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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告42個部門單位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2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審計署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發展改革委)2005年度組織分配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投資和其他政府投資,以及發展改革委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宏觀經濟研究院等35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發展改革委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委本級和15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批准的中央財政預算及財政部批復,2005年發展改革委組織分配5項財政性建設資金,共計1574.76億元。截至2005年底,除國債投資58.25億元結轉下年外,其他資金計劃已下達完畢。在組織分配上述政府性投資過程中,發展改革委堅持“五個統籌”,加強薄弱環節,充分發揮中央政府投資對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作用。一是調整和優化投資結構。繼續加大對農業及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衛生、基礎教育、生態環境建設、西部大開發、東北老工業基地調整和改造等方面的投資力度,優先安排續建項目,控制新開工項目,保證重點支出。二是強化了投資計劃管理。2005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初下達到具體項目的比例從2004年的57%提高到68%;加快國債投資計劃下達進度,年末國債投資結轉規模由上年的18%下降到5%。三是加強了投資制度體系建設。2005年發展改革委共制定了10項政府性投資管理制度,對提高投資項目決策和管理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中央政府投資管理中的主要問題。

    1.至2005年底,發展改革委未下達投資計劃,結轉下年國債投資58.25億元;因投資計劃下達較晚,以及地方財政部門對部分國債轉貸資金未按規定向財政部做出還貸承諾等,財政部對發展改革委已安排的投資計劃153.48億元未撥付資金;已撥付的國債投資有22.81億元結存在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未投入使用。以上,共有國債資金234.54億元沒有安排下達或投入使用,佔當年可安排國債投資的20.1%。上述做法影響國債投資的預期效益。

    2.對354.4億元中央預算內投資,發展改革委年初下達計劃267.37億元,扣除其中含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尚未批復和“打捆”項目22.98億元,以及未細化的投資1.67億元,實際落實到項目242.72億元,佔當年中央預算內投資的68%,未達到“有預算二次分配權的單位年初下達預算要達到當年預算75%以上”的要求。

    3.在“淮北大堤除險加固工程”等5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淮河干流上中游河道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等5個項目的初步設計尚未得到批復的情況下,發展改革委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10.9億元,不符合國家關於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

    4.2005年10月,發展改革委在下達煤礦安全改造項目投資計劃時,對財政部已撥付關閉破産補助38.33億元的10個資源枯竭型關閉破産煤礦,安排安全改造資金2 741萬元。對政策性關閉破産煤礦,不應再安排安全改造資金。

    5.有的補助地方投資項目還存在計劃安排過細,不利於更好地發揮中央政府投資效益的問題。審計抽查農村衛生基礎設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農村基層計劃生育服務體系、農村巡迴醫療車、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優質糧食産業工程、動物防疫項目、種養業良種和植保工程、漁政項目、西部地區退牧還草10項國債投資計劃,共下達國債投資計劃122.52億元,安排13488個項目。其中:補助投資100萬元以下的項目11479個,佔總數的85.1%。補助投資20萬元以下的鄉鎮衛生院項目,涉及2024個;縣醫院傳染病區項目,涉及205個;鄉計劃生育服務站項目,涉及51個;縣動物衛生監督站項目,涉及146個;漁政執法車和執法快艇項目,涉及202個。

    6.有的部分專項投資存在內容交叉,資金多頭審批安排的現象。2005年,發展改革委、交通部分別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投資”、“車購稅”和“以工代賑”等資金263.3億元,安排“縣際和農村公路改造”、“通達工程”、“鄉村公路”等6項專項投資,這些專項均涉及農村公路建設,內容相近,資金多頭下達。發展改革委一些專項投資也存在不整合、內容交叉,甚至有少數項目重復安排投資計劃。如2005年,發展改革委分別安排了4項涉及農村醫療的專項投資計劃。對齊齊哈爾二機床集團公司的“大重型數控銑鏜床”項目,發展改革委重復安排國債資金補助。

    7.去年中央預算執行審計中曾發現,發展改革委到2004年底才下達“優質糧産業工程”、“動物防疫體系工程”當年國債投資計劃。從今年審計情況看,這一問題仍未得到解決。因發展改革委與農業部對這兩個項目下達投資計劃方式的意見仍不一致,致使這兩個項目2005年度的投資計劃直到當年11月27日和12月30日才下達。

    (二)部門預算執行中的主要問題。

    1.個別項目預算執行和部分專項經費管理不夠規範。

    2005年,財政部年中追加發展改革委“建設節約型社會展覽會”和“十一五重大節能工程實施方案編制”兩個項目預算900萬元。這些資金髮展改革委當年未支出形成結余。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中央部門應當按照批復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並責成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的規定。

    2005年9月,發展改革委無預算支出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禁化武辦)出版費4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2005年,發展改革委將“財政財務監督管理專項經費”100萬元在事業支出科目核算,既未按專項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和管理,也未向財政部報送使用情況報告。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關於“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並按照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和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的規定。

    2005年5月30日,發展改革委將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99年以來撥入的“住宅配電設施改造經費”結余358. 52萬元,撥入委基建物業管理中心。這項改造項目自完成至今,未編報項目資金使用效果報告和竣工決算,也未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對項目完成、中止或撤銷形成的凈結余資金,實行審批管理。中央部門應當向財政部提出項目結余資金安排使用申請,經財政部審批後方可動用”的規定。

