央部門應當按照批復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並責成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的規定。
(二)所屬有關單位挪用國家建設資金960.73萬元。
1998至2005年,國資委所屬5家單位挪用國家建設資金共960.73萬元。其中,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所屬輕工業人才交流培訓中心將“培訓樓維修改造”項目的建設資金250萬元,轉移至由該中心主任等3人成立的公司及另外一家民營公司,涉嫌個人挪用公款;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所屬石油和化學工業規劃院挪用“辦公樓消防系統改造”等項目的建設資金275.67萬元,用於辦公樓裝修;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所屬冶金科技發展中心挪用“辦公設備購置及網絡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188.4萬元,用於日常經費支出等;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挪用“辦公用房設施更新及網絡建設”等項目的建設資金95萬元,用於購買職工住房和支付《中國鋼鐵業》雜誌社開辦費;國資委機關服務中心挪用“南線閣39號宿舍臨時電改造正式電”項目(建設內容為配電室外線工程)的建設資金151.66萬元,用於對配電室進行裝修改造和重新採購安裝新配電設備。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辦法》關於“各部門、各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支出預算和規定的用途執行,嚴禁虛報冒領,高估冒算,變相挪用國家基本建設預算資金”的規定。
(三)所屬有關單位私存私放資金618.05萬元。
截至2005年底,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所屬冶金科技發展中心、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所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機械行業分會、石油和化學工業規劃院所屬中化國際諮詢公司、冶金工業信息中心所屬北京金利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4家單位賬外私存資金共計618.05萬元,支出共計348.75萬元,主要用於發放職工獎金福利和外聘人員工資。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意見的通知》中“一律不得再私設‘小金庫’”的規定。
(四)所屬有關單位未及時足額上繳非稅收入896.26萬元。
截至2005年底,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所屬冶金工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冶金工業建設工程定額總站,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所屬中國家用電器研究院、中國工藝美術館、中國輕工業國際交流中心,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所屬物資幹部培訓中心等6家單位的9項行政事業性收費896.26萬元,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其中2005年應繳未繳金額為512.42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審計署關於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關於“中央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隱瞞、截留、擠佔、坐支和挪用”的規定。
(五)所屬有關單位未報經批准將建成未用的配電設施自行拆除,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浪費。
2003年,國資委機關服務中心在組織實施“委機關南線閣39號宿舍臨時電改造正式電”基建項目的過程中,未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自行將配電室內原有設備全部拆除,並對原配電室進行裝修改造。原配電室建設及設備購置原價為260萬元,經檢驗合格卻從未運行使用,但拆下的設備僅以5萬元的價格被轉賣,轉賣價款至今仍未收回。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國務院國有資産管理局、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産(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的規定。
(六)所屬有關單位購買職工商業保險479.09萬元。
截至2005年底,石油和化學工業規劃院、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機械行業分會和冶金科技發展中心3家單位用公款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479.09萬元,不符合財政部、監察部《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一)購保的險種。僅限于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的意外傷害險,以及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規定。
(七)所屬有關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虛假作賬手段給對方個人回扣50.63萬元。自2002年起,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所屬冶金行業生産力促進中心為中冶京誠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北京金自天正智慧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在收到對方單位支付的技術服務收入後,當天編造虛假的人員名單套出現金,將收入的50%和36%分別返還給兩對方單位有關人員。截至2005年10月,該中心通過上述方式返還現金共計50.63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輕工業人才交流培訓中心涉嫌個人挪用公款和冶金行業生産力促進中心在經濟往來中給對方個人回扣的問題,依法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部分項目未按計劃執行的問題,要求有關項目儘快組織實施;對挪用國家建設資金的問題,要求歸還原渠道,調整有關會計賬目,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私存私放資金的問題,要求追回“小金庫”餘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未及時足額上繳非稅收入的問題,要求上繳財政專戶;對國資委機關服務中心未報經批准自行拆除配電設施的問題,要求該單位對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浪費的行為進行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用公款購買職工商業保險的問題,要求予以清退。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在申報行政事業類項目時應細化項目的實施進度,明確階段性目標及成果,以便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同時加強對項目預算申報的審核;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明確和細化對所屬單位的分級財務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大對三級預算單位的監管力度。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資委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高度重視,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工作責任。除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查處的問題外,審計決定已基本落實完畢。對部分項目未按計劃執行的問題,國資委産權管理局正在積極推進項目實施;對挪用國家建設資金的問題,有關單位已將其歸還原渠道,並相應調整有關會計賬目,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私存私放資金的問題,有關單位已追回“小金庫”餘額,並相應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對未及時足額上繳非稅收入的問題,有關單位已將應繳資金上交國資委,再由國資委統一上繳財政專戶;對國資委機關服務中心未報經批准自行拆除配電設施的問題,已成立專門調查小組研究處理,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用公款購買職工商業保險的問題,有關單位已全部辦理清退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