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 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林業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國家林業局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林業基金管理總站等13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家林業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局本級和64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2005年國家林業局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能夠認真組織部門預算的編制,及時批復部門預算,執行部門預算;採取措施,強化了規章制度建設,先後制定和完善了《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局中央級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12項制度和辦法,建立了建設項目的監察機制和項目審批決策機制;能夠認真執行招投標制和監理制,加強項目和資金的監管。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事業類項目預算331萬元沒有細化到項目單位。
2005年,國家林業局行政事業類項目預算331萬元沒有細化到項目單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於“要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轉移賬外資金252.34萬元。
原林業部翻譯室在2003年撤銷時,將賬外結余資金252.34萬元轉入國家林業局對外合作項目中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於“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的規定。
(三)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的主要問題。
1.私存私放賬外資金3519.63萬元,國有資産1696.5萬元面臨損失。
1992至2003年,該中心將林業項目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費等資金3519.63萬元私存私放,其中96萬元借出後無法收回;1000萬元用於成立北京中林綠業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林綠業中心)。中林綠業中心又用上述1000萬元註冊資金中的部分和其他資金110萬元,相繼成立了北京燕維森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2005年底,中林綠業中心和這三家公司的財務報表顯示均為虧損,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與中林綠業中心投資的1110萬元國有資金存在損失風險。此外,北京燕維森科技有限公司投資490.5萬元購買了某公司股權,因不能提供股權投資協議和股權證明,資金存在損失風險。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於“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和原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關於國家事業行政單位在創收活動中加強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關於“事業行政單位對投入創收活動的國有資産應負保障完整和實現增值的責任”的規定。
2.用賬外資金120萬元為職工個人支付投資款。
北京燕維森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時,中林綠業中心墊付了職工個人投資款120萬元。2003年和2004年,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用120萬元賬外資金衝減了應收的個人投資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關於全民所有制單位用國有資産支持發展第三産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支持發展第三産業為名,瓜分、侵吞國有資産”的規定。
3.違規套取財政貼息資金45萬元。
2001至2002年,該中心通過中林綠業中心以“花卉苗木基地建設”為名,從中國農業銀行獲取流動資金貸款1800萬元,並在2003年套取財政貼息資金4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林業治沙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關於“貼息範圍”的規定。
4.挪用還貸準備金 5.67億元。
2000至2003年,該中心累計挪用國家造林項目還貸準備金5.67億元,分別借給北京中林綠業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北京燕維森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或通過北京中林綠業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等單位進行證券投資、對外借款等。截至2005年底,尚有3413.01萬元未收回,另有1620萬元資金存在損失風險。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提前回收資金納入還貸準備金管理的規定》關於“對提前回收資金應納入還貸準備金的範圍內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
(四)林業基金管理總站的主要問題。
1.所屬單位進行證券投資,造成國有資金損失155.87萬元。
2000至2001年,該總站所屬北京中林綠源科貿開發中心將200萬元的註冊資金用於股票投資。截至2005年,基金管理總站收回現金44.13萬元,損失155.87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關於國家事業行政單位在創收活動中加強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關於“事業行政單位對投入創收活動的國有資産應負保障完整和實現增值的責任”的規定。
2.違規發放部門週轉金915萬元。
1999年,該總站向山東、青島、廣西、海南等4省(市)林業局發放週轉金共計915萬元。截至2005年底尚未收回,資金存在損失風險。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於清理整頓部門有償使用資金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關於“從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發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貸”的規定。
3.挪用貼息貸款2191萬元購買職工住宅和對外投資。
1999年,該總站以“林業項目”名義向北京林業大學發放林業項目貼息貸款共計991萬元,實際用於該總站購買職工住宅。2000年,該總站以北京中林綠源科貿開發中心的名義將林業項目貼息貸款1200萬元用於與北京林業大學聯合建設學生公寓。北京中林綠源科貿開發中心享有公寓從學生入住之日起13年的經營權和收益權。上述做法,不符合原林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加強林業項目貼息貸款和治沙項目貸款管理的聯合通知》關於“林業項目貼息貸款主要用於開發性生産的需要”的規定。
(五)所屬單位將林業項目貼息貸款、造林週轉金借給所辦實體,國有資産1005萬元損失和存在損失風險。
1998至2004年,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將造林週轉金累計705萬元借給所辦的北京國林林果技術開發中心。2005年,該中心已累計虧損952.89萬元,705萬元造林週轉金存在損失風險。
1995年7月,國家林業局經濟發展研究中心投資50萬元興辦北京林發綠色科技開發中心。1995至1999年,國家林業局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分3次將林業項目貼息貸款250萬元投入北京林發綠色科技開發中心。該中心1999年登出時已虧損332.97萬元。國家林業局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對其的50萬元投資及250萬元貸款全部損失。
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關於國家事業行政單位在創收活動中加強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關於“事業行政單位對投入創收活動的國有資産應負保障完整和實現增值的責任”的規定。
(六)所屬單位擠佔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690.9萬元。
2005年,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擠佔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610.47萬元,經濟發展研究中心擠佔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67.78萬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擠佔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12.6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預算資金未細化的問題,要求進一步做好細化預算工作;對轉移賬外資金的問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收回;對於賬外資金的問題,要求進行徹底清理;對興辦實體存在國有資金損失風險的問題,要求對興辦實體進行徹底清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套取財政貼息資金的問題,要求追回資金上繳財政;對挪用還貸準備金的問題,要求追回被挪用的資金,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擠佔項目資金的問題,要求將擠佔的項目資金歸還原渠道。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進一步細化部門預算,加強行政事業類項目預算管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所屬單位的監督檢查,加強專項資金和財務的統一管理。
四、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國家林業局重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研究整改措施,要求各有關單位認真進行整改,落實審計決定。對行政事業類項目預算未細化到項目單位的問題,國家林業局將會同財政部進一步加大預算細化力度;對原林業部翻譯室轉移賬外資金的問題,對外合作中心已將有關資金上繳有關司局;對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的問題,有關部門制定了詳細的整改措施,並落實到人,限期整改;其他問題正在認真整改中。為了加大整改力度,國家林業局專門成立了審計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檢查整改工作,提出要以人為本,依法辦事,突出重點,嚴肅認真,保質保量完成整改任務。