    2.以前年度經費結余1640.18萬元未上繳財政。

    在對發展改革委2003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的審計決定中,要求“發展改革委應將禁化武辦以前年度經費結余4341萬元全額上繳財政”。截至2005年底,發展改革委尚有1640.18萬元未上繳中央財政。

    3.所屬單位為興辦的公司虛假註冊2450萬元。

    發展改革委所屬中國交通運輸協會為下屬兩個全資公司籌措資本金1900萬元辦理虛假註冊;其成立的上海淩雲航運公司辦理虛假註冊550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規定。

    4.所屬單位興辦的公司未記投資1300萬元。

    發展改革委所屬宏觀經濟研究院用原國家計委撥款1500萬元投資註冊北京國宏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05年底,這筆資金中仍有1300萬元未記入該院長期投資賬。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關於“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地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和結果”的規定。

    5.用公款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220.99萬元。

    截至2005年底,發展改革委所屬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全額財政補助社團)用結余資金和下屬單位上繳款共計220.99萬元為12名職工購買了某保險公司“員工福利團體退休金保險分紅型A”商業保險。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監察部《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的險種“限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的規定。

    6.用公款為職工購買商品住房958.87萬元

    2002年2月至2003年12月,發展改革委所屬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未經批准,使用由其投資興辦的中招國際招標公司出資的958. 87萬元為本中心職工購置商品房14套。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關於“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後……企業不得再為修建、購置職工住房提供資金”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部分國債資金未投入項目建設形成結余和閒置的問題,要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具體辦法,儘快下達投資計劃並及時撥付資金;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年初安排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問題,要求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年初計劃安排的到位率;對在未批復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的情況下安排下達10.9億元項目投資計劃的問題,要求今後嚴格按照現行基本建設程序下達計劃,並進一步規範投資計劃管理;對向10個已關閉破産煤礦安排下達“安全改造”投資計劃2741萬元的問題,要求今後對政策性關閉破産煤礦,不應再安排安全改造資金;對部分補助地方投資項目計劃安排過細的問題,要求進一步改進對補助地方專項投資的管理方式;對部分專項投資存在內容交叉和多頭審批安排資金的問題,要求進一步加強投資計劃安排的統籌協調和合理配置,並將重復安排的補助資金予以收回;對“優質糧食産業工程”和“動物防疫體系”兩個專項仍未能在當年實現政策目標的問題,要求加強部門之間協調,採取有效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對經費結余未上繳財政的問題,要求發展改革委及時上繳;對興辦公司虛假註冊、未記投資,違規購買商業保險和商品住房等問題,要求有關單位據實變更登記、補記投資、清退保險和收回職工應繳房款。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發展改革委應規範投資專項設立,加強中央政府投資統籌管理,提高投資計劃管理的科學性;建立健全投資專項管理制度,保證中央政府投資管理程序嚴密、規範,管理辦法公開、透明;明確與行業主管部門的投資管理職責,規範補助地方投資計劃管理;加強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強化對二、三級單位的財務管理,全面清理所屬單位興辦的各類公司。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發展改革委十分重視審計查出的問題,多次召開會議,制定整改措施,要求有關單位儘快整改。對部分國債資金未投入項目建設形成結余和閒置的問題,發展改革委將加強與財政部的溝通、協調,財政部今年初已將2005年發展改革委下達了投資計劃但尚未下撥的153.48億元國債資金予以撥付;要求部門、地方加快項目前期工作,逐月列出國債投資計劃下達進度;督促有關部門、地方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在確保投資效益的前提下,用好南水北調項目結存資金。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年初安排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問題,將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逐年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到項目的比例,努力達到規定的比例要求。對在未批復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的情況下安排下達10.9億元項目投資計劃的問題,已向各有關司局進一步重申了投資計劃下達程序的有關要求,即凡需該委審批可研報告的項目,必須在可研報告批復後安排投資;凡需該委批復初步設計的項目,可研報告批復後只能安排少量前期工作投資,項目主體工程投資必須在初步設計批復後安排;凡由部門或地方審批並申請該委安排補助投資的項目,在程序上須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向10個已關閉破産煤礦安排下達“安全改造”投資計劃2741萬元的問題,提出今後原則上不再安排國債投資用於關閉破産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對有的補助地方投資項目還存在計劃安排過細、不利於更好地發揮中央政府投資效益的問題,將進一步轉變職能,繼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逐步完善補助地方專項投資管理辦法。對有的專項投資存在內容交叉和多頭審批安排資金的問題,將會同交通部在統一的項目規劃內,分別用國債投資和車輛購置稅資金安排不同的單個項目;盡力統籌安排好各類專項投資,嚴格按照專項投資的安排原則和補助範圍,安排好具體建設項目;已收回對齊齊哈爾二機床集團公司重復下達的國債投資,並將杜絕此類事件再發生。對“優質糧食産業工程”和“動物防疫體系”兩個專項仍未能在當年實現政策目標的問題,已與農業部達成一致意見,聯合製定了管理辦法,並於今年初共同制定了《2006年國家優質糧食産業工程國債項目投資重點領域和申報要求的通知》、《關於抓緊組織編報2006年動物防疫體系建設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通知》,目前2006年度這兩個專項的絕大部分投資計劃已經下達。對於部門預算執行中的問題,發展改革委也採取措施,積極整改。目前已將經費結余上繳財政;二級單位用公款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和商品住房資金已按規定退回;對興辦公司虛假註冊、未記投資的問題,有關單位已據實變更登記、補記投資;針對項目預算執行和專項經費管理不夠規範的問題,制定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